独资企业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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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资企业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是由公司股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等有关及政策规定制定。

第二条 本公司依法登记注册,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条 本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承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

第五条 公司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及方式

第六条 本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第四章 资本

第七条 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万元。

第五章 股东姓名

第八条 本公司的股东: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

第九条 股东各方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为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额(万元)

出资时间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十条 本公司下设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第十一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做出决定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任免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3、任免由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4、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批准监事的报告;

6、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式;

7、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决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9、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10、修改。

第十二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委派。

第十三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5、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6、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重新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五条 公司下设经理一人。

经理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六条 公司经理向股东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工作安排;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十七条 公司下设监事一人。

由股东委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经股东重新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委派。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应在每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议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第二十二条 解散事由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解散:

1、章程规定经营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

4、破产。

第二十三条 清算办法,本公司终止时,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算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舌;

3、处理与清算有关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缴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十四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万案,并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昔、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营业期限为______年,从在《企业法人》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如继续经营,须经股东会决定,并向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______式______份,公司存档______份,股东______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______份

股东签字(印章):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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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是由公司股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等有关及政策规定制定。

第二条 本公司依法登记注册,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条 本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承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

第五条 公司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及方式

第六条 本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第四章 资本

第七条 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万元。

第五章 股东姓名

第八条 本公司的股东: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

第九条 股东各方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为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额(万元)

出资时间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十条 本公司下设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第十一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做出决定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任免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3、任免由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4、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批准监事的报告;

6、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式;

7、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决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9、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10、修改。

第十二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委派。

第十三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5、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6、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重新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五条 公司下设经理一人。

经理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六条 公司经理向股东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工作安排;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十七条 公司下设监事一人。

由股东委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经股东重新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委派。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应在每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议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第二十二条 解散事由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解散:

1、章程规定经营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

4、破产。

第二十三条 清算办法,本公司终止时,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算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舌;

3、处理与清算有关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缴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十四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万案,并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昔、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营业期限为______年,从在《企业法人》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如继续经营,须经股东会决定,并向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______式______份,公司存档______份,股东______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______份

股东签字(印章):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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