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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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公司章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第二条 公司住所: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及方式: 电子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电脑、办公设备、办公用品、仪器仪表、电动工具、橡塑制品、五金交电的销售,办公设备的安装、维修,电子产品、手机的研发、生产、销售。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 公司实收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股东出资及其增减变更事项。在股权全额转让、公司解散时由公司收缴股权证明书。

第七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公司减少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

第八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

第九条 股东的名称如下: 。

第五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条 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合计金额

货 币

金 额

实物资产

金 额

无形资产

金 额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股东担任的执行董事和非股东、执行董事担任的法定代表人、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担任的法定代表人、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批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审批公司的弥补亏损方案;

(5)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6)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7)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8)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二条 股东是公司最高的行使权利人。

第十三条 股东行使第九条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

(一)执行董事姓名: 。

(二)产生办法:由股东本人担任或聘任他人担任。

(三)职权:

(1)在股东领导下开展工作;

(2)执行股东的决定;

(3)制订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散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四)每届任职期限: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或重聘。

第十五条 公司设经理,经理对股东、执行董事负责。

(一)产生办法:由股东、执行董事兼任或聘任;

(二)职权:

(1)主持公司的产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拟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

(一)产生办法:由股东担任或任命他人担任,但执行董事、经理和财务主管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二)监事姓名: 。

(三)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向股东提出提案;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6)监事列席公司各种会议。

(四)每届任职期限: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或另聘。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执行董事、经理或执行董事兼经理)---此处红字删除及姓名:执行董事 。

第十八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或任命产生。

第十九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外进行公司的意思表达;

(二)决定和处理公司经营中需经股东决定以外的业务;

(三)受股东或执行董事批准签署有关文件。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的财务报告送交股东。

第二十一条 股东提取公司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的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再提取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否则将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的经营期限、解散原因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四条 经营期限:长期。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决定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被人民法院依法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六条 清算办法:公司解散时,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成员由股东决定人员组成。

第二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2)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3)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4)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有关机关确认,并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登记机关核定的办准,已经登记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本章程其他未尽事宜按《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 本章程一式三份,股东一份,公司存档一份,报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签字(盖章)

 

制定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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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公司章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第二条 公司住所: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及方式: 电子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电脑、办公设备、办公用品、仪器仪表、电动工具、橡塑制品、五金交电的销售,办公设备的安装、维修,电子产品、手机的研发、生产、销售。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 公司实收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股东出资及其增减变更事项。在股权全额转让、公司解散时由公司收缴股权证明书。

第七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公司减少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

第八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

第九条 股东的名称如下: 。

第五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条 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合计金额

货 币

金 额

实物资产

金 额

无形资产

金 额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股东担任的执行董事和非股东、执行董事担任的法定代表人、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担任的法定代表人、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批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审批公司的弥补亏损方案;

(5)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6)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7)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8)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二条 股东是公司最高的行使权利人。

第十三条 股东行使第九条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

(一)执行董事姓名: 。

(二)产生办法:由股东本人担任或聘任他人担任。

(三)职权:

(1)在股东领导下开展工作;

(2)执行股东的决定;

(3)制订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散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四)每届任职期限: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或重聘。

第十五条 公司设经理,经理对股东、执行董事负责。

(一)产生办法:由股东、执行董事兼任或聘任;

(二)职权:

(1)主持公司的产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拟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

(一)产生办法:由股东担任或任命他人担任,但执行董事、经理和财务主管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二)监事姓名: 。

(三)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向股东提出提案;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6)监事列席公司各种会议。

(四)每届任职期限: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或另聘。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执行董事、经理或执行董事兼经理)---此处红字删除及姓名:执行董事 。

第十八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或任命产生。

第十九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外进行公司的意思表达;

(二)决定和处理公司经营中需经股东决定以外的业务;

(三)受股东或执行董事批准签署有关文件。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的财务报告送交股东。

第二十一条 股东提取公司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的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再提取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否则将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的经营期限、解散原因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四条 经营期限:长期。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决定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被人民法院依法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六条 清算办法:公司解散时,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成员由股东决定人员组成。

第二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2)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3)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4)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有关机关确认,并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登记机关核定的办准,已经登记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本章程其他未尽事宜按《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 本章程一式三份,股东一份,公司存档一份,报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签字(盖章)

 

制定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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