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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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

 

 


编号:

 

劳 动 合 同

 

 

 

 

 

 

 

 

年 月 日印制

甲方:(用人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职工)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

现居住地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订立本合同,并确认本合同为解决争议时的依据。

 

一、合同的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的类型为:____。

(一)有固定期限合同。期限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无固定期限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出现时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止。该工作任务完成的标志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试用期

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种方式确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设试用期):

(一)无试用期。

(二)试用期为___个月,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三条 乙方不得到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乙方的工作内容为:详见岗位职责说明书。

第五条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成都

第六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关于本工作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量或工作任务,并同时达到规定的工作质量标准和要求(详见岗位职责说明书)。

第七条 甲方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或工作地点,应当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应予接受:

(一)甲方因生产经营服务需要,产业、产品结构调整、组织机构变化,为优化人力资源配置而需调整乙方工作岗位的;

(二)乙方因技能、身体等因素不能胜任现任岗位工作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安排乙方承担临时性工作: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个人的安全健康或国家、公司的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考核待岗期间未接受学习、培训的;

(四)停工、停产期间的;

(五)发生其他紧急情况已严重影响甲方的形象、信誉及生存发展的。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九条 依据乙方所在岗位和所从事的工作的要求,执行第____种工时制。

(一) 标准工时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为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二)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三) 不定时工作制。

四、劳动报酬

第十条 甲方根据乙方所在岗位的劳动责任、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环境、工作业绩及甲方的薪酬体系、分配制度、效益情况等,确定乙方的劳动报酬,按月以人民币形式支付给乙方。在乙方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劳动报酬最低不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 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产在一个月内的,甲方全额支付除绩效工资外的其他工资报酬;停产、停工在一个月以上且未安排其他工作的,甲方发给生活费,实发生活费标准按当地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五、劳动合同的履行、续订、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十二条 甲方应当按照约定向乙方提供适当的工作场所、劳动条件和工作岗位,并按时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乙方应当认真履行自己的劳动职责,并亲自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本合同期满前30日,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或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五条 甲方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十六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1)旷工连续3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

(2)对客户的合理要求拒不满足,事后又拒绝道歉,使公司的形象或声誉遭到严重损害,或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

(3)在工作时间和场所聚众赌博,酗酒、吸毒;

(4)对同事、客户或其他第三方人员进行威胁、恫吓、要挟、报复、诬告,打架斗殴,或蓄意制造事端引起群体对抗事件;

(5)携带违禁品、危险品或其它公司规定不得带入的物品进入厂区;

(6)酗酒或吸毒后上班,造成恶劣影响或引起事故;

(7)故意损坏或盗窃、倒卖、变卖公司财物、资产,或将公司财物、资产占为己有、赠与他人;

(8)盗卖公司财物;

(9)在工作场所和时间内藏有、使用、销售非法物品;

(10)伪造票据、凭证、记录、文件、资料等以骗取或挪用公司或其他员工的钱、财、物或薪资福利待遇;

(11)提供虚假的个人信息以骗取公司的信任及薪资福利待遇;

(12)利用公司的名义在外招摇撞骗,或擅自代表公司对外从事商业或非商业的活动;

(13)非经允许擅自使用、操作公司的机器、设备、车辆、仪器等,或擅自允许他人操作和使用,导致机器、设备、车辆、仪器等的损坏;

(14)违反公司的商业行为准则,使公司的形象或声誉受损,或导致公司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直接损失金额估算在5000元及以上,或因此而牟取的个人利益金额在5000元及以上;

(15)违反公司的保密协议;

(16)恶意泄漏公司员工的薪资福利信息,导致严重不良后果;

(17)因玩忽职守,违反安全规定和相关规章制度操作或指挥导致死亡(包括公司员工死亡和第三方因我方责任死亡)事故,或者导致交通事故或财产损失事故,直接损失金额在5000元及以上,或类似事故严重威胁公司员工人身安全;

(18)发生事故或工作出现失误后,隐瞒实情或弄虚作假,导致严重后果;

(19)未经允许擅自向传播媒体透露有关公司情况;

(20)不通过公司正常的申诉程序解决不满,而是通过任何不当方式宣泄不满情绪,发表对公司或任何与公司相关的组织部分的不利言论, 在公司内部,或在公众范围内造成对公司不利的影响,且影响范围较大大,对公司的名誉造成了较大损害;

(21)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或劳动教养的;

(22)违反公司的其他规章制度,使公司的形象或声誉严重受损,或导致公司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直接损失金额经估算在5000元及以上;

(23)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合理的工作安排、工作指令或调岗,经沟通说服仍然拒不服从;

(24)乙方的工作未达到岗位的要求,被主管书面批评或在考核中被主管评为不合格的;

(25)骗取病假、事假以为其他单位工作的。

(26)公司的规章制度中被列为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违纪行为;或公司员工大会(职代会)认定为严重违纪的行为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该损害如系直接经济损失,金额估算在5000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四)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拒不改正是指甲方发出书面改正通知,乙方在30天内未提供与其他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或乙方在与其他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又与甲方以外的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即视为拒不改正;

(五)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本合同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乙方涉嫌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逮捕或被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甲方在乙方被限制或有条件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中止本合同的履行。

中止履行本合同期间,甲方不承担本合同规定的义务。乙方经证实被错误地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间遭受的损失,乙方可根据《国家赔偿法》要求责任部门赔偿。

乙方涉嫌的违法犯罪行为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处罚责任,但属于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十八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提前三十日或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提前通知期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在试用期内应至少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乙方正式递交书面申请后,三十日或约定的提前通知期内,甲方可安排乙方脱离原岗位,但乙方应按时出勤,完成甲方安排的工作,并完成工作移交、接续等手续,并归还属于甲方但由乙方保管、使用的物品、图表、资料及其它文件、借款等。三十日或约定的提前通知期满后由甲方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乙方违反提前三十日或约定的提前通知期规定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甲方可以不予办理。乙方递交解除劳动合同或辞职申请后未满三十日或约定的提前通知期未到而擅自离职或不服从甲方安排的工作,拒绝按甲方的规章制度进行工作、财物、资料、借款等交接手续,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劳动部关于《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5]223号文)”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由于其它问题在被审查期间,乙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十八条规定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一)本合同期满的;

(二)乙方依法退休的;

(三)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期满不续签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出现,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二十二条 甲乙双方应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将是否同意延续或终止合同的书面意见送达对方,甲方应及时办理续签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甲方违反上述规定,造成劳动合同到期未及时终止劳动合同的,视为甲方同意与乙方延续劳动合同,甲方应当在合同期满的一个月内补办续签劳动合同手续;乙方违反上述规定,视为乙方不愿意与甲方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即行终止,由甲方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甲乙双方共同违反上述规定,造成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的,以有利于保护乙方利益的原则,办理续签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期满而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续延至服务期满,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服务期满,续签或终止劳动合同事宜按上述程序和约定执行。

六、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乙方接受甲方出资参加培训的,应与甲方签订《培训协议》。在协议约定的服务期内擅自离职或提前解除协议及本合同的,应当按照与甲方签订的《培训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在本合同存续期间,乙方必须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向第三者泄密,也不得为甲方授权的工作范围外的目的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后乙方不得保存和带走甲方的技术资料、设计图纸及与甲方商业秘密有关的信件、备忘录、报告、笔记、图形或其他文件包括其复印件,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泄漏或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对因违反本条而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应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向甲方支付赔偿费用。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

(一)技术信息,一般包括技术方案、计算机软件、数据库、图纸、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等。

(二)经营信息,一般包括客户名单、营销策略、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销售资料、不公开的财务资源和报表、劳动报酬、人事档案、招投标中的标的及标书内容等。

(三)乙方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协议约定应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等。

第二十五条 如乙方是可能或已知悉甲方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或对甲方的竞争优势具有重要影响的员工,甲方可要求乙方另行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七、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十六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由甲乙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八、补充条款和特别约定

第二十七条 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和规定如实、具体地填写个人信息,如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等,如有变更应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甲方,如乙方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后果自行承担。

第二十八条 乙方属掌握甲方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的中高层管理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和程序具体要求如下:总裁、副总裁级、总监级、经理级、部长级、人事主管(总监)级、财务主管(总监)级,应提前6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得到甲方准予方可离职。代理经理级、项目部代理部长级、项目部部长助理级、行政经理(总监)级等,应提前2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得到甲方准予方可离职。

第二十九条甲方按法定程序制定或修改并确定的各项直接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合理有效的规章制度、员工手册、保密协议和商业行为准则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确认已仔细阅读并学习了相关内容并承诺严格遵守。

第三十条 乙方如给甲方造成的损失需要全额承担。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协商约定,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以双方签字盖章为有效,乙方委托他人代签无效。甲乙双方在用工前订立本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的生效日期为乙方实际提供劳动之日;甲乙双方在用工后签订或续订本合同,签订日期不一致的,以实际用工之日为生效时间。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____年__月__日__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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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印制

甲方:(用人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职工)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

现居住地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订立本合同,并确认本合同为解决争议时的依据。

 

一、合同的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的类型为:____。

(一)有固定期限合同。期限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无固定期限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出现时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止。该工作任务完成的标志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试用期

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种方式确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设试用期):

(一)无试用期。

(二)试用期为___个月,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三条 乙方不得到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乙方的工作内容为:详见岗位职责说明书。

第五条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成都

第六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关于本工作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量或工作任务,并同时达到规定的工作质量标准和要求(详见岗位职责说明书)。

第七条 甲方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或工作地点,应当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应予接受:

(一)甲方因生产经营服务需要,产业、产品结构调整、组织机构变化,为优化人力资源配置而需调整乙方工作岗位的;

(二)乙方因技能、身体等因素不能胜任现任岗位工作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安排乙方承担临时性工作: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个人的安全健康或国家、公司的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考核待岗期间未接受学习、培训的;

(四)停工、停产期间的;

(五)发生其他紧急情况已严重影响甲方的形象、信誉及生存发展的。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九条 依据乙方所在岗位和所从事的工作的要求,执行第____种工时制。

(一) 标准工时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为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二)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三) 不定时工作制。

四、劳动报酬

第十条 甲方根据乙方所在岗位的劳动责任、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环境、工作业绩及甲方的薪酬体系、分配制度、效益情况等,确定乙方的劳动报酬,按月以人民币形式支付给乙方。在乙方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劳动报酬最低不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 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产在一个月内的,甲方全额支付除绩效工资外的其他工资报酬;停产、停工在一个月以上且未安排其他工作的,甲方发给生活费,实发生活费标准按当地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五、劳动合同的履行、续订、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十二条 甲方应当按照约定向乙方提供适当的工作场所、劳动条件和工作岗位,并按时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乙方应当认真履行自己的劳动职责,并亲自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本合同期满前30日,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或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五条 甲方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十六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1)旷工连续3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

(2)对客户的合理要求拒不满足,事后又拒绝道歉,使公司的形象或声誉遭到严重损害,或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

(3)在工作时间和场所聚众赌博,酗酒、吸毒;

(4)对同事、客户或其他第三方人员进行威胁、恫吓、要挟、报复、诬告,打架斗殴,或蓄意制造事端引起群体对抗事件;

(5)携带违禁品、危险品或其它公司规定不得带入的物品进入厂区;

(6)酗酒或吸毒后上班,造成恶劣影响或引起事故;

(7)故意损坏或盗窃、倒卖、变卖公司财物、资产,或将公司财物、资产占为己有、赠与他人;

(8)盗卖公司财物;

(9)在工作场所和时间内藏有、使用、销售非法物品;

(10)伪造票据、凭证、记录、文件、资料等以骗取或挪用公司或其他员工的钱、财、物或薪资福利待遇;

(11)提供虚假的个人信息以骗取公司的信任及薪资福利待遇;

(12)利用公司的名义在外招摇撞骗,或擅自代表公司对外从事商业或非商业的活动;

(13)非经允许擅自使用、操作公司的机器、设备、车辆、仪器等,或擅自允许他人操作和使用,导致机器、设备、车辆、仪器等的损坏;

(14)违反公司的商业行为准则,使公司的形象或声誉受损,或导致公司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直接损失金额估算在5000元及以上,或因此而牟取的个人利益金额在5000元及以上;

(15)违反公司的保密协议;

(16)恶意泄漏公司员工的薪资福利信息,导致严重不良后果;

(17)因玩忽职守,违反安全规定和相关规章制度操作或指挥导致死亡(包括公司员工死亡和第三方因我方责任死亡)事故,或者导致交通事故或财产损失事故,直接损失金额在5000元及以上,或类似事故严重威胁公司员工人身安全;

(18)发生事故或工作出现失误后,隐瞒实情或弄虚作假,导致严重后果;

(19)未经允许擅自向传播媒体透露有关公司情况;

(20)不通过公司正常的申诉程序解决不满,而是通过任何不当方式宣泄不满情绪,发表对公司或任何与公司相关的组织部分的不利言论, 在公司内部,或在公众范围内造成对公司不利的影响,且影响范围较大大,对公司的名誉造成了较大损害;

(21)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或劳动教养的;

(22)违反公司的其他规章制度,使公司的形象或声誉严重受损,或导致公司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直接损失金额经估算在5000元及以上;

(23)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合理的工作安排、工作指令或调岗,经沟通说服仍然拒不服从;

(24)乙方的工作未达到岗位的要求,被主管书面批评或在考核中被主管评为不合格的;

(25)骗取病假、事假以为其他单位工作的。

(26)公司的规章制度中被列为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违纪行为;或公司员工大会(职代会)认定为严重违纪的行为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该损害如系直接经济损失,金额估算在5000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四)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拒不改正是指甲方发出书面改正通知,乙方在30天内未提供与其他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或乙方在与其他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又与甲方以外的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即视为拒不改正;

(五)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本合同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乙方涉嫌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逮捕或被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甲方在乙方被限制或有条件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中止本合同的履行。

中止履行本合同期间,甲方不承担本合同规定的义务。乙方经证实被错误地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间遭受的损失,乙方可根据《国家赔偿法》要求责任部门赔偿。

乙方涉嫌的违法犯罪行为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处罚责任,但属于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十八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提前三十日或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提前通知期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在试用期内应至少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乙方正式递交书面申请后,三十日或约定的提前通知期内,甲方可安排乙方脱离原岗位,但乙方应按时出勤,完成甲方安排的工作,并完成工作移交、接续等手续,并归还属于甲方但由乙方保管、使用的物品、图表、资料及其它文件、借款等。三十日或约定的提前通知期满后由甲方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乙方违反提前三十日或约定的提前通知期规定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甲方可以不予办理。乙方递交解除劳动合同或辞职申请后未满三十日或约定的提前通知期未到而擅自离职或不服从甲方安排的工作,拒绝按甲方的规章制度进行工作、财物、资料、借款等交接手续,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劳动部关于《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5]223号文)”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由于其它问题在被审查期间,乙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十八条规定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一)本合同期满的;

(二)乙方依法退休的;

(三)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期满不续签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出现,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二十二条 甲乙双方应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将是否同意延续或终止合同的书面意见送达对方,甲方应及时办理续签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甲方违反上述规定,造成劳动合同到期未及时终止劳动合同的,视为甲方同意与乙方延续劳动合同,甲方应当在合同期满的一个月内补办续签劳动合同手续;乙方违反上述规定,视为乙方不愿意与甲方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即行终止,由甲方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甲乙双方共同违反上述规定,造成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的,以有利于保护乙方利益的原则,办理续签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期满而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续延至服务期满,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服务期满,续签或终止劳动合同事宜按上述程序和约定执行。

六、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乙方接受甲方出资参加培训的,应与甲方签订《培训协议》。在协议约定的服务期内擅自离职或提前解除协议及本合同的,应当按照与甲方签订的《培训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在本合同存续期间,乙方必须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向第三者泄密,也不得为甲方授权的工作范围外的目的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后乙方不得保存和带走甲方的技术资料、设计图纸及与甲方商业秘密有关的信件、备忘录、报告、笔记、图形或其他文件包括其复印件,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泄漏或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对因违反本条而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应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向甲方支付赔偿费用。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

(一)技术信息,一般包括技术方案、计算机软件、数据库、图纸、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等。

(二)经营信息,一般包括客户名单、营销策略、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销售资料、不公开的财务资源和报表、劳动报酬、人事档案、招投标中的标的及标书内容等。

(三)乙方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协议约定应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等。

第二十五条 如乙方是可能或已知悉甲方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或对甲方的竞争优势具有重要影响的员工,甲方可要求乙方另行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七、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十六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由甲乙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八、补充条款和特别约定

第二十七条 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和规定如实、具体地填写个人信息,如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等,如有变更应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甲方,如乙方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后果自行承担。

第二十八条 乙方属掌握甲方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的中高层管理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和程序具体要求如下:总裁、副总裁级、总监级、经理级、部长级、人事主管(总监)级、财务主管(总监)级,应提前6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得到甲方准予方可离职。代理经理级、项目部代理部长级、项目部部长助理级、行政经理(总监)级等,应提前2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得到甲方准予方可离职。

第二十九条甲方按法定程序制定或修改并确定的各项直接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合理有效的规章制度、员工手册、保密协议和商业行为准则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确认已仔细阅读并学习了相关内容并承诺严格遵守。

第三十条 乙方如给甲方造成的损失需要全额承担。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协商约定,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以双方签字盖章为有效,乙方委托他人代签无效。甲乙双方在用工前订立本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的生效日期为乙方实际提供劳动之日;甲乙双方在用工后签订或续订本合同,签订日期不一致的,以实际用工之日为生效时间。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____年__月__日__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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