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服务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保障 所有五保老人均能就近享受基本医疗服务,本着公平合理、友好合作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具体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其相关规定。
第二条 乙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有关规定为甲方老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制定执行基本医疗服务的相应内容及措施,为甲方老人就医提供便利;乙方必须有一名院级领导负责甲方基本医疗服务工作,并成立协调小组,配备2名以上有临床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协助甲方做好老年人的基本医疗服务、健康档案及健康追踪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乙方有责任为甲方提供与基本医疗服务相关的资料和数据;甲方如需查看相关人员病历及有关资料,乙方应予以合作。
第四条 本协议签订后,乙方有义务向甲方负责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主要政策规定、门诊和住院流程、主要服务收费项目、药品价格等相关信息;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老人个人信息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就 诊
第五条 老人须持甲方开具的有效证明在乙方就诊,乙方收治甲方患者住院必须严格入院准入标准,认真核对身份,甲方经核实乙方有收治冒名顶替行为者,将追究乙方相关责任。
第六条 甲方老人在就诊、就医期间在住院及治疗方面应给予适当优惠、优待。
第七条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或者推诿甲方老人前来就诊,由此造成病人病情加重、致残、致死等后果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 乙方应依病开药,不得开具与患者病情无关的药品,开具药品必须符合规定。
第九条 甲方老人因病住院治疗时,乙方应及时登记,从登记之日起承担相关的医疗费用,登记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条 乙方对住院甲方老人的医疗费用,必须实行一日清单制,并由患者、家属或护理员每天签字认可。一日清单作为乙方结算的必备依据,甲方应按规定存档,无一日清单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一条 乙方不得诱导甲方老人接受基本医疗服务范围外的服务。如病情确实需要,须征得甲方相关负责人同意并签字认可。
第十二条 乙方要按甲方规定按时、准确交接有关业务数据,保证信息的准确与完整。因乙方未按规定及时有效交接数据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 甲方老人有急性病或其他病症引起行动不便情况下,乙方有义务派专人出诊,对老人的情况进行紧急处理。
第三章 诊疗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乙方应严格执行《XX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单病种限价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超范围及费用标准的,甲方有权不予支付。
第十五条 乙方业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必须向甲方提供其项目清单和物价部门批复的收费标准。遇有新增价格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时,乙方要依据物价部门的批复文件向甲方提供资料。
第四章 药品管理
第十六条 乙方应严格执行《宁夏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目录》,并向甲方提供药品备药清单,包括药品的商品名、通用名和剂型等详细资料。
第十七条 乙方违反物价政策,所售药品价格高于国家或省级物价部门定价的,差额部分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八条 乙方要主动控制甲方老人用药量。
第十九条 乙方新生产的医院制剂如申请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可参照本协议第十五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乙方为甲方老人提供的药品中出现假药、劣药时,药品费及因此而发生的相关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五章 费用给付
第二十一条 甲方老人在乙方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甲方据实给予结算。
第二十二条 乙方每月向甲方申请结算。乙方应提前 5日前将上
一次老人就医统计表及医疗费用凭据(包括必须经患者签名的费用一日清单)报送甲方审核后,与甲方办理结算手续,节假日顺延。
第二十三条 乙方工作人员不得歧视甲方老人,凡乙方向社会承诺的服务和收费标准,甲方老人均应享受。如有违反,甲方可视为不合理费用扣减。
第二十四条 甲方老人在乙方发生的各种费用,乙方必须在医疗收费收据及电脑数据上如实记载,如乙方不据实记载,导致甲乙双方数据不一致的,其差额部分全部由乙方承担。因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五条 甲方老人在乙方就诊发生医疗事故的,按照医疗事故管理办法处理,发生的医疗费用及后续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六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健康档案
第二十七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各楼园老人名单,乙方根据各项体检指标项目,认真为每位老人进行检查,并将各项检查结果汇总成老人健康档案。
第二十八条 乙方需及时按照甲方提供的人员名单将老人健康档案反馈给甲方,甲方进行存档。
第二十九条 如遇到甲方老人请假、就医等特殊情况未及时进行体
检的,乙方应对漏检人员进行体检。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协议有效期自二○一三年一月一日起至二○XX年XX月XX日止。
第三十一条 协议执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或省市区有关政策调整的,甲乙双方应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二○ 年 月 日二○ 年 月 日
基本医疗服务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保障 所有五保老人均能就近享受基本医疗服务,本着公平合理、友好合作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具体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其相关规定。
第二条 乙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有关规定为甲方老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制定执行基本医疗服务的相应内容及措施,为甲方老人就医提供便利;乙方必须有一名院级领导负责甲方基本医疗服务工作,并成立协调小组,配备2名以上有临床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协助甲方做好老年人的基本医疗服务、健康档案及健康追踪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乙方有责任为甲方提供与基本医疗服务相关的资料和数据;甲方如需查看相关人员病历及有关资料,乙方应予以合作。
第四条 本协议签订后,乙方有义务向甲方负责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主要政策规定、门诊和住院流程、主要服务收费项目、药品价格等相关信息;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老人个人信息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就 诊
第五条 老人须持甲方开具的有效证明在乙方就诊,乙方收治甲方患者住院必须严格入院准入标准,认真核对身份,甲方经核实乙方有收治冒名顶替行为者,将追究乙方相关责任。
第六条 甲方老人在就诊、就医期间在住院及治疗方面应给予适当优惠、优待。
第七条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或者推诿甲方老人前来就诊,由此造成病人病情加重、致残、致死等后果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 乙方应依病开药,不得开具与患者病情无关的药品,开具药品必须符合规定。
第九条 甲方老人因病住院治疗时,乙方应及时登记,从登记之日起承担相关的医疗费用,登记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条 乙方对住院甲方老人的医疗费用,必须实行一日清单制,并由患者、家属或护理员每天签字认可。一日清单作为乙方结算的必备依据,甲方应按规定存档,无一日清单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一条 乙方不得诱导甲方老人接受基本医疗服务范围外的服务。如病情确实需要,须征得甲方相关负责人同意并签字认可。
第十二条 乙方要按甲方规定按时、准确交接有关业务数据,保证信息的准确与完整。因乙方未按规定及时有效交接数据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 甲方老人有急性病或其他病症引起行动不便情况下,乙方有义务派专人出诊,对老人的情况进行紧急处理。
第三章 诊疗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乙方应严格执行《XX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单病种限价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超范围及费用标准的,甲方有权不予支付。
第十五条 乙方业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必须向甲方提供其项目清单和物价部门批复的收费标准。遇有新增价格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时,乙方要依据物价部门的批复文件向甲方提供资料。
第四章 药品管理
第十六条 乙方应严格执行《宁夏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目录》,并向甲方提供药品备药清单,包括药品的商品名、通用名和剂型等详细资料。
第十七条 乙方违反物价政策,所售药品价格高于国家或省级物价部门定价的,差额部分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八条 乙方要主动控制甲方老人用药量。
第十九条 乙方新生产的医院制剂如申请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可参照本协议第十五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乙方为甲方老人提供的药品中出现假药、劣药时,药品费及因此而发生的相关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五章 费用给付
第二十一条 甲方老人在乙方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甲方据实给予结算。
第二十二条 乙方每月向甲方申请结算。乙方应提前 5日前将上
一次老人就医统计表及医疗费用凭据(包括必须经患者签名的费用一日清单)报送甲方审核后,与甲方办理结算手续,节假日顺延。
第二十三条 乙方工作人员不得歧视甲方老人,凡乙方向社会承诺的服务和收费标准,甲方老人均应享受。如有违反,甲方可视为不合理费用扣减。
第二十四条 甲方老人在乙方发生的各种费用,乙方必须在医疗收费收据及电脑数据上如实记载,如乙方不据实记载,导致甲乙双方数据不一致的,其差额部分全部由乙方承担。因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五条 甲方老人在乙方就诊发生医疗事故的,按照医疗事故管理办法处理,发生的医疗费用及后续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六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健康档案
第二十七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各楼园老人名单,乙方根据各项体检指标项目,认真为每位老人进行检查,并将各项检查结果汇总成老人健康档案。
第二十八条 乙方需及时按照甲方提供的人员名单将老人健康档案反馈给甲方,甲方进行存档。
第二十九条 如遇到甲方老人请假、就医等特殊情况未及时进行体
检的,乙方应对漏检人员进行体检。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协议有效期自二○一三年一月一日起至二○XX年XX月XX日止。
第三十一条 协议执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或省市区有关政策调整的,甲乙双方应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二○ 年 月 日二○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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