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委托方):
为加强社区的物业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 委托乙方进行物业管理服务,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物业基本情况
1、物业类型: 。
2、坐落位置: 。
3、物业区间占地面积 平方米;建筑面积 平方米;楼宇 栋;单元楼道 个、居民户数 套(户)、居住人数约 人, 个地下停车库。(
第三条 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大院内的医院、幼儿园)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对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物业管理事项
第四条 公共秩序的维护,包括:安全监视、门岗执勤、车辆行驶、车辆停放。
第五条 公共绿地、花草的养护与管理。
第六条 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
第七条 路面及地下车库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第八条 物业管理档案,授权由物业管理公司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收取下列费用:
1、秩序维护服务费;
2、大院清洁服务费;
3、绿化服务费。
4、车辆停放服务费。
第十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的维修、养护由当事人自行负责,如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须接受委托并可合理收费。
第十一条 委托物业管理形式:承包经营,自负盈亏。
第三章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
第十二条 合同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章 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 代表和维护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2、 制定《业主公约》并引导业主、物业使用人共同遵守公约。
3、 审定乙方制定的物业管理服务方案。
4、 检查监督乙方管理服务工作的执行情况。
5、 审定乙方年度管理服务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和决算报告。
6、 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1日内向乙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用房一间。(水电费用由乙方承担)
7、 负责房屋建筑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设施的附属建筑物、建筑物的维护、维修,包括:道路、围墙、停车棚、停车场(地)、监控系统、门岗智能系统等、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共用照明线路与路灯照明与维修、楼道内的消防设施设备、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通道、庭院.
8、大院的公用水电费由甲方负责.
9、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服务和宣传教育工作。
10、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有关遗留问题。
11、对乙方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每年全面进行一次考核评定,如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管理失误,经相关部门鉴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有权终止合同。
第十四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1、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订物业管理服务方案。
2、 依据本协议规定,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及相关的其它费用。
3、 可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4、 协议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等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报甲方。
5、负责大院现有的监控系统,包括门禁刷卡、地下车库刷卡系统及相关设施、设备的管理及日常维护和低耗维修。
6、 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时,告知有关限制条款,并负责监督。
7、 在本物业范围内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须与甲方协商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8、本合同终止时,须向甲方移交物业管理的用房及相关设备和相关物业档案资料。
9、负责营造节日(五一、国庆、春节等)气氛的布置、装饰。
10、负责地下车库照明系统的线路维护及低耗维修。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要求及标准
第十五条 乙方须按下列约定,实现管理目标:
1、基本要求
1)、建立健全并不断完善物业管理服务规章制度。
2)、服务人员着装整齐、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3)、设置服务电话 13877221685 ;
4)、每年定期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达80%以上。
2、房屋管理服务
1)、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制定维修计划,报甲方管理部门。
2)、按照住宅二次装饰管理有关规定做好监督工作;装修前,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事项,施工过程至少两次巡查装修现场,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或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和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甲方。
3)、各栋、单元(门)、户设置明显标志。
4)在大院门口公示服务标准。
3、公共设施设备和共用部位的维护保养服务
1)、加强对公共设施和公用部位的日常养护(依法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维持其应有的完好状态。(除自然老化原因)
2)、对公共设施(如道路)及共用部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甲方报告,如需维修,提出维修计划并报社区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
3)、维护现有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供随时启用,发现问题及时向甲方报告,甲方 组织实施维修,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4)、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
4、公共秩序维护
1)、小区实行24小时门岗值勤,维护大院正常秩序。
2)、小区内治安实行24小时巡逻,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要加强巡逻监视。
3)、对车辆的出入及时疏导,维护其停放有序,确保道路畅通。
4)、对有碍于公共卫生和生活环境的噪声、污染要及时制止处置和报告。
5)、设立24小时班长值班责任制到位,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及时采取相应有效措施,并报告有关部门。
5、保洁服务
1)、住户生活垃圾和公共垃圾由乙方或协调环卫部门负责清理。
2)、大院公共场所、道路、停车棚(场地)、绿地等坚持每周清扫,楼道等坚持每周清扫,保持院内整洁、卫生、美观;保洁率达95%。
6、绿化养护
1)、对草坪、花卉、绿地、树木定期修剪、养护。
2)、定期清除绿地杂草、杂物。
3)、适时组织浇灌、施肥和松土。
4)、适时喷洒药物,预防病虫害。
第六章 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由甲方于每月30日前,以转帐形式,转入乙方指定的帐户(或现金结算):
1、西船大院物业服务费:按每月 支付。
2、公共区域(场所),地下车库由乙方收取车辆停放占位费(车辆收费标准按照西船社区居民委员会报物价局审批的标准执行):
① 地下车库,,按每部每月200元标准收取;
② 已出售的地下车库,,按每个车位每月缴纳50元车位管理费收取;
③ 住户有私家停车库停放机动车辆(摩托、电动车除外),每月须缴纳5元/辆车库管理费;
④ 车辆临停费的收取参照物价局审批的有关标准执行;
⑤ 出入西船大院办理公事及特殊的机动车辆,实行免费。
4、乙方从 年 月开始每月向甲方交纳车辆停放费人民币:
5、公共区域、共用部位水电费由甲方负责。
第十七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毗连部位的维修、养护及其它特约服务,其费用由当事人自负。
第十八条 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的维修费用,由甲方负责,或由相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共同分担。
第十九条 公共设施维修基金,在有来源的情况下,设立专门账簿,实施使用报批制度并专款专用,定期公布收支情况。
第二十条 原西船公司投入的监控系统、门岗道闸交与物业公司管理,其低耗维修费用(单次维修费用在1000元以下)由物业公司负责承担。(主设备除外)。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甲方不履行约定职责,造成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二十二条 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
第二十三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章约定,不能完成管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1、未经许可,严禁在社区辖区大院主干道两旁设点摆摊,(对于多次处理无果并上报社区仍旧无法解决的钉子户除外)经社区检查小组检查,仍未限期整改的,处罚50-200元/次。
2、乙方实施辖区楼道每周打扫负责制,检查小组成员接居民投诉后证实未限期整改的,处罚10-50元/次。
3、在辖区大院内收废旧扰民而值班人员未能有效制止,居民投诉的,给予处罚10-50元/次。
4、环境卫生垃圾未能及时有效清运,经社区检查小组检查、通告,乙方仍未限期整改的,社区组织清运垃圾的相关费用由恒基物业全部承担。(鉴于目前旧家居较多的情况,双方协商)
5、物业治安管理按处罚制度考核,辖区发案由于乙方的失职或不作为而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确定责任则按300-500元处罚。刑事案件除外。
6、以上处置措施及扣款,均从合同中的服务承诺金支付。
第二十四条 由司法机关确定责任,确因乙方工作人员失职,给甲方造成财产损失的,明确责任后,应予以赔偿。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壹 天内,根据委托管理事项,双方办完交接验收手续。
第二十六条 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合同期内向甲方交纳服务承诺金伍仟元整(¥5000.00元),由甲方管理部门月考核,按合同之有效服务项目进行,合同期满后返还款项。
第三十条 合同期满后,乙方全部履行合同约定条款并且管理服务成绩良好,获得80%以上业主、物业使用人好评的,可考虑优先续订合同。
第三十一条 因房屋建筑质量、设备设施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或造成事故的,由甲方(当事人)承担责任并作善后处理。产生的事故原因,以政府主管部门的鉴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正本共 8 页,一式 肆 份,甲乙双方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局(备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在履行期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报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同意由柳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三十五条 甲乙双方在物业管理服务实施中,如一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三十六条 合同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该合同期满三十天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负 责 人: 负 责 人:
经 办 人: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公司名称:
开 户 行:
帐 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社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委托方):
为加强社区的物业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 委托乙方进行物业管理服务,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物业基本情况
1、物业类型: 。
2、坐落位置: 。
3、物业区间占地面积 平方米;建筑面积 平方米;楼宇 栋;单元楼道 个、居民户数 套(户)、居住人数约 人, 个地下停车库。(
第三条 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大院内的医院、幼儿园)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对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物业管理事项
第四条 公共秩序的维护,包括:安全监视、门岗执勤、车辆行驶、车辆停放。
第五条 公共绿地、花草的养护与管理。
第六条 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
第七条 路面及地下车库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第八条 物业管理档案,授权由物业管理公司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收取下列费用:
1、秩序维护服务费;
2、大院清洁服务费;
3、绿化服务费。
4、车辆停放服务费。
第十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的维修、养护由当事人自行负责,如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须接受委托并可合理收费。
第十一条 委托物业管理形式:承包经营,自负盈亏。
第三章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
第十二条 合同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章 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 代表和维护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2、 制定《业主公约》并引导业主、物业使用人共同遵守公约。
3、 审定乙方制定的物业管理服务方案。
4、 检查监督乙方管理服务工作的执行情况。
5、 审定乙方年度管理服务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和决算报告。
6、 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1日内向乙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用房一间。(水电费用由乙方承担)
7、 负责房屋建筑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设施的附属建筑物、建筑物的维护、维修,包括:道路、围墙、停车棚、停车场(地)、监控系统、门岗智能系统等、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共用照明线路与路灯照明与维修、楼道内的消防设施设备、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通道、庭院.
8、大院的公用水电费由甲方负责.
9、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服务和宣传教育工作。
10、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有关遗留问题。
11、对乙方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每年全面进行一次考核评定,如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管理失误,经相关部门鉴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有权终止合同。
第十四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1、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订物业管理服务方案。
2、 依据本协议规定,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及相关的其它费用。
3、 可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4、 协议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等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报甲方。
5、负责大院现有的监控系统,包括门禁刷卡、地下车库刷卡系统及相关设施、设备的管理及日常维护和低耗维修。
6、 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时,告知有关限制条款,并负责监督。
7、 在本物业范围内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须与甲方协商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8、本合同终止时,须向甲方移交物业管理的用房及相关设备和相关物业档案资料。
9、负责营造节日(五一、国庆、春节等)气氛的布置、装饰。
10、负责地下车库照明系统的线路维护及低耗维修。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要求及标准
第十五条 乙方须按下列约定,实现管理目标:
1、基本要求
1)、建立健全并不断完善物业管理服务规章制度。
2)、服务人员着装整齐、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3)、设置服务电话 13877221685 ;
4)、每年定期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达80%以上。
2、房屋管理服务
1)、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制定维修计划,报甲方管理部门。
2)、按照住宅二次装饰管理有关规定做好监督工作;装修前,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事项,施工过程至少两次巡查装修现场,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或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和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甲方。
3)、各栋、单元(门)、户设置明显标志。
4)在大院门口公示服务标准。
3、公共设施设备和共用部位的维护保养服务
1)、加强对公共设施和公用部位的日常养护(依法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维持其应有的完好状态。(除自然老化原因)
2)、对公共设施(如道路)及共用部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甲方报告,如需维修,提出维修计划并报社区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
3)、维护现有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供随时启用,发现问题及时向甲方报告,甲方 组织实施维修,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4)、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
4、公共秩序维护
1)、小区实行24小时门岗值勤,维护大院正常秩序。
2)、小区内治安实行24小时巡逻,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要加强巡逻监视。
3)、对车辆的出入及时疏导,维护其停放有序,确保道路畅通。
4)、对有碍于公共卫生和生活环境的噪声、污染要及时制止处置和报告。
5)、设立24小时班长值班责任制到位,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及时采取相应有效措施,并报告有关部门。
5、保洁服务
1)、住户生活垃圾和公共垃圾由乙方或协调环卫部门负责清理。
2)、大院公共场所、道路、停车棚(场地)、绿地等坚持每周清扫,楼道等坚持每周清扫,保持院内整洁、卫生、美观;保洁率达95%。
6、绿化养护
1)、对草坪、花卉、绿地、树木定期修剪、养护。
2)、定期清除绿地杂草、杂物。
3)、适时组织浇灌、施肥和松土。
4)、适时喷洒药物,预防病虫害。
第六章 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由甲方于每月30日前,以转帐形式,转入乙方指定的帐户(或现金结算):
1、西船大院物业服务费:按每月 支付。
2、公共区域(场所),地下车库由乙方收取车辆停放占位费(车辆收费标准按照西船社区居民委员会报物价局审批的标准执行):
① 地下车库,,按每部每月200元标准收取;
② 已出售的地下车库,,按每个车位每月缴纳50元车位管理费收取;
③ 住户有私家停车库停放机动车辆(摩托、电动车除外),每月须缴纳5元/辆车库管理费;
④ 车辆临停费的收取参照物价局审批的有关标准执行;
⑤ 出入西船大院办理公事及特殊的机动车辆,实行免费。
4、乙方从 年 月开始每月向甲方交纳车辆停放费人民币:
5、公共区域、共用部位水电费由甲方负责。
第十七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毗连部位的维修、养护及其它特约服务,其费用由当事人自负。
第十八条 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的维修费用,由甲方负责,或由相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共同分担。
第十九条 公共设施维修基金,在有来源的情况下,设立专门账簿,实施使用报批制度并专款专用,定期公布收支情况。
第二十条 原西船公司投入的监控系统、门岗道闸交与物业公司管理,其低耗维修费用(单次维修费用在1000元以下)由物业公司负责承担。(主设备除外)。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甲方不履行约定职责,造成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二十二条 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
第二十三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章约定,不能完成管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1、未经许可,严禁在社区辖区大院主干道两旁设点摆摊,(对于多次处理无果并上报社区仍旧无法解决的钉子户除外)经社区检查小组检查,仍未限期整改的,处罚50-200元/次。
2、乙方实施辖区楼道每周打扫负责制,检查小组成员接居民投诉后证实未限期整改的,处罚10-50元/次。
3、在辖区大院内收废旧扰民而值班人员未能有效制止,居民投诉的,给予处罚10-50元/次。
4、环境卫生垃圾未能及时有效清运,经社区检查小组检查、通告,乙方仍未限期整改的,社区组织清运垃圾的相关费用由恒基物业全部承担。(鉴于目前旧家居较多的情况,双方协商)
5、物业治安管理按处罚制度考核,辖区发案由于乙方的失职或不作为而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确定责任则按300-500元处罚。刑事案件除外。
6、以上处置措施及扣款,均从合同中的服务承诺金支付。
第二十四条 由司法机关确定责任,确因乙方工作人员失职,给甲方造成财产损失的,明确责任后,应予以赔偿。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壹 天内,根据委托管理事项,双方办完交接验收手续。
第二十六条 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合同期内向甲方交纳服务承诺金伍仟元整(¥5000.00元),由甲方管理部门月考核,按合同之有效服务项目进行,合同期满后返还款项。
第三十条 合同期满后,乙方全部履行合同约定条款并且管理服务成绩良好,获得80%以上业主、物业使用人好评的,可考虑优先续订合同。
第三十一条 因房屋建筑质量、设备设施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或造成事故的,由甲方(当事人)承担责任并作善后处理。产生的事故原因,以政府主管部门的鉴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正本共 8 页,一式 肆 份,甲乙双方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局(备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在履行期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报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同意由柳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三十五条 甲乙双方在物业管理服务实施中,如一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三十六条 合同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该合同期满三十天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负 责 人: 负 责 人:
经 办 人: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公司名称:
开 户 行:
帐 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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