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许可合同(制造出售分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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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许可合同(制造出售分销)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合同编号:

国 公司(以下简称“接受方”)为一方;

国 公司(以下简称“许可方”)为另一方

鉴于许可方拥有一定价值并经注册的商标;

鉴于接受方希望在制造、出售、分销产品时使用这一商标;

双方授权代表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就以下条款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1.1 “注册商标”是指本合同附件 所指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局注册登记的商标,该注册商标的编号为 。

1.2 “许可方”是指 国 公司,或者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代理和财产继承者。

1.3 “接受方”是指 国 公司,或者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代理和财产继承者。

1.4 “合同产品”是指合同附件 所列的产品。

1.5 “净销售价”是指合同产品的销售发票价格扣除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佣金、商业折扣、税费、外购件等费用后的余额。

1.6 “合同生效日”是指本合同双方签字日。

第二条 合同范围

2.1 根据以下条款的规定,接受方同意从许可方取得,许可方同意向接受方授予单独使用附件一所指的注册商标的许可权利,且只在制造和出售、分销合同产品时使用。合同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和技术参数详见本合同附件 。这种权利是独占性的,是不可转让的权利。许可方同意在合同的有效期内不在合同有效区域内再授予别人销售合同产品时使用这一商标。

2.2 许可只在 地区有效。接受方同意不在其他地区直接或间接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这一商标,且不在知情的情况下向有意或有可能在其他地区出售合同产品的第三者销售该产品。

2.3 许可方负责向接受方提供注册商标的有关资料,包括注册商标的文字、图案、申请情况、和编号等,具体的资料详见本合同附件 。

2.4 接受方同意在出售合同产品或在合同产品的广告、促销和展示材料中根据规定标明“注册商标 公司 年”,或其他许可方要求的标志。

第三条 合同价格

3.1 按照第二条规定的内容和范围,本合同采用提成方式计算使用费,计价的货币单位为美元。

3.2 本合同使用费的计算时间从合同生效之日后的第 个月开始,按日历年度计算,每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为使用费的结算日。

3.3 使用费按当年度合同产品的净销售价计算,提成率为 %。

3.4 在使用费结算日后 天之内接受方应向许可方提供完整、精确的报告,说明接受方上一年度合同产品的销售数量、净销售额和应支付的使用费,净销售额和使用费的具体计算方法见本合同附件 。如发现报告或支付中有不一致或错误,许可方应在收到该报告 日内提出质疑,接受方应及时改正。

3.5 接受方同意建立和保留所有有关本合同项下交易活动的会计账本和记录。许可方如需查核接受方的账目时,应在接到接受方根据3.4条规定开出的书面报告后 天之内通知接受方,具体的查账内容和程序详见本合同附件四。

第四条 支付条件

4.1 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使用费,接受方将通过 银行(此处为接受方的业务银行)和 银行(此处为许可方的业务银行)支付给许可方,支付中使用的货币为美元。

4.2 许可方在收到接受方按第3.4条的规定发出的书面报告后应立即开具有关的单据,接受方在收到许可方出具的下列单据后 天内,经审核无误后,即支付使用费给许可方:

A.使用费计算单一式 份;

B.商业发票一式 份;

C.即期汇票一式 份。

4.3 按本合同规定,如许可方需要向接受方支付罚款或赔偿时,接受方有权从上述支付的费用中直接扣除。

第五条 资料的交付

5.1 许可方应按本合同附件一的规定向接受方提供注册商标的名称、内容,以及许可方向中国商标局申请注册的有关情况。

5.2 许可方应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将5.1条中规定的资料交付给接受方。

第六条 商品质量

6.1 接受方同意合同产品将符合高标准,其试样、外观和质量将能发挥其最好效益,并能保护和加强商标名誉及其所代表的信誉。接受方保证合同产品符合附件二所规定的质量标准,同时合同产品的生产、出售、分销将符合销售地的法律,并不得影响许可方以及其商标本身的名声。

6.2 为了达到这一目标,接受方应在出售合同产品之前,免费寄给许可方一定数量的产品样品,和其包装纸箱及包装材料,以取得许可方的书面同意。合同产品及其纸箱和包装材料的质量试样需得到许可方的同意。向许可方提交的每份产品得到其书面同意前不能视作通过。样品按本条所述得到同意后,接受方在未得到许可方的书面同意前不能作实质变动。而许可方除非提前 天书面通知接受方,不能撤销其对样品的同意。

6.3 在接受方开始出售合同产品后,应许可方的要求,将免费向许可方提供不超过 件的随机抽样样品及相关的纸箱、包装箱和包装材料。

第七条 侵权和保证

7.1 许可方保证是本合同注册商标的合法持有者,并且有权授予接受方使用,如果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一旦发生第三方指控侵权时,则由许可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和经济上的责任。

7.2 接受方负责为自己和/或许可方就其非经授权使用合同产品商标、专利、工艺、设计思想、方法引起的索赔、诉讼或损失,就其他行为或产品瑕疵导致的索赔、诉讼或损失进行辩护,并使许可方免受损失。

7.3 接受方同意向许可方提供必要的帮助来保护许可方就该商标拥有的权利。接受方在可知的范围内应书面告知许可方就合同产品的商标的侵权和仿制行为。双方可以各自以自己的名义或以双方的名义针对这样的行为提起诉讼或索赔。

第八条 促销资料

8.1 在任何情况下,接受方如果期望得到合同产品的宣传材料,那么生产该宣传材料的成本和时间由接受方承担。所有涉及本合同商标或其复制品的宣传材料的产权应归接受方所有。如果许可方要求使用或将其许可给他方使用,许可方应支付有关费用。届时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合同。

8.2 接受方同意,在没有得到许可方的事先书面批准的情况下,不在电台或电视台作使用本合同商标的合同产品的宣传或广告。许可方可以自由决定同意批准或不批准。

第九条 分销

9.1 接受方同意将克尽勤勉,并且持续制造、分销或销售合同产品,而且还将为此作出必要和适当的安排。

9.2 接受方在没有得到许可方的书面同意前,不得将合同产品销售给那些以获取佣金为目的的、有可能将合同产品当作促销赠品的、以促进其搭售活动目的及销售方式有问题的批发商、零售商、零售店及贸易商等。

第十条 破产、违约

10.1 如果接受方在达成协议后 月内未开始生产和销售合同产品,许可方可书面通知接受方终止合同。

10.2 如果接受方提出破产申请,或被宣告破产,或对接受方提起破产诉讼,或接受方无偿还能力,或接受方为其债权人的利益而转让,或依照破产法作出安排,或接受方停止经营,或有人接收其经营,则本合同自动终止。除非得到许可方书面表示的同意意见,接受方、其接收者、代表、受托人、代理人、管理人、继承人或受让人无权出售、利用或以任何方式经营合同产品,或相关的纸箱、包装材料。这是必须遵守的。

10.3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下的义务,另一方在提前 天书面通知对方后有权终止合同,除非违约方在 天内对其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作出全部赔偿,令对方满意。

第十一条 最后报告

11.1 在合同期满前 天内,或收到终止合同通知的 天以内,或是在无须通知的合同终止的情况下 天以内,接受方应向许可方出具一份报告以说明手中的和正在加工中的合同产品的数量和种类。

11.2 许可方有权进行实地盘存以确认存货情况和报告的准确。若接受方拒绝许可方的核查,将失去处理存货的权利。

第十二条 存货处理

12.1 合同根据第十条的条款终止后,在接受方已支付使用费,并已按照第三条要求提供报告的情况下,如合同中没有另外规定,接受方可以在收到终止合同通知后天内处理其手中的和正在加工中的合同产品。

12.2 如果接受方生产的合同产品的质量、式样不符合许可方的要求而导致合同终止,接受方不得再生产、出售、处理任何合同产品。

第十三条 税费

1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其现行税法向接受方征收的有关执行本合同的一切税费,由接受方负担。

13.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其现行税法向许可方征收的有关执行本合同的一切税费,由许可方负担。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14.1 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或严重的水灾、火灾、台风和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双方同意的可作为不可抗力的其他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长履行合同的期限,延长的期限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14.2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将发生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以电传或电报通知对方,并于 天内以航空挂号信件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进行确认。

14.3 如果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延续到 天以上时,合同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合同的执行问题。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

15.1 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15.2 如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则应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5.3 仲裁费由败诉方负担。

15.4 在争议的处理过程中,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合同的其他部分将继续执行。

第十六条 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6.1 本合同由双方授权代表于 年 月 日在 签字。并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16.2 本合同的有效期从合同生效日起算共 年,有效期满后,本合同自动失效。

16.3 本合同失效后,除第十二条所述的情况外,接受方不得在制造、出售、分销其自己的产品时使用该商标或类似的商标。许可方可自由地向他人转让在生产、出售、分销协议产品过程中使用该商标的权利。

16.4 本合同的执行中,对其条款的任何变更、修改和增减,都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并签署书面文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6.5 本合同期满后,双方的未了债权和债务不受合同期满的影响,债务人应对债权人继续完成未了债务。

16.6 本合同由第一条至第十六条和附件一至附件 组成,合同的正文和附件是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7 本合同用中英文书就,双方各持 份。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双方通讯以英文进行。正式通知应以书面形式,航空挂号邮寄,一式 份。合同双方的法定住址如下:

A.接受方:

地 址:

电 传:

B.许可方:

地 址:

电 传:

接受方(签章):许可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代理人】:

(签章)(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于: 签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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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国 公司(以下简称“接受方”)为一方;

国 公司(以下简称“许可方”)为另一方

鉴于许可方拥有一定价值并经注册的商标;

鉴于接受方希望在制造、出售、分销产品时使用这一商标;

双方授权代表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就以下条款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1.1 “注册商标”是指本合同附件 所指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局注册登记的商标,该注册商标的编号为 。

1.2 “许可方”是指 国 公司,或者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代理和财产继承者。

1.3 “接受方”是指 国 公司,或者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代理和财产继承者。

1.4 “合同产品”是指合同附件 所列的产品。

1.5 “净销售价”是指合同产品的销售发票价格扣除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佣金、商业折扣、税费、外购件等费用后的余额。

1.6 “合同生效日”是指本合同双方签字日。

第二条 合同范围

2.1 根据以下条款的规定,接受方同意从许可方取得,许可方同意向接受方授予单独使用附件一所指的注册商标的许可权利,且只在制造和出售、分销合同产品时使用。合同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和技术参数详见本合同附件 。这种权利是独占性的,是不可转让的权利。许可方同意在合同的有效期内不在合同有效区域内再授予别人销售合同产品时使用这一商标。

2.2 许可只在 地区有效。接受方同意不在其他地区直接或间接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这一商标,且不在知情的情况下向有意或有可能在其他地区出售合同产品的第三者销售该产品。

2.3 许可方负责向接受方提供注册商标的有关资料,包括注册商标的文字、图案、申请情况、和编号等,具体的资料详见本合同附件 。

2.4 接受方同意在出售合同产品或在合同产品的广告、促销和展示材料中根据规定标明“注册商标 公司 年”,或其他许可方要求的标志。

第三条 合同价格

3.1 按照第二条规定的内容和范围,本合同采用提成方式计算使用费,计价的货币单位为美元。

3.2 本合同使用费的计算时间从合同生效之日后的第 个月开始,按日历年度计算,每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为使用费的结算日。

3.3 使用费按当年度合同产品的净销售价计算,提成率为 %。

3.4 在使用费结算日后 天之内接受方应向许可方提供完整、精确的报告,说明接受方上一年度合同产品的销售数量、净销售额和应支付的使用费,净销售额和使用费的具体计算方法见本合同附件 。如发现报告或支付中有不一致或错误,许可方应在收到该报告 日内提出质疑,接受方应及时改正。

3.5 接受方同意建立和保留所有有关本合同项下交易活动的会计账本和记录。许可方如需查核接受方的账目时,应在接到接受方根据3.4条规定开出的书面报告后 天之内通知接受方,具体的查账内容和程序详见本合同附件四。

第四条 支付条件

4.1 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使用费,接受方将通过 银行(此处为接受方的业务银行)和 银行(此处为许可方的业务银行)支付给许可方,支付中使用的货币为美元。

4.2 许可方在收到接受方按第3.4条的规定发出的书面报告后应立即开具有关的单据,接受方在收到许可方出具的下列单据后 天内,经审核无误后,即支付使用费给许可方:

A.使用费计算单一式 份;

B.商业发票一式 份;

C.即期汇票一式 份。

4.3 按本合同规定,如许可方需要向接受方支付罚款或赔偿时,接受方有权从上述支付的费用中直接扣除。

第五条 资料的交付

5.1 许可方应按本合同附件一的规定向接受方提供注册商标的名称、内容,以及许可方向中国商标局申请注册的有关情况。

5.2 许可方应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将5.1条中规定的资料交付给接受方。

第六条 商品质量

6.1 接受方同意合同产品将符合高标准,其试样、外观和质量将能发挥其最好效益,并能保护和加强商标名誉及其所代表的信誉。接受方保证合同产品符合附件二所规定的质量标准,同时合同产品的生产、出售、分销将符合销售地的法律,并不得影响许可方以及其商标本身的名声。

6.2 为了达到这一目标,接受方应在出售合同产品之前,免费寄给许可方一定数量的产品样品,和其包装纸箱及包装材料,以取得许可方的书面同意。合同产品及其纸箱和包装材料的质量试样需得到许可方的同意。向许可方提交的每份产品得到其书面同意前不能视作通过。样品按本条所述得到同意后,接受方在未得到许可方的书面同意前不能作实质变动。而许可方除非提前 天书面通知接受方,不能撤销其对样品的同意。

6.3 在接受方开始出售合同产品后,应许可方的要求,将免费向许可方提供不超过 件的随机抽样样品及相关的纸箱、包装箱和包装材料。

第七条 侵权和保证

7.1 许可方保证是本合同注册商标的合法持有者,并且有权授予接受方使用,如果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一旦发生第三方指控侵权时,则由许可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和经济上的责任。

7.2 接受方负责为自己和/或许可方就其非经授权使用合同产品商标、专利、工艺、设计思想、方法引起的索赔、诉讼或损失,就其他行为或产品瑕疵导致的索赔、诉讼或损失进行辩护,并使许可方免受损失。

7.3 接受方同意向许可方提供必要的帮助来保护许可方就该商标拥有的权利。接受方在可知的范围内应书面告知许可方就合同产品的商标的侵权和仿制行为。双方可以各自以自己的名义或以双方的名义针对这样的行为提起诉讼或索赔。

第八条 促销资料

8.1 在任何情况下,接受方如果期望得到合同产品的宣传材料,那么生产该宣传材料的成本和时间由接受方承担。所有涉及本合同商标或其复制品的宣传材料的产权应归接受方所有。如果许可方要求使用或将其许可给他方使用,许可方应支付有关费用。届时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合同。

8.2 接受方同意,在没有得到许可方的事先书面批准的情况下,不在电台或电视台作使用本合同商标的合同产品的宣传或广告。许可方可以自由决定同意批准或不批准。

第九条 分销

9.1 接受方同意将克尽勤勉,并且持续制造、分销或销售合同产品,而且还将为此作出必要和适当的安排。

9.2 接受方在没有得到许可方的书面同意前,不得将合同产品销售给那些以获取佣金为目的的、有可能将合同产品当作促销赠品的、以促进其搭售活动目的及销售方式有问题的批发商、零售商、零售店及贸易商等。

第十条 破产、违约

10.1 如果接受方在达成协议后 月内未开始生产和销售合同产品,许可方可书面通知接受方终止合同。

10.2 如果接受方提出破产申请,或被宣告破产,或对接受方提起破产诉讼,或接受方无偿还能力,或接受方为其债权人的利益而转让,或依照破产法作出安排,或接受方停止经营,或有人接收其经营,则本合同自动终止。除非得到许可方书面表示的同意意见,接受方、其接收者、代表、受托人、代理人、管理人、继承人或受让人无权出售、利用或以任何方式经营合同产品,或相关的纸箱、包装材料。这是必须遵守的。

10.3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下的义务,另一方在提前 天书面通知对方后有权终止合同,除非违约方在 天内对其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作出全部赔偿,令对方满意。

第十一条 最后报告

11.1 在合同期满前 天内,或收到终止合同通知的 天以内,或是在无须通知的合同终止的情况下 天以内,接受方应向许可方出具一份报告以说明手中的和正在加工中的合同产品的数量和种类。

11.2 许可方有权进行实地盘存以确认存货情况和报告的准确。若接受方拒绝许可方的核查,将失去处理存货的权利。

第十二条 存货处理

12.1 合同根据第十条的条款终止后,在接受方已支付使用费,并已按照第三条要求提供报告的情况下,如合同中没有另外规定,接受方可以在收到终止合同通知后天内处理其手中的和正在加工中的合同产品。

12.2 如果接受方生产的合同产品的质量、式样不符合许可方的要求而导致合同终止,接受方不得再生产、出售、处理任何合同产品。

第十三条 税费

1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其现行税法向接受方征收的有关执行本合同的一切税费,由接受方负担。

13.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其现行税法向许可方征收的有关执行本合同的一切税费,由许可方负担。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14.1 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或严重的水灾、火灾、台风和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双方同意的可作为不可抗力的其他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长履行合同的期限,延长的期限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14.2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将发生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以电传或电报通知对方,并于 天内以航空挂号信件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进行确认。

14.3 如果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延续到 天以上时,合同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合同的执行问题。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

15.1 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15.2 如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则应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5.3 仲裁费由败诉方负担。

15.4 在争议的处理过程中,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合同的其他部分将继续执行。

第十六条 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6.1 本合同由双方授权代表于 年 月 日在 签字。并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16.2 本合同的有效期从合同生效日起算共 年,有效期满后,本合同自动失效。

16.3 本合同失效后,除第十二条所述的情况外,接受方不得在制造、出售、分销其自己的产品时使用该商标或类似的商标。许可方可自由地向他人转让在生产、出售、分销协议产品过程中使用该商标的权利。

16.4 本合同的执行中,对其条款的任何变更、修改和增减,都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并签署书面文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6.5 本合同期满后,双方的未了债权和债务不受合同期满的影响,债务人应对债权人继续完成未了债务。

16.6 本合同由第一条至第十六条和附件一至附件 组成,合同的正文和附件是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7 本合同用中英文书就,双方各持 份。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双方通讯以英文进行。正式通知应以书面形式,航空挂号邮寄,一式 份。合同双方的法定住址如下:

A.接受方:

地 址:

电 传:

B.许可方:

地 址:

电 传:

接受方(签章):许可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代理人】:

(签章)(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于: 签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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