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投资合作协议
共同投资合作协议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就双方共同出资设立 等有关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设立分公司概况
1.申请设立新公司的名称拟定为“ ”。
2.分公司住所地拟设在:
3.分公司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二条 分公司出资状况、出资形式
1.甲方以固定资产装修出资,甲乙双方认可价值为人民币65万(大写:陆拾伍万元整),占分公司55%股份。
2.乙方以现金出资人民币35万元 (大写:叁拾伍万元),占分公司45%股份。
第三条 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1.甲乙双方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即甲方55%,乙方45%。
2.甲乙双方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分公司承担责任,甲乙双方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息为双方的共有财产,由双方按其出资比例共有。
第四条 股份的取得、增加与转让
1.对于分公司员工工作成绩优异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增加员工股,员工股份比例从甲乙双方个人股比例中等额转让,转让同时等额减少个人股份。
2.转让股份应在清算红利和亏损后执行,有盈余符合公司退款要求的,一年后退还本金及兑现红利。
3.股东对外转让其在分公司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
第五条 分公司股东权利和义务
1.股东享有收益权及分红权。
2.股东以投资额为限对分公司共同承担经营风险。只有在分公司利润有剩余的情况下,股东才能分配红利。若企业经营不善,造成亏损,则股东应按照持股比例承担损失。
3.股东负责决策分公司运营方向,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4.股东与员工一律平等,无任何特殊待遇,遵守分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做好本岗位工作。
5.股东转让分公司股权或退出分公司经营的,一年内不得在本地参与同行业或相关类似行业的工作或投资。
6.股东有权查阅分公司财务资料,但不得复印拷贝各类财务信息。
7.分公司财务人员每年向股东成员口头公开一次相关信息。
8.股东须遵守保密原则,泄露分公司财务信息由股东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9.股东委托经理人全权管理分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由甲方派人管理。
10.股东确定职业经理人的经营思路、分公司发展运营方向,确定职业经理人的工作程序、工作职责。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各方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一方违约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甲乙双方未按合同规定依期如数提交出资额时,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出资额的 %作为违约金。如逾期三个月仍未提交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投资协议。
3.由于一方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错方承担其行为给“ ”分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 声明与保证
1.甲乙双方均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拥有合法的权利签订本协议。
2.甲乙双方投入“ ”分公司的资金,均为双方所拥有的合法财产。
3.甲乙双方向“ ”分公司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第八条 保密
甲乙双方在缔约、履行本协议过程中而获悉的其他方的商业秘密和其他重大信息,未经对方同意均不得不正当使用或者泄露给第三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正当使用或者泄露商业秘密和其他的重大信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当承担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
本条款不因本协议的无效、中止、终止、解除而丧失法律效力。
第九条 争议管辖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各方均有权利向分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捺印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两份,分公司留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双方签署如下】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共同投资合作协议
共同投资合作协议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就双方共同出资设立 等有关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设立分公司概况
1.申请设立新公司的名称拟定为“ ”。
2.分公司住所地拟设在:
3.分公司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二条 分公司出资状况、出资形式
1.甲方以固定资产装修出资,甲乙双方认可价值为人民币65万(大写:陆拾伍万元整),占分公司55%股份。
2.乙方以现金出资人民币35万元 (大写:叁拾伍万元),占分公司45%股份。
第三条 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1.甲乙双方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即甲方55%,乙方45%。
2.甲乙双方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分公司承担责任,甲乙双方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息为双方的共有财产,由双方按其出资比例共有。
第四条 股份的取得、增加与转让
1.对于分公司员工工作成绩优异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增加员工股,员工股份比例从甲乙双方个人股比例中等额转让,转让同时等额减少个人股份。
2.转让股份应在清算红利和亏损后执行,有盈余符合公司退款要求的,一年后退还本金及兑现红利。
3.股东对外转让其在分公司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
第五条 分公司股东权利和义务
1.股东享有收益权及分红权。
2.股东以投资额为限对分公司共同承担经营风险。只有在分公司利润有剩余的情况下,股东才能分配红利。若企业经营不善,造成亏损,则股东应按照持股比例承担损失。
3.股东负责决策分公司运营方向,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4.股东与员工一律平等,无任何特殊待遇,遵守分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做好本岗位工作。
5.股东转让分公司股权或退出分公司经营的,一年内不得在本地参与同行业或相关类似行业的工作或投资。
6.股东有权查阅分公司财务资料,但不得复印拷贝各类财务信息。
7.分公司财务人员每年向股东成员口头公开一次相关信息。
8.股东须遵守保密原则,泄露分公司财务信息由股东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9.股东委托经理人全权管理分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由甲方派人管理。
10.股东确定职业经理人的经营思路、分公司发展运营方向,确定职业经理人的工作程序、工作职责。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各方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一方违约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甲乙双方未按合同规定依期如数提交出资额时,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出资额的 %作为违约金。如逾期三个月仍未提交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投资协议。
3.由于一方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错方承担其行为给“ ”分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 声明与保证
1.甲乙双方均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拥有合法的权利签订本协议。
2.甲乙双方投入“ ”分公司的资金,均为双方所拥有的合法财产。
3.甲乙双方向“ ”分公司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第八条 保密
甲乙双方在缔约、履行本协议过程中而获悉的其他方的商业秘密和其他重大信息,未经对方同意均不得不正当使用或者泄露给第三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正当使用或者泄露商业秘密和其他的重大信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当承担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
本条款不因本协议的无效、中止、终止、解除而丧失法律效力。
第九条 争议管辖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各方均有权利向分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捺印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两份,分公司留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双方签署如下】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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