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剧版权转让合同

影视剧版权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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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剧版权转让合同

 

 

一、作品的名称:

二、交付出版物,交付已发行的作品:

1.正式出版物,交付已发行的作品;

2.未出版的作品,交付誊清手稿或打印稿。

三、作品的字数:

四、交付作品的日期:

五、转让费的数额及支付的方式:

1.制片人以一次总付的方式支付转让费元;

2.制片人支付转让费应采用现金。

3.支付转让费的期限:

六、转让的权利

作者同意,在制片人付给转让费的前提下,将作品的下列专有权转让给制片人:

1.为拍摄电影(电视)片而改编该作品;

2.复制所制成的影片拷贝或录像带;

3.以电影(电视)形式公演该作品(或其改编本);

4.以电影(电视)形式,通过广播电台或电视台,广播或播映该作品或其改编本:

5.以电影(电视)形式,发行该作品的电影拷贝或电视录像带;

6.以成册小说(不得超过字数)或连载形式出版改成电影(电视)的改编本;

7.广播或传播演员现场演出该作品改编剧本的表演。

七、作者的担保义务:

1.该作品系作者自己创作,同时自己合法享有所转让的一切专有权,该作品不含有任何侵犯他人版权的内容;

2.该作品不包含任何诽谤他人的内容;

3.所转让的权利未同时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也未曾作为抵押财产或其他财产转移给任何第三方,也未曾作为礼物赠与任何第三方。

4.在本合同生效后的年内,作者未经制片人同意不得将作品付诸其他人公开表演;

5.作者对上述所列各项专有权,在未经制片人书面表示不接受之前,不得向第三方转让。

八、制片人对原作修改权的范围限制:

作者同意(或部分同意)制片人为摄制电影(电视)目的而改动原作的题目、人物、情节和对白等,或将该作品与其他文学作品、戏剧或音乐作品相结合。

九、作者收回权利的条件:

如果制片人在合同生效后一定时间(一般一年左右)并未开始拍摄,或在商定的时间内虽开始拍摄,但未在商定的时间内完成,则作者有权要求收回所转让的权利。如果届时制片人已将其中部分或全部权利再转让给第三方,则由制片人负责先收回在第三方手中的权利。

十、制片人的义务:

1.根据作品制作成电影(电视)片;

2.以该作品为基础制成的影片(电视片)发行后,按发行的拷贝数量支付一定报酬(在上述“转让费”之外)。

十一、制片人能否再转让改编权,由双方立法另行商定。

十二、制片人有权将转让著作权的部分从属权利,许可第三方使用,但不得损害作者的合法权益。

十三、违约责任:

1.作者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交付稿件,制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作者的违约责任。

2.制片人在约定的时间内未向作者支付稿酬的,作者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制片人的违约责任。

十四、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由作者的住址所在地仲裁机构裁决。该裁决为终局裁决,任何一方不得向法院起诉。

十五、本合同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作者(签字):

住址:

邮政编码:

代理人(签字):

住址(或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制片单位:

代表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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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品的名称:

二、交付出版物,交付已发行的作品:

1.正式出版物,交付已发行的作品;

2.未出版的作品,交付誊清手稿或打印稿。

三、作品的字数:

四、交付作品的日期:

五、转让费的数额及支付的方式:

1.制片人以一次总付的方式支付转让费元;

2.制片人支付转让费应采用现金。

3.支付转让费的期限:

六、转让的权利

作者同意,在制片人付给转让费的前提下,将作品的下列专有权转让给制片人:

1.为拍摄电影(电视)片而改编该作品;

2.复制所制成的影片拷贝或录像带;

3.以电影(电视)形式公演该作品(或其改编本);

4.以电影(电视)形式,通过广播电台或电视台,广播或播映该作品或其改编本:

5.以电影(电视)形式,发行该作品的电影拷贝或电视录像带;

6.以成册小说(不得超过字数)或连载形式出版改成电影(电视)的改编本;

7.广播或传播演员现场演出该作品改编剧本的表演。

七、作者的担保义务:

1.该作品系作者自己创作,同时自己合法享有所转让的一切专有权,该作品不含有任何侵犯他人版权的内容;

2.该作品不包含任何诽谤他人的内容;

3.所转让的权利未同时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也未曾作为抵押财产或其他财产转移给任何第三方,也未曾作为礼物赠与任何第三方。

4.在本合同生效后的年内,作者未经制片人同意不得将作品付诸其他人公开表演;

5.作者对上述所列各项专有权,在未经制片人书面表示不接受之前,不得向第三方转让。

八、制片人对原作修改权的范围限制:

作者同意(或部分同意)制片人为摄制电影(电视)目的而改动原作的题目、人物、情节和对白等,或将该作品与其他文学作品、戏剧或音乐作品相结合。

九、作者收回权利的条件:

如果制片人在合同生效后一定时间(一般一年左右)并未开始拍摄,或在商定的时间内虽开始拍摄,但未在商定的时间内完成,则作者有权要求收回所转让的权利。如果届时制片人已将其中部分或全部权利再转让给第三方,则由制片人负责先收回在第三方手中的权利。

十、制片人的义务:

1.根据作品制作成电影(电视)片;

2.以该作品为基础制成的影片(电视片)发行后,按发行的拷贝数量支付一定报酬(在上述“转让费”之外)。

十一、制片人能否再转让改编权,由双方立法另行商定。

十二、制片人有权将转让著作权的部分从属权利,许可第三方使用,但不得损害作者的合法权益。

十三、违约责任:

1.作者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交付稿件,制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作者的违约责任。

2.制片人在约定的时间内未向作者支付稿酬的,作者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制片人的违约责任。

十四、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由作者的住址所在地仲裁机构裁决。该裁决为终局裁决,任何一方不得向法院起诉。

十五、本合同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作者(签字):

住址:

邮政编码:

代理人(签字):

住址(或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制片单位:

代表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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