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艺作品著作权转让协议
甲方:
住所地: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签约代表人:
合同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乙方:
住所地: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签约代表人:
合同联系人: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现甲、乙双方本着精诚合作、互利共赢的原则,就甲方作品著作权转让事宜自愿达成如下条款,以资遵守。
第一条转让作品及权利
1.1“转让作品”系指下列作品:(根据下述序号选择)具体描述详见合同附件。
(1)杂技作品:;
(2)舞蹈作品:;
(3)戏曲作品:;
(4)话剧、歌剧作品:;
(5)相声、小品作品:;
(6)其他作品:;
1.2甲方交付的作品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1.3甲方将其对其作品享有的(根据下述序号选择)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
(1)复制权,仅限形式的复制权;
(2)发行权;
(3)出租权;
(4)展览权;
(5)表演权;
(6)放映权;
(7)广播权;
(8)信息网络传播权,仅限形式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9)摄制权;
(10)改编权;
(11)翻译权;
(12)汇编权;
(13)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限。
1.4甲方保证拥有上述转让乙方的权利,且保证上述作品(含作品中甲方提供的图片)不会侵犯第三方的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肖像权、名誉权或有导致法律纠纷的情形。
甲方违反前述保证的,甲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条转让区域
2.1甲方将其享有的上述权利在(根据下述序号选择)区域范围内转让给乙方。
第三条转让费用及支付方式
3.1乙方采取下述第种方式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项下著作权转让费用。
(1)一次性付费:元(大写元)。
以一次性付费方式支付的,乙方付费时间为:。
(2)分次付费。
分次付费的,乙方分次向甲方支付著作权转让费用人民币,乙方付费时间为:。
(3)基本费用加收入分配:基本费用元(大写元)+乙方使用甲方作品产生收入的%。
以基本费用加收入分配方式支付的,乙方支付基本费用的时间为,收入分配的结算周期为。
(4)其他支付方式:。
3.2乙方应按上述约定按时足额将属于甲方的转让费用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3.3甲方收款后须向乙方出具收款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收条、收据、发票等。
第四条双方其他权利与义务
4.1本合同生效后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其作品,包括但不限于该作品的剧本、演出视频、教学视频和曲谱等有形载体。
4.2甲方有权确定作品署名方式:。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修改甲方确定的署名方式。
4.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对作品进行修改、删节、增加图表及前言、后记或者改变表演形式等。
4.4根据乙方需要,甲方有义务出具本合同项下相关著作权转让的《著作权转让证明书》。
4.5如甲方选择基本费用加收入分配的方式支付作品许可转让费用,则乙方应在结算的同时,向甲方提供书面的结算报告并附上相关收入证明材料,如与第三方的合同等。
第五条违约责任
5.1除另有约定外,乙方逾期支付甲方转让费用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应付未付金额的千分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5.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4.2、4.3、4.5条约定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大写元),并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纠正其违约行为,乙方未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纠正其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5.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经甲方提出,不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纠正其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5.4除另有约定外,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经乙方提出,不在乙方规定的时间内纠正其违约行为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六条不可抗力
6.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6.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
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6.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
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
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6.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
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七条释义
7.1著作权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著作权和著作人的意志为依据,直接根据法律规定或自己的创作行为取得著作权。
7.2著作权继受取得:是指通过合同或继承等方法从作者本人或其他著作权人处获得著作权。
7.3收入:本合同第三条中的“收入”特指被许可方通过本合同约定方式使用许可方作品产生的全部资金的总流入、总营业额。
第八条通知与送达
8.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等,均应按照本合同首部所列明的通讯地址、传真、电子邮件以邮寄或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电子邮件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发至本合同首部所列明的通讯地址或者传真、电子邮件系统的通知、文件、资料均视为有效送达。
8.2.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另一方签收之日视为送达;签收之日不明确的,以信件寄出或者投邮之日起算日视为送达。
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通知、文件、资料等数据电文进入另一方系统之时视为送达;通知、文件、资料等数据电文进入另一方系统之时不明确的,以传真、电子邮件发出后的第日视为送达。
第九条争议解决与适用法律
9.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9.2.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1/□2种方式(二选一)解决:
①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设在(地点)的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②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合同权利和义务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
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十一条合同的解释
11.1.本合同文本由甲方乙方提供,其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予以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各条款的内容均充分理解并经协商达成一致同意。
11.2.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十二条合同效力和签署
12.1.本合同对每一方的继承人和受让人均有约束力。
12.2.本合同的任何一方未能及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不应被视为放弃该权利,也不影响该方在将来行使该权利。
12.3.如果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或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则该条被视为删除。
但本合同的其余条款仍应有效并且有约束力。
12.4.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5.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以最后签字、盖章日期为本合同生效日期。
本合同未尽事宜,需修订或变更时由双方签署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6.本合同之任何修改除非经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确认,否则均属无效。
第十三条合同附件
13.1.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
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3.2.本合同及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3.本合同附件如下:
①甲、乙双方的身份证明文件;
②艺术作品的具体描述;
③其他:。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文艺作品著作权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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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现甲、乙双方本着精诚合作、互利共赢的原则,就甲方作品著作权转让事宜自愿达成如下条款,以资遵守。
第一条转让作品及权利
1.1“转让作品”系指下列作品:(根据下述序号选择)具体描述详见合同附件。
(1)杂技作品:;
(2)舞蹈作品:;
(3)戏曲作品:;
(4)话剧、歌剧作品:;
(5)相声、小品作品:;
(6)其他作品:;
1.2甲方交付的作品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1.3甲方将其对其作品享有的(根据下述序号选择)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
(1)复制权,仅限形式的复制权;
(2)发行权;
(3)出租权;
(4)展览权;
(5)表演权;
(6)放映权;
(7)广播权;
(8)信息网络传播权,仅限形式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9)摄制权;
(10)改编权;
(11)翻译权;
(12)汇编权;
(13)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限。
1.4甲方保证拥有上述转让乙方的权利,且保证上述作品(含作品中甲方提供的图片)不会侵犯第三方的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肖像权、名誉权或有导致法律纠纷的情形。
甲方违反前述保证的,甲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条转让区域
2.1甲方将其享有的上述权利在(根据下述序号选择)区域范围内转让给乙方。
第三条转让费用及支付方式
3.1乙方采取下述第种方式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项下著作权转让费用。
(1)一次性付费:元(大写元)。
以一次性付费方式支付的,乙方付费时间为:。
(2)分次付费。
分次付费的,乙方分次向甲方支付著作权转让费用人民币,乙方付费时间为:。
(3)基本费用加收入分配:基本费用元(大写元)+乙方使用甲方作品产生收入的%。
以基本费用加收入分配方式支付的,乙方支付基本费用的时间为,收入分配的结算周期为。
(4)其他支付方式:。
3.2乙方应按上述约定按时足额将属于甲方的转让费用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3.3甲方收款后须向乙方出具收款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收条、收据、发票等。
第四条双方其他权利与义务
4.1本合同生效后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其作品,包括但不限于该作品的剧本、演出视频、教学视频和曲谱等有形载体。
4.2甲方有权确定作品署名方式:。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修改甲方确定的署名方式。
4.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对作品进行修改、删节、增加图表及前言、后记或者改变表演形式等。
4.4根据乙方需要,甲方有义务出具本合同项下相关著作权转让的《著作权转让证明书》。
4.5如甲方选择基本费用加收入分配的方式支付作品许可转让费用,则乙方应在结算的同时,向甲方提供书面的结算报告并附上相关收入证明材料,如与第三方的合同等。
第五条违约责任
5.1除另有约定外,乙方逾期支付甲方转让费用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应付未付金额的千分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5.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4.2、4.3、4.5条约定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大写元),并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纠正其违约行为,乙方未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纠正其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5.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经甲方提出,不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纠正其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5.4除另有约定外,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经乙方提出,不在乙方规定的时间内纠正其违约行为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六条不可抗力
6.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6.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
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6.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
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
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6.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
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七条释义
7.1著作权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著作权和著作人的意志为依据,直接根据法律规定或自己的创作行为取得著作权。
7.2著作权继受取得:是指通过合同或继承等方法从作者本人或其他著作权人处获得著作权。
7.3收入:本合同第三条中的“收入”特指被许可方通过本合同约定方式使用许可方作品产生的全部资金的总流入、总营业额。
第八条通知与送达
8.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等,均应按照本合同首部所列明的通讯地址、传真、电子邮件以邮寄或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电子邮件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发至本合同首部所列明的通讯地址或者传真、电子邮件系统的通知、文件、资料均视为有效送达。
8.2.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另一方签收之日视为送达;签收之日不明确的,以信件寄出或者投邮之日起算日视为送达。
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通知、文件、资料等数据电文进入另一方系统之时视为送达;通知、文件、资料等数据电文进入另一方系统之时不明确的,以传真、电子邮件发出后的第日视为送达。
第九条争议解决与适用法律
9.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9.2.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1/□2种方式(二选一)解决:
①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设在(地点)的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②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合同权利和义务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
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十一条合同的解释
11.1.本合同文本由甲方乙方提供,其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予以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各条款的内容均充分理解并经协商达成一致同意。
11.2.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十二条合同效力和签署
12.1.本合同对每一方的继承人和受让人均有约束力。
12.2.本合同的任何一方未能及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不应被视为放弃该权利,也不影响该方在将来行使该权利。
12.3.如果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或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则该条被视为删除。
但本合同的其余条款仍应有效并且有约束力。
12.4.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5.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以最后签字、盖章日期为本合同生效日期。
本合同未尽事宜,需修订或变更时由双方签署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6.本合同之任何修改除非经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确认,否则均属无效。
第十三条合同附件
13.1.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
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3.2.本合同及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3.本合同附件如下:
①甲、乙双方的身份证明文件;
②艺术作品的具体描述;
③其他:。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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