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专卖店加盟合同
县级专卖店加盟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山东XX公司
乙方:
区域专卖店邮寄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方就乙方申请代理山东XX公司生产的永春堂系列保健食品、均衡营养食品、保健用品、化妆品及其相关业务等事宜,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本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 区域专卖店的资格
申请加入加盟店的条件
-、乙方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并积极参与公司以及政府组织的各项公益社会活动的中国公民。
二、乙方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营业执照的法定代表人身份与店主身份相符),并按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等符合本地地方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手续,但乙方营业执照(名称栏)及相关证件中,不能涉及甲方企业名称和产品商标的字样。
三、乙方必须具备三十平方米以上使用面积的临街经营场地,门头房选址,应选在当地交通主干道或次主干道。并自备电脑、宽带、DVD、电视、电话、传真等与本产品经营形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以及相关具备经营能力工作人员等。
四、乙方与甲方签订本《专卖店加盟合同》后,则取得经营甲方产品的权利。
五、乙方首次提货款为人民币伍仟元整(不含资料及宣传品费用)。
禁止以下人员申请成立加盟店或成为加盟店人员
一、未满18周岁的人员;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三、全日制在校学生;
四、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和现役军人;
五、本企业的正式员工;
六、境外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人员。
第二条 甲方授权事宜(分销区域及期限)
一、授权乙方在分销区域内可以在工作场所使用甲方的商业名称、产品商标、服务标志以及其它喷绘张贴等宣传品。
二、在 省 市 区(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享有甲方产品分销代理权。
三、授权期限与本合同有效期限相同(自批准成立或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如合同期满乙方要求继续经营,可向甲方提出申请,经双方协商后另行签订合作协议。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规定统一市场零售价格,并根据乙方的要求及时供应产品。
二、甲方有权对专卖店或服务网点的选址、装饰和经营管理等方面提出指导性意见,有权指导乙方经营并享有对违反法律或公司经营制度的经营人员的处理权。
三、对于乙方在甲方批准建店之日起30天 内未完成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相关建店手续,或建店后30日内不能正常经营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另选分销商建店,同时取消乙方再建店资格。
四、甲方向乙方提供销售、结算系统,并为乙方做好相关的技术服务工作。
五、甲方可向乙方的分销商进行有偿或无偿的技能培训或有偿提供培训资料。
六、甲方有权保留对本公司的营销系统和业务操作系统内容进行修订和最终解释的权利。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获准在授权范围内享有甲方营销系统的使用权并自觉接受甲方的管理。
二、乙方建店后,要向甲方提供本店的营业执照等与地方管理部门规定相一致的相关资质证明,并提供专卖店或服务网点的门头装饰及室内工作环境的照片四张。
三、乙方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前提下,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如违反责任乙方自负。
四、乙方要按时出席甲方定期召开的分销商工作会议和接受甲方的各项工作培训。
五、乙方在经营中要严格规范购、销产品的操作规程:分销商所有购货单据一律在店中的电脑系统中填报,输入单据时,不得随意更改咨询顾问和银行卡号等资信。
六、乙方不得擅自将区域分销权转让他人,不得跨区域经营,不得同时接受第三方从事与甲方经营范围、经销模式相同或相类似的经营活动,否则甲方有权随时取消乙方分销资格,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其损失额按照乙方在甲方上年度经营额的总和计算。
七、为保证本合同正常履行,乙方必须提供担保人作为经营担保(家庭成员之间担保无效),担保人应
当对乙方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八、对于乙方本区域内由乙方销售的产品应当作好对产品的宣传、产品的注意事项告知等工作,由于乙方没有尽到告知义务所产生的纠纷由乙方负责,其他纠纷仍由乙方先行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及时向公司汇报并协助甲方处理相关事务。
九、因乙方对产品的不实宣传引起的纠纷由乙方负责。
第五条 分销薪金结算标准及支付方式
一、甲方支付乙方分销薪金 5 %,及相应的零售差额补贴;
二、结算方式:按期结算。
三、支付方式:结算日后10天内,甲方将乙方分销薪金打入乙方账户或银行卡内。
第六条 订货、换货、退货
一、 乙方购货时,除在电脑系统填报单据外,通过汇款的方式(或网上支付方式),将货款(首次购货款额不低于 伍仟 元正)汇入甲方指定的账号中,乙方货款到帐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发货(公司本地专卖店或服务网点购货可直接到公司交款,也可向公司帐户划款)。
二、甲方承担乙方正常的货运费用,如乙方有特殊要求或变更到货地点,其超出部分或变更后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收到货品时应现场验收,如发现产品损坏、短缺或外包装破损应及时与承运方联系,并由承运方出具签字证明,在24小时内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甲方与承运方协调后再给予酌情处理,如24小时后,甲方未接到乙方通知则视为产品已全部验收无误。
四、乙方在没有承运方出具证明的情况下单方通知甲方其货物存在损坏、短缺等问题,甲方对此不予受理。
五、乙方可在产品出厂日九十日内调换同价值(化妆品除外)的产品。但换货的产品必须是包装完好无损,无拆痕,其换货往返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乙方所提供的邮件及收货资信(邮编、地址、收件人、联系电话)应准确无误,若因乙方提供资信有误而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七、对于乙方所购产品如有特殊情况需要退货时,需在购货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并保证货物的包装完整并无拆开痕,其退货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 本合同签订后,如果因单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
失。
二、如乙方因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七项的约定,除赔偿甲方损失外,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任何XX请
求。
三、本合同中一方对部分条款违约在承担违约责任的同时,不影响合同中其它条款的继续履行。
第八条 合同的终止或解除
一、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时,应于10日内通报对方,并提供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的有关材料,经对方认可后可以提前终止合同。
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应提前1个月通知对方,并结清双方的往来账目。
三、乙方保证在合同解除两周前修改带有甲方标识门面,装饰、设施标志等。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任何XX请求。
四、如因乙方故意违约造成合同终止,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利益不予清算并由乙方赔偿因乙方违约给甲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一、本合同执行期间的未尽事宜或一方的特殊需求,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原则协商解决,并对增加或删除条款签订新的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条 其它条款
一、合同的附件(专卖店管理制度等标明本合同附件的公司其他文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有效。
三、双方其它约定事项:
甲 方:山东XX公司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颜XX (法定代表人) 指印:
开 户 银行: 身 份 证 号:
帐 号: 帐 号:
甲方 盖 章: 电 话:
传 真:
邮 编:
签 字: 地 址:
市场部电话:0537 -XXX、XXX 担保人签字: 指印:
市场部传真:0537 -XXX、XXX 地 址:
邮 编:273200 电 话:
签字时间: 年 月 日 签字时间: 年 月 日
县级专卖店加盟合同
县级专卖店加盟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山东XX公司
乙方:
区域专卖店邮寄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方就乙方申请代理山东XX公司生产的永春堂系列保健食品、均衡营养食品、保健用品、化妆品及其相关业务等事宜,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本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 区域专卖店的资格
申请加入加盟店的条件
-、乙方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并积极参与公司以及政府组织的各项公益社会活动的中国公民。
二、乙方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营业执照的法定代表人身份与店主身份相符),并按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等符合本地地方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手续,但乙方营业执照(名称栏)及相关证件中,不能涉及甲方企业名称和产品商标的字样。
三、乙方必须具备三十平方米以上使用面积的临街经营场地,门头房选址,应选在当地交通主干道或次主干道。并自备电脑、宽带、DVD、电视、电话、传真等与本产品经营形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以及相关具备经营能力工作人员等。
四、乙方与甲方签订本《专卖店加盟合同》后,则取得经营甲方产品的权利。
五、乙方首次提货款为人民币伍仟元整(不含资料及宣传品费用)。
禁止以下人员申请成立加盟店或成为加盟店人员
一、未满18周岁的人员;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三、全日制在校学生;
四、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和现役军人;
五、本企业的正式员工;
六、境外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人员。
第二条 甲方授权事宜(分销区域及期限)
一、授权乙方在分销区域内可以在工作场所使用甲方的商业名称、产品商标、服务标志以及其它喷绘张贴等宣传品。
二、在 省 市 区(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享有甲方产品分销代理权。
三、授权期限与本合同有效期限相同(自批准成立或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如合同期满乙方要求继续经营,可向甲方提出申请,经双方协商后另行签订合作协议。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规定统一市场零售价格,并根据乙方的要求及时供应产品。
二、甲方有权对专卖店或服务网点的选址、装饰和经营管理等方面提出指导性意见,有权指导乙方经营并享有对违反法律或公司经营制度的经营人员的处理权。
三、对于乙方在甲方批准建店之日起30天 内未完成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相关建店手续,或建店后30日内不能正常经营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另选分销商建店,同时取消乙方再建店资格。
四、甲方向乙方提供销售、结算系统,并为乙方做好相关的技术服务工作。
五、甲方可向乙方的分销商进行有偿或无偿的技能培训或有偿提供培训资料。
六、甲方有权保留对本公司的营销系统和业务操作系统内容进行修订和最终解释的权利。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获准在授权范围内享有甲方营销系统的使用权并自觉接受甲方的管理。
二、乙方建店后,要向甲方提供本店的营业执照等与地方管理部门规定相一致的相关资质证明,并提供专卖店或服务网点的门头装饰及室内工作环境的照片四张。
三、乙方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前提下,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如违反责任乙方自负。
四、乙方要按时出席甲方定期召开的分销商工作会议和接受甲方的各项工作培训。
五、乙方在经营中要严格规范购、销产品的操作规程:分销商所有购货单据一律在店中的电脑系统中填报,输入单据时,不得随意更改咨询顾问和银行卡号等资信。
六、乙方不得擅自将区域分销权转让他人,不得跨区域经营,不得同时接受第三方从事与甲方经营范围、经销模式相同或相类似的经营活动,否则甲方有权随时取消乙方分销资格,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其损失额按照乙方在甲方上年度经营额的总和计算。
七、为保证本合同正常履行,乙方必须提供担保人作为经营担保(家庭成员之间担保无效),担保人应
当对乙方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八、对于乙方本区域内由乙方销售的产品应当作好对产品的宣传、产品的注意事项告知等工作,由于乙方没有尽到告知义务所产生的纠纷由乙方负责,其他纠纷仍由乙方先行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及时向公司汇报并协助甲方处理相关事务。
九、因乙方对产品的不实宣传引起的纠纷由乙方负责。
第五条 分销薪金结算标准及支付方式
一、甲方支付乙方分销薪金 5 %,及相应的零售差额补贴;
二、结算方式:按期结算。
三、支付方式:结算日后10天内,甲方将乙方分销薪金打入乙方账户或银行卡内。
第六条 订货、换货、退货
一、 乙方购货时,除在电脑系统填报单据外,通过汇款的方式(或网上支付方式),将货款(首次购货款额不低于 伍仟 元正)汇入甲方指定的账号中,乙方货款到帐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发货(公司本地专卖店或服务网点购货可直接到公司交款,也可向公司帐户划款)。
二、甲方承担乙方正常的货运费用,如乙方有特殊要求或变更到货地点,其超出部分或变更后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收到货品时应现场验收,如发现产品损坏、短缺或外包装破损应及时与承运方联系,并由承运方出具签字证明,在24小时内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甲方与承运方协调后再给予酌情处理,如24小时后,甲方未接到乙方通知则视为产品已全部验收无误。
四、乙方在没有承运方出具证明的情况下单方通知甲方其货物存在损坏、短缺等问题,甲方对此不予受理。
五、乙方可在产品出厂日九十日内调换同价值(化妆品除外)的产品。但换货的产品必须是包装完好无损,无拆痕,其换货往返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乙方所提供的邮件及收货资信(邮编、地址、收件人、联系电话)应准确无误,若因乙方提供资信有误而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七、对于乙方所购产品如有特殊情况需要退货时,需在购货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并保证货物的包装完整并无拆开痕,其退货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 本合同签订后,如果因单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
失。
二、如乙方因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七项的约定,除赔偿甲方损失外,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任何XX请
求。
三、本合同中一方对部分条款违约在承担违约责任的同时,不影响合同中其它条款的继续履行。
第八条 合同的终止或解除
一、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时,应于10日内通报对方,并提供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的有关材料,经对方认可后可以提前终止合同。
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应提前1个月通知对方,并结清双方的往来账目。
三、乙方保证在合同解除两周前修改带有甲方标识门面,装饰、设施标志等。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任何XX请求。
四、如因乙方故意违约造成合同终止,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利益不予清算并由乙方赔偿因乙方违约给甲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一、本合同执行期间的未尽事宜或一方的特殊需求,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原则协商解决,并对增加或删除条款签订新的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条 其它条款
一、合同的附件(专卖店管理制度等标明本合同附件的公司其他文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有效。
三、双方其它约定事项:
甲 方:山东XX公司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颜XX (法定代表人) 指印:
开 户 银行: 身 份 证 号:
帐 号: 帐 号:
甲方 盖 章: 电 话:
传 真:
邮 编:
签 字: 地 址:
市场部电话:0537 -XXX、XXX 担保人签字: 指印:
市场部传真:0537 -XXX、XXX 地 址:
邮 编:273200 电 话:
签字时间: 年 月 日 签字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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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县级专卖店加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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