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设公司章程

董事会设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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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设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依法成立后,即成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条: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

第五条: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_____万元整(人民币)。

第七条: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三章:股东

第八条:股东的名称或姓名:

1、姓名:_____、性别:_____、住所:_____。

2、姓名:_____、性别:_____、住所:_____。

第九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股东:_____,出资额:_____万元人民币,占总资本_____%,出资方式:_____。

股东:_____,出资额:_____万元人民币,占总资本_____%,出资方式:_____。

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当向股东签发由公司盖章的出资证明书。

第十条:股东的权利

1、参加或委派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出资额享有表决权。

2、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4、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及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5、选举或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

6、监督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意见。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参与制定公司章程。

第十一条:股东的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时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以货币出资的,应将货币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

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的转移手续。

4、不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5、公司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其出资。

6、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公司股东之一不得购买其他股东全部出资,而形成单一股东(独资公司)。

4、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并及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股东会

第十三条:股东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十四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9、对公司发行债券做出决议。

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1、股东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每两次股东定期会议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六个月,具体时间由董事会决定,临时会议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召开。

2、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地点和内容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3、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

4、股东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5、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6、除法律、法规、章程有明确规定外,股东会做出的决议,必须经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五章:董事会

第十七条: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机构,也是股东会常设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______名,副董事长______名,董事长由股东会选举和罢免。

第十九条:董事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又不指定或不能指定他人主持公司董事会东会时,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或者代表三分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推选的董事或股东召集并主持董事会或股东会。

第二十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政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0、董事任期每届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因特殊原因要解除的,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的决议必须经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同意方可做出,但做出属于前第8、9项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六章:经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设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工作,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二十五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7、部门经理等。

8、聘任或者解聘除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部门负责人。

9、列席董事会议,并可对董事会决议要求复议一次。

10、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监事会

第二十六条:公司设立监事会,由______名监事组成,其中名由股东出任、名由职工代表出任。

第二十七条: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或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或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监事行使职权时可以委托律师、会计师、审计师等专业人员协助,聘任费用由公司承担。

6、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八章:财务、会计和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一条:公司会计年度为公司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每一年度终了时应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第三十二条: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15日内,应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三十三条:提取当年税后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5-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不再提取。

第三十四条: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三十五条: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议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三十六条: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七条: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三十八条: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三十九条: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四十条:公司所有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择优录用,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十一条:公司辞退职工或者职工自行辞职,都必须严格按照劳动用工合同条款执行。

第九章:终止与清算

第四十二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应终止:

1、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5、因不可抗力发生导致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6、依法宣告破产。

第四十三条:公司依前条第1、2、3、5项而终止的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公司依前条第4、6项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第四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3、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五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经营期限______年,自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未尽事宜,由董事会研究解决。

第四十九条:股东会的决议及公司规章制度均视同本章程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条:本章程及公司规章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或者与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及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为准。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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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依法成立后,即成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条: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

第五条: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_____万元整(人民币)。

第七条: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三章:股东

第八条:股东的名称或姓名:

1、姓名:_____、性别:_____、住所:_____。

2、姓名:_____、性别:_____、住所:_____。

第九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股东:_____,出资额:_____万元人民币,占总资本_____%,出资方式:_____。

股东:_____,出资额:_____万元人民币,占总资本_____%,出资方式:_____。

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当向股东签发由公司盖章的出资证明书。

第十条:股东的权利

1、参加或委派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出资额享有表决权。

2、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4、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及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5、选举或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

6、监督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意见。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参与制定公司章程。

第十一条:股东的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时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以货币出资的,应将货币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

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的转移手续。

4、不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5、公司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其出资。

6、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公司股东之一不得购买其他股东全部出资,而形成单一股东(独资公司)。

4、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并及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股东会

第十三条:股东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十四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9、对公司发行债券做出决议。

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1、股东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每两次股东定期会议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六个月,具体时间由董事会决定,临时会议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召开。

2、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地点和内容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3、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

4、股东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5、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6、除法律、法规、章程有明确规定外,股东会做出的决议,必须经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五章:董事会

第十七条: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机构,也是股东会常设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______名,副董事长______名,董事长由股东会选举和罢免。

第十九条:董事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又不指定或不能指定他人主持公司董事会东会时,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或者代表三分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推选的董事或股东召集并主持董事会或股东会。

第二十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政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0、董事任期每届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因特殊原因要解除的,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的决议必须经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同意方可做出,但做出属于前第8、9项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六章:经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设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工作,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二十五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7、部门经理等。

8、聘任或者解聘除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部门负责人。

9、列席董事会议,并可对董事会决议要求复议一次。

10、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监事会

第二十六条:公司设立监事会,由______名监事组成,其中名由股东出任、名由职工代表出任。

第二十七条: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或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或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监事行使职权时可以委托律师、会计师、审计师等专业人员协助,聘任费用由公司承担。

6、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八章:财务、会计和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一条:公司会计年度为公司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每一年度终了时应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第三十二条: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15日内,应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三十三条:提取当年税后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5-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不再提取。

第三十四条: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三十五条: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议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三十六条: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七条: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三十八条: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三十九条: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四十条:公司所有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择优录用,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十一条:公司辞退职工或者职工自行辞职,都必须严格按照劳动用工合同条款执行。

第九章:终止与清算

第四十二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应终止:

1、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5、因不可抗力发生导致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6、依法宣告破产。

第四十三条:公司依前条第1、2、3、5项而终止的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公司依前条第4、6项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第四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3、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五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经营期限______年,自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未尽事宜,由董事会研究解决。

第四十九条:股东会的决议及公司规章制度均视同本章程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条:本章程及公司规章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或者与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及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为准。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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