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勤集团货币资金内部会计控制实施细则
后勤集团货币资金内部会计控制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后勤集团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后勤集团及下属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第二章 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第四条 货币资金业务设置会计核算岗、现金出纳岗、银行出纳岗,所有货币资金业务必须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先由会计核算岗人员办理复核并填制记账凭证及货币资金收付凭证,再由现金出纳岗或银行出纳岗办理货币资金收付手续。各类收入现金、支票及银行汇款凭证由出纳岗送交银行。
第五条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务处理工作。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六条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七条 经办人员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八条 货币资金的支付严格按《北京z大学后勤集团财务支出审批制度(暂行)》执行,各单位负责人应在制度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第九条 单位一般不得签发限额支票。若因特殊情况需要开具限额支票,财务人员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必须填写支票的收款单位,经集团财务部领导审批。银行出纳岗在开出限额支票时,必须在用途处注明限额数,并在小写金额前标注“$”。
第十条 单位一般不得签发空台头支票。若因特殊情况需开具空台头支票,支票金额必须确定,同时报集团财务部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办理货币资金收付业务的程序:
1、 申请:单位或个人用款时,应当向审批人提交借款或报销手续凭证,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必要的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2、 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3、 复核:财务人员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收付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收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据、凭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收付方式、收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填制记账凭证及货币资金收付凭证。
4、 收付:出纳人员根据货币资金收付凭证,按相关财务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收付手续,通过转账支票或汇款结算的需要进一步核对收款单位的名称、金额及用途。
第十二条 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第三章 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十三条 单位应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库存限额由银行和集团财务部核定,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上缴集团财务部,由现金或银行出纳岗办理存入银行的手续。
第十四条 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确定现金的开支范围。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及支付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十五条 现金收入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收坐支,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
第十六条 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
第十七条 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第十八条 银行出纳岗负责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保证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现金出纳岗每天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并向主管领导汇报,并按规定程序做出处理。第四章 银行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第二十条 严格各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银行出纳岗负责各种银行票据的购买、登记、保管和注销。
第二十一条 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
1、 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实行票据与印章分管的原则。
2、 银行出纳岗负责管理银行预留印鉴中的人名章、银行收讫章、银行付讫章。
3、 现金出纳岗负责管理银行预留印鉴中的财务专用章、现金收讫章、现金付讫章。
4、 出纳人员去银行办理业务需要携带全部银行预留印鉴时,需办理登记手续,由财务负责人与出纳人员分别携带银行预留印鉴办理业务。第五章 现金出纳岗、银行出纳岗替岗手续
第二十二条 临时接替现金出纳岗、银行出纳岗的手续交出方应做到:
(一) 将现金收支业务中的收、付现金处理完毕后,并盘点现金与账面余额账实相符,然后在收、支凭单上加盖名章,及在计算机财务总账系统中进行出纳签字。
(二) 将银行收支业务中的收付处理完毕后,整理好要送交银行的所有票据,在收、支凭单上加盖名章,并在计算机财务总帐系统中进行出纳签字。
(三) 填写交接登记本,内容包括:
1、 交给临时替岗人员的现金额:交接现金额应等于账面余额减库存保留未交接现金部分金额;
2、 转账支票及张数;
3、 由交出方负责保管的专用印鉴;
4、 限额支票辅助登记本;
5、 日期和签名。临时替岗人员应做到:
(一) 根据交接登记本核对内容及清点接收现金是否相符,将现金放入专用保险柜,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业务。
(二) 根据交接登记本核对内容及清点、接收支票是否相符,将支票、印鉴等放入专用保险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业务。
(三) 每天办理完业务后,进行出纳签字。
第二十三条 替岗结束后按照上述手续办理交接,并在交接登记本上签名。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集团财务部应组织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
第二十五条 货币资金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出现货币资金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二) 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 支付款项票据和印鉴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票据和印鉴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四) 票据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五)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监督检查情况须写成书面材料并备案,同时作为各岗位考核的依据;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由集团财务部负责。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后勤集团货币资金内部会计控制实施细则
后勤集团货币资金内部会计控制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后勤集团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后勤集团及下属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第二章 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第四条 货币资金业务设置会计核算岗、现金出纳岗、银行出纳岗,所有货币资金业务必须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先由会计核算岗人员办理复核并填制记账凭证及货币资金收付凭证,再由现金出纳岗或银行出纳岗办理货币资金收付手续。各类收入现金、支票及银行汇款凭证由出纳岗送交银行。
第五条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务处理工作。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六条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七条 经办人员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八条 货币资金的支付严格按《北京z大学后勤集团财务支出审批制度(暂行)》执行,各单位负责人应在制度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第九条 单位一般不得签发限额支票。若因特殊情况需要开具限额支票,财务人员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必须填写支票的收款单位,经集团财务部领导审批。银行出纳岗在开出限额支票时,必须在用途处注明限额数,并在小写金额前标注“$”。
第十条 单位一般不得签发空台头支票。若因特殊情况需开具空台头支票,支票金额必须确定,同时报集团财务部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办理货币资金收付业务的程序:
1、 申请:单位或个人用款时,应当向审批人提交借款或报销手续凭证,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必要的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2、 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3、 复核:财务人员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收付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收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据、凭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收付方式、收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填制记账凭证及货币资金收付凭证。
4、 收付:出纳人员根据货币资金收付凭证,按相关财务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收付手续,通过转账支票或汇款结算的需要进一步核对收款单位的名称、金额及用途。
第十二条 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第三章 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十三条 单位应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库存限额由银行和集团财务部核定,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上缴集团财务部,由现金或银行出纳岗办理存入银行的手续。
第十四条 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确定现金的开支范围。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及支付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十五条 现金收入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收坐支,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
第十六条 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
第十七条 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第十八条 银行出纳岗负责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保证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现金出纳岗每天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并向主管领导汇报,并按规定程序做出处理。第四章 银行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第二十条 严格各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银行出纳岗负责各种银行票据的购买、登记、保管和注销。
第二十一条 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
1、 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实行票据与印章分管的原则。
2、 银行出纳岗负责管理银行预留印鉴中的人名章、银行收讫章、银行付讫章。
3、 现金出纳岗负责管理银行预留印鉴中的财务专用章、现金收讫章、现金付讫章。
4、 出纳人员去银行办理业务需要携带全部银行预留印鉴时,需办理登记手续,由财务负责人与出纳人员分别携带银行预留印鉴办理业务。第五章 现金出纳岗、银行出纳岗替岗手续
第二十二条 临时接替现金出纳岗、银行出纳岗的手续交出方应做到:
(一) 将现金收支业务中的收、付现金处理完毕后,并盘点现金与账面余额账实相符,然后在收、支凭单上加盖名章,及在计算机财务总账系统中进行出纳签字。
(二) 将银行收支业务中的收付处理完毕后,整理好要送交银行的所有票据,在收、支凭单上加盖名章,并在计算机财务总帐系统中进行出纳签字。
(三) 填写交接登记本,内容包括:
1、 交给临时替岗人员的现金额:交接现金额应等于账面余额减库存保留未交接现金部分金额;
2、 转账支票及张数;
3、 由交出方负责保管的专用印鉴;
4、 限额支票辅助登记本;
5、 日期和签名。临时替岗人员应做到:
(一) 根据交接登记本核对内容及清点接收现金是否相符,将现金放入专用保险柜,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业务。
(二) 根据交接登记本核对内容及清点、接收支票是否相符,将支票、印鉴等放入专用保险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业务。
(三) 每天办理完业务后,进行出纳签字。
第二十三条 替岗结束后按照上述手续办理交接,并在交接登记本上签名。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集团财务部应组织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
第二十五条 货币资金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出现货币资金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二) 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 支付款项票据和印鉴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票据和印鉴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四) 票据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五)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监督检查情况须写成书面材料并备案,同时作为各岗位考核的依据;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由集团财务部负责。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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