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电业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标准规定

市电业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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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电业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标准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确保企业固定资产的完整和有效运营,保证固定资产的帐实相符,根据国家及省电力公司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总公司所属各单位、部门、各独立核算的多种经营企业。

第三条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资产的计价、增减管理、报批程序、处置权限、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及对固定资产管理的检查与考核工作。

第四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 元及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公司所属各部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山东省电力工业企业固定资产目录》的规定。

二、 固定资产登记

第五条 固定资产登记对象、登记单位、固定资产与其附属设备的划分,均以《山东省电力工业企业固定资产目录》为依据。说明:登记对象指固定资产的登记名称,登记单位指固定资产的计量单位,包括组、套、台。

第六条 总公司所属各单位按《山东省电力工业企业固定资产目录》和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建立固定资产总帐、分类帐和卡片。固定资产卡片一式三份,财务部门一份,管理部门一份,使用部门一份。

第七条 卡片详细内容和格式按省电力公司统一规定执行。三 、固定资产的计价

第八条 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照买价加运输费、保险费、包装费、安装成本和缴纳的税金计价。国外进口设备的原价、还应包括按规定支付的关税等。

第九条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 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购建固定资产交纳的契税、耕地占用税也要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条 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规定的价值计价。

第十一条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合同确定的价款加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第十二条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发票所列金额加上由本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无发票帐单的,按同类设备市价计价。

第十三条 在原有资产基础上改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金额计价。

第十四条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值完全价值计价,即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该项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帐价值。

第十五条 对虽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要进行暂估入帐,即自交付之日起,按工程预算、造价或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按规定计提折旧。竣工决算编制后,按决算数调整原估价和已计提折旧。

第十六条 已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帐面价值。

1、 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2、 增加补充设备或设备装置;

3、 将固定资产部分拆除;

4、 发现原登记的固定资产价值有误。

四、 固定资产增加管理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交付使用,要按规定的计价方式,及时准确地进行帐务处理。

第十八条 用户无偿移交固定资产的管理

1、 由用户投资建设的35KV及以下供、配电工程,按双方签定的供用电协议规定,凡用户同意资产无偿移交给我公司的,应及时与用户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2、 资产移交应填制资产移交协议书,协议书中应注明资产产权归电业总公司,移交资产价值、地点、资产划分分界点,资产的维护管理、双方的义务和责任。协议书一式四份。

3、 35KV及以下用户工程资产移交,由生产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乡村电管部、客户中心、财务部配合,负责办理与用户签定资产移交协议书;财务部根据资产移交协议书按规定的计价方式,及时进行帐务处理,共同完成用户工程的资产移交工作。

五、 固定资产折旧管理

第十九条 提取折旧的依据为应计折旧固定资产的原值和分类折旧率。

第二十条 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设备、工具器具、季节性停用和修理用的设备,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下列资产不计提折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按规定一次性在成本中列支的固定资产,土地也不提折旧。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执行省电力公司统一规定,目前采用平均年限法。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折旧按月提取,月份内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次月开始计提折旧;月份内减少或者停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份计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提足折旧的愈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其净损失计入企业营业外支出,不得补提折旧。六 、固定资产减少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调拨管理

一、对一个会计核算单位内部各单位、部门之间固定资产调拨,由调出单位办理调出手续,按规定填写"固定资产内部转移通知书",并由调出单位固定资产保管人、负责人、相关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签名后,报送财务部,财务部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并将固定资产卡片随固定资产实物转移,调入单位按规定验收。未办理相关的调拨手续前,任何单位不得自行转移。

二、 各单位(含多经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系统外单位无偿调拨(含捐赠)固定资产。

第二十四条 出租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出租分主业对多经企业出租和多经企业对外出租。主业对多经企业出租业务归口总公司财务部管理,多经企业对外出租(含多经企业之间)业务归口总公司多经办管理。

二、 主业对多经企业出租由总公司财务部、企划部与各承租单位签订内部租赁协议,并按协议规定收取租赁费。

三、 多经企业对外出租按下述规定办理

1、 多经企业办理对外出租业务必须报总公司多经办审查。不经总公司批准各单位不得擅自办理对外出租业务。

2、 对外出租合同(协议)由总公司企划部统一印制,发放。

第二十五条 报废、盈亏固定资产管理

一、报废、盘亏的固定资产由各使用单位、部门负责提出报废理由及详细资料,报各职能管理部门。属车辆报废报车队;属于自动化控制及电子计算机类报自动化中心;属用电计量设备报用电计量科;属通讯线路及设备报通讯班;属其他设备报废报生技部;属房屋、建筑物报综合服务公司。各职能管理部门进行实地查验后将报废盘亏表报财务部,由各职能部门汇同财务部提出处理意见,统一报总公司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经分管副经理、经营副经理、总经理签字方可实施。资产管理委员会由党委成员、副总会计师、副总工程师、副总经济师组成。各单位或部门不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理已报废的物资。报废固定资产的残值收入及时交财务部入帐。

二、 属于财产保险责任范围的固定资产报废,固定资产所在管理部门应及时收集有关证据、资料,及时提交财务部,由财务部负责与保险公司办理保险索赔手续。

三、 报废、盈亏固定资产经总公司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财务部据以列帐,同时,财务部按有关税法规定向市国税局或地税局,申报资料包括:申报报告、《企业税前财产损失申请表》、盘点表等。

七、 固定资产处置权限划分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处置包括:出租、调拨、报废、盘亏等,其中,报废、盘亏需上报电业总公司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项目包括:

1、 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万元(含5万元)处理。

2、 固定资产净值占原值的30%以上的处理。固定资产原值超过10万元的出租、调拨,需上报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七条 除

第二十六条 规定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处置一律经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职能科室负责人等审批。

第二十八条 多经企业如发生固定资产出租、调拨、报废、盘亏等,必须报多经办审查后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序处理。

八、 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及使用保管部门的职责财务部门及其他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应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对固定资产管理细化到个人,做到人人各负其责,特别加强对内部转移、报废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财务部门的职责财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增减、盈亏、报废等的价值管理、转移审批管理,监督检查资产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帐卡管理等。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职能管理部门的职责生技部、服务公司、车队、自动化中心、客户中心等部门,分别负责各自所属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变动管理、技术指标管理、效益评价鉴定及审批管理,监督检查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的维修保养工作等。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使用和保管部门的职责各资产使用和保管部门,主要负责所属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工作,负责固定资产的维修保养,保证固定资产完好无损,定期盘点本车间的固定资产,对转移、报废、盘亏等所有涉及本单位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及时上报有关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保证帐、卡、物相符。对新购建固定资产应根据财务部门的记录及时进行登记固定资产卡片;对从其他内部单位调拨的固定资产要将固定资产卡片随同固定资产一同接收,妥善管理;对转出的固定资产,填制内部转移单,经批准后,将固定资产卡片随同固定资产实物一同转移;对报废盘亏的固定资产,填制报废盘亏单,经批准后进行处理,如有变卖残值收入,应及时送交财务部入帐。

九、 监督与考核

第三十二条 财务部要偕同企划部、生产部、审计部对各单位的固定资产每年至少一次,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对检查结果纳入经济责任制考核,对以下情况要进行经济处罚:

1、 未履行固定资产购置报批手续的,每项人均扣50-100元;

2、 辖区内的固定资产帐卡不符的,每项人均扣50-100元;

3、 无固定资产卡片或固定资产卡片不健全的,每项人均扣50元;

4、 未办妥手续私自转出、转入、处置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价值的10%进行人均扣罚;造成损失、损坏、丢失的按总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执行;

5、 及时上报报废、盘亏的固定资产,一月之内不上报的每项人均扣50元;隐瞒不报的,按总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执行;

6、 未按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固定资产,造成损坏、丢失的按总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执行;

7、 及时上交固定资产处置收入,一个月内不上交的,每次人均扣100元;经查出隐瞒不报的,除收缴处置收入外,每次人均扣2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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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确保企业固定资产的完整和有效运营,保证固定资产的帐实相符,根据国家及省电力公司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总公司所属各单位、部门、各独立核算的多种经营企业。

第三条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资产的计价、增减管理、报批程序、处置权限、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及对固定资产管理的检查与考核工作。

第四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 元及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公司所属各部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山东省电力工业企业固定资产目录》的规定。

二、 固定资产登记

第五条 固定资产登记对象、登记单位、固定资产与其附属设备的划分,均以《山东省电力工业企业固定资产目录》为依据。说明:登记对象指固定资产的登记名称,登记单位指固定资产的计量单位,包括组、套、台。

第六条 总公司所属各单位按《山东省电力工业企业固定资产目录》和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建立固定资产总帐、分类帐和卡片。固定资产卡片一式三份,财务部门一份,管理部门一份,使用部门一份。

第七条 卡片详细内容和格式按省电力公司统一规定执行。三 、固定资产的计价

第八条 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照买价加运输费、保险费、包装费、安装成本和缴纳的税金计价。国外进口设备的原价、还应包括按规定支付的关税等。

第九条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 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购建固定资产交纳的契税、耕地占用税也要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条 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规定的价值计价。

第十一条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合同确定的价款加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第十二条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发票所列金额加上由本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无发票帐单的,按同类设备市价计价。

第十三条 在原有资产基础上改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金额计价。

第十四条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值完全价值计价,即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该项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帐价值。

第十五条 对虽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要进行暂估入帐,即自交付之日起,按工程预算、造价或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按规定计提折旧。竣工决算编制后,按决算数调整原估价和已计提折旧。

第十六条 已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帐面价值。

1、 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2、 增加补充设备或设备装置;

3、 将固定资产部分拆除;

4、 发现原登记的固定资产价值有误。

四、 固定资产增加管理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交付使用,要按规定的计价方式,及时准确地进行帐务处理。

第十八条 用户无偿移交固定资产的管理

1、 由用户投资建设的35KV及以下供、配电工程,按双方签定的供用电协议规定,凡用户同意资产无偿移交给我公司的,应及时与用户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2、 资产移交应填制资产移交协议书,协议书中应注明资产产权归电业总公司,移交资产价值、地点、资产划分分界点,资产的维护管理、双方的义务和责任。协议书一式四份。

3、 35KV及以下用户工程资产移交,由生产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乡村电管部、客户中心、财务部配合,负责办理与用户签定资产移交协议书;财务部根据资产移交协议书按规定的计价方式,及时进行帐务处理,共同完成用户工程的资产移交工作。

五、 固定资产折旧管理

第十九条 提取折旧的依据为应计折旧固定资产的原值和分类折旧率。

第二十条 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设备、工具器具、季节性停用和修理用的设备,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下列资产不计提折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按规定一次性在成本中列支的固定资产,土地也不提折旧。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执行省电力公司统一规定,目前采用平均年限法。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折旧按月提取,月份内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次月开始计提折旧;月份内减少或者停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份计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提足折旧的愈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其净损失计入企业营业外支出,不得补提折旧。六 、固定资产减少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调拨管理

一、对一个会计核算单位内部各单位、部门之间固定资产调拨,由调出单位办理调出手续,按规定填写"固定资产内部转移通知书",并由调出单位固定资产保管人、负责人、相关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签名后,报送财务部,财务部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并将固定资产卡片随固定资产实物转移,调入单位按规定验收。未办理相关的调拨手续前,任何单位不得自行转移。

二、 各单位(含多经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系统外单位无偿调拨(含捐赠)固定资产。

第二十四条 出租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出租分主业对多经企业出租和多经企业对外出租。主业对多经企业出租业务归口总公司财务部管理,多经企业对外出租(含多经企业之间)业务归口总公司多经办管理。

二、 主业对多经企业出租由总公司财务部、企划部与各承租单位签订内部租赁协议,并按协议规定收取租赁费。

三、 多经企业对外出租按下述规定办理

1、 多经企业办理对外出租业务必须报总公司多经办审查。不经总公司批准各单位不得擅自办理对外出租业务。

2、 对外出租合同(协议)由总公司企划部统一印制,发放。

第二十五条 报废、盈亏固定资产管理

一、报废、盘亏的固定资产由各使用单位、部门负责提出报废理由及详细资料,报各职能管理部门。属车辆报废报车队;属于自动化控制及电子计算机类报自动化中心;属用电计量设备报用电计量科;属通讯线路及设备报通讯班;属其他设备报废报生技部;属房屋、建筑物报综合服务公司。各职能管理部门进行实地查验后将报废盘亏表报财务部,由各职能部门汇同财务部提出处理意见,统一报总公司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经分管副经理、经营副经理、总经理签字方可实施。资产管理委员会由党委成员、副总会计师、副总工程师、副总经济师组成。各单位或部门不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理已报废的物资。报废固定资产的残值收入及时交财务部入帐。

二、 属于财产保险责任范围的固定资产报废,固定资产所在管理部门应及时收集有关证据、资料,及时提交财务部,由财务部负责与保险公司办理保险索赔手续。

三、 报废、盈亏固定资产经总公司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财务部据以列帐,同时,财务部按有关税法规定向市国税局或地税局,申报资料包括:申报报告、《企业税前财产损失申请表》、盘点表等。

七、 固定资产处置权限划分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处置包括:出租、调拨、报废、盘亏等,其中,报废、盘亏需上报电业总公司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项目包括:

1、 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万元(含5万元)处理。

2、 固定资产净值占原值的30%以上的处理。固定资产原值超过10万元的出租、调拨,需上报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七条 除

第二十六条 规定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处置一律经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职能科室负责人等审批。

第二十八条 多经企业如发生固定资产出租、调拨、报废、盘亏等,必须报多经办审查后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序处理。

八、 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及使用保管部门的职责财务部门及其他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应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对固定资产管理细化到个人,做到人人各负其责,特别加强对内部转移、报废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财务部门的职责财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增减、盈亏、报废等的价值管理、转移审批管理,监督检查资产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帐卡管理等。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职能管理部门的职责生技部、服务公司、车队、自动化中心、客户中心等部门,分别负责各自所属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变动管理、技术指标管理、效益评价鉴定及审批管理,监督检查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的维修保养工作等。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使用和保管部门的职责各资产使用和保管部门,主要负责所属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工作,负责固定资产的维修保养,保证固定资产完好无损,定期盘点本车间的固定资产,对转移、报废、盘亏等所有涉及本单位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及时上报有关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保证帐、卡、物相符。对新购建固定资产应根据财务部门的记录及时进行登记固定资产卡片;对从其他内部单位调拨的固定资产要将固定资产卡片随同固定资产一同接收,妥善管理;对转出的固定资产,填制内部转移单,经批准后,将固定资产卡片随同固定资产实物一同转移;对报废盘亏的固定资产,填制报废盘亏单,经批准后进行处理,如有变卖残值收入,应及时送交财务部入帐。

九、 监督与考核

第三十二条 财务部要偕同企划部、生产部、审计部对各单位的固定资产每年至少一次,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对检查结果纳入经济责任制考核,对以下情况要进行经济处罚:

1、 未履行固定资产购置报批手续的,每项人均扣50-100元;

2、 辖区内的固定资产帐卡不符的,每项人均扣50-100元;

3、 无固定资产卡片或固定资产卡片不健全的,每项人均扣50元;

4、 未办妥手续私自转出、转入、处置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价值的10%进行人均扣罚;造成损失、损坏、丢失的按总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执行;

5、 及时上报报废、盘亏的固定资产,一月之内不上报的每项人均扣50元;隐瞒不报的,按总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执行;

6、 未按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固定资产,造成损坏、丢失的按总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执行;

7、 及时上交固定资产处置收入,一个月内不上交的,每次人均扣100元;经查出隐瞒不报的,除收缴处置收入外,每次人均扣2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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