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投资实行安全管理红黄牌警告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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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投资实行安全管理红黄牌警告制度规定

 

 

煤矿投资公司关于实行安全管理红黄牌警告制度的暂行规定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现场安全管理,经集团公司研究决定,实行安全管理红黄牌警告制度。

一、安全红黄牌警告范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红牌警告,矿井停产3天,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1. 发生井下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或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2. 30天内发生累计死亡2人及以上的生产性责任事故。

3. 30天内被挂2次黄牌警告。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黄牌警告,矿井局部停产1天,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1. 发生死亡1人的生产性责任事故。

2. 30天内累计发生2起及以上瓦斯超限事故。

3. 30天内累计发生2起及以上重大非死亡事故。

4. 发生一起重伤3人及以上生产性责任事故。

5.30天内矿井因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被集团公司停止作业2次。

二、安全红黄牌警告的程序及要求

(一)安全监察局草拟挂牌警告报告,安全红牌警告由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签发;

安全黄牌警告由集团公司分管安全副总经理批准签发。

(二)集团公司举行挂牌警告仪式。

集团公司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带队,安全监察局、生产部、安全开采总院、党委组织部、纪委、企业文化部、矿区工会负责人及被挂牌警告单位相关人员参加。

(三)安全红黄牌要悬挂在被警告单位行政办公楼显着位置。

(四)企业文化部负责对挂牌警告仪式进行宣传报道,对挂安全红牌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在媒体上进行曝光;

对挂安全黄牌单位负有责任的分管领导在媒体上进行曝光。

三、安全红黄牌警告的整改及摘牌

(一)安全红黄牌警告整改期限原则为7天。

被挂安全红黄牌的单位在挂牌2天内写出检查报告和整改意见,以正式文件报集团公司。

(二)被挂红黄牌的单位经过整改自查、具备摘牌条件后,以正式文件向集团公司提出摘牌申请,集团公司组织现场检查合格,经集团公司分管安全副总经理批准后摘牌。

四、对安全红黄牌警告单位的处罚

(一)每被挂安全红牌1次,给予单位月度工资基金10%的经济处罚;

每被挂安全黄牌1次,给予单位月度工资基金3%的经济处罚。

凡申请摘牌现场验收不合格的,加倍经济处罚。

(二)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按《关于20年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集安〔20〕1号)和《关于进一步严格安全生产管理的决定》(集政〔20〕153号)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煤矿投资实行安全管理红黄牌警告制度规定

煤矿投资实行安全管理红黄牌警告制度规定

煤矿投资实行安全管理红黄牌警告制度规定


 

煤矿投资实行安全管理红黄牌警告制度规定

 

 

煤矿投资公司关于实行安全管理红黄牌警告制度的暂行规定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现场安全管理,经集团公司研究决定,实行安全管理红黄牌警告制度。

一、安全红黄牌警告范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红牌警告,矿井停产3天,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1. 发生井下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或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2. 30天内发生累计死亡2人及以上的生产性责任事故。

3. 30天内被挂2次黄牌警告。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黄牌警告,矿井局部停产1天,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1. 发生死亡1人的生产性责任事故。

2. 30天内累计发生2起及以上瓦斯超限事故。

3. 30天内累计发生2起及以上重大非死亡事故。

4. 发生一起重伤3人及以上生产性责任事故。

5.30天内矿井因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被集团公司停止作业2次。

二、安全红黄牌警告的程序及要求

(一)安全监察局草拟挂牌警告报告,安全红牌警告由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签发;

安全黄牌警告由集团公司分管安全副总经理批准签发。

(二)集团公司举行挂牌警告仪式。

集团公司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带队,安全监察局、生产部、安全开采总院、党委组织部、纪委、企业文化部、矿区工会负责人及被挂牌警告单位相关人员参加。

(三)安全红黄牌要悬挂在被警告单位行政办公楼显着位置。

(四)企业文化部负责对挂牌警告仪式进行宣传报道,对挂安全红牌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在媒体上进行曝光;

对挂安全黄牌单位负有责任的分管领导在媒体上进行曝光。

三、安全红黄牌警告的整改及摘牌

(一)安全红黄牌警告整改期限原则为7天。

被挂安全红黄牌的单位在挂牌2天内写出检查报告和整改意见,以正式文件报集团公司。

(二)被挂红黄牌的单位经过整改自查、具备摘牌条件后,以正式文件向集团公司提出摘牌申请,集团公司组织现场检查合格,经集团公司分管安全副总经理批准后摘牌。

四、对安全红黄牌警告单位的处罚

(一)每被挂安全红牌1次,给予单位月度工资基金10%的经济处罚;

每被挂安全黄牌1次,给予单位月度工资基金3%的经济处罚。

凡申请摘牌现场验收不合格的,加倍经济处罚。

(二)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按《关于20年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集安〔20〕1号)和《关于进一步严格安全生产管理的决定》(集政〔20〕153号)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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