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公司出勤管理办法

物业管理公司出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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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公司出勤管理办法

 

 

物业管理公司出勤管理办法1.公司作息制度为:

①、每月休假4天(有薪),限:总办、管理处办公室、售楼处、仓管、保安主管、队长、付队长、巡逻员、绿化主管(组长)、维修部员工、司机、清洁组及其它经总经理特批人员。

当月工作满6天以上享受1天假期;

满12天以上享受2天假期;

满18天以上享受3天假期;

满24天以上才享受4天假期,否则视为事假(新进人员同此规定)。

②、每月休假3天(有薪),限:除规定月休假4天之人员,当月工作满9天以上享受1天假;

满18天以上享受2天假;

满27天以上才享受3天假,否则视为事假(新进人员同此规定)。

2. 正常工作时间:上午 08:00-12:00下午14:00-18:00

①、保安实行二班制12小时作业,换班时间视具体情况定;

②、售楼部实行每天9小时轮班工作制,换班时间视具体情况定。

3. 加班3.1 因工作需要,上级主管要求员工超时工作时,员工应合作,超时工作视为加班(包括法定假日),公司给予加班费或补休。

3. 2 非公司要求,员工单方自行加班者视为义务加班,不享受相关加班待遇。

3. 3 当事主管安排加班时必须负责班前填写《加班申请单》,经总经理审核并交行政人事部生效,否则视为未加班,当事主管负全部责任。

4. 迟到早退旷工规定:

4.1 上下班打卡时间允许每次4分钟误差范围,但月累计不得超过10分钟,否则视为迟到或早退一次,处5元罚款;

4.2 推迟5分钟上班或提前5分钟下班者视为迟到或早退一次,处5元罚款。

月连续迟到2次以上者另记警告一次(罚款10元);

4.3 推迟6-10分钟上班或提前6-10分钟下班者,视为严重迟到,扣除当事人2小时底薪;

4.4 推迟11分钟-1小时上班者视为旷工1小时,扣除半天底薪及缺勤1小时处理;

4.5 推迟1-2小时上班或提前1-2小时早退下班者,视为旷工2小时,扣除1天底薪及缺勤2小时处理;

4.6 推迟2-4小时上班或提前2-4小时下班者,视为旷工半天;

4.7 旷工0.5天(即4小时),扣除

1.5天底薪及0.5天出勤天数;

4.8 旷工1-

1.5天者(不含

1.5天),扣除3天底薪及相应出勤天数;

4.9 旷工

1.5天-2天者(不含2天),扣除

4.5天底薪及相应出勤天数;

4.10旷工2-3天者(不含3天),扣除6天底薪及相应出勤天数;

4.11连续旷工3天者或月累计旷工3天者,作自离处理,扣除个人所有工资或其它所得额,无薪结算离职;

4.12迟到、早退、旷工惩罚以罚款形式出现,当事部门管理人员填写《员工奖罚单》并交行政部。

5.考勤计算方式:

5.1打卡(纸卡考勤)适用于总办、售楼处、管理处办公室、维修部、清洁组。

5.2 每日签到考勤,适用于保安部。

5.3 管理处打卡上班(下班)前后,所有办公室人员、主管级人员及维修人员必须到经理处再次签到,以做上岗证明,签到有效时间为:上班后(下班后)5分钟内,超出视为迟到或旷工,按迟到早退旷工相关规定办理。

6. 应用表单

6.1 《加班申请单》

6.2 《请休假申请表》

6.3 《员工处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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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公司出勤管理办法


 

物业管理公司出勤管理办法

 

 

物业管理公司出勤管理办法1.公司作息制度为:

①、每月休假4天(有薪),限:总办、管理处办公室、售楼处、仓管、保安主管、队长、付队长、巡逻员、绿化主管(组长)、维修部员工、司机、清洁组及其它经总经理特批人员。

当月工作满6天以上享受1天假期;

满12天以上享受2天假期;

满18天以上享受3天假期;

满24天以上才享受4天假期,否则视为事假(新进人员同此规定)。

②、每月休假3天(有薪),限:除规定月休假4天之人员,当月工作满9天以上享受1天假;

满18天以上享受2天假;

满27天以上才享受3天假,否则视为事假(新进人员同此规定)。

2. 正常工作时间:上午 08:00-12:00下午14:00-18:00

①、保安实行二班制12小时作业,换班时间视具体情况定;

②、售楼部实行每天9小时轮班工作制,换班时间视具体情况定。

3. 加班3.1 因工作需要,上级主管要求员工超时工作时,员工应合作,超时工作视为加班(包括法定假日),公司给予加班费或补休。

3. 2 非公司要求,员工单方自行加班者视为义务加班,不享受相关加班待遇。

3. 3 当事主管安排加班时必须负责班前填写《加班申请单》,经总经理审核并交行政人事部生效,否则视为未加班,当事主管负全部责任。

4. 迟到早退旷工规定:

4.1 上下班打卡时间允许每次4分钟误差范围,但月累计不得超过10分钟,否则视为迟到或早退一次,处5元罚款;

4.2 推迟5分钟上班或提前5分钟下班者视为迟到或早退一次,处5元罚款。

月连续迟到2次以上者另记警告一次(罚款10元);

4.3 推迟6-10分钟上班或提前6-10分钟下班者,视为严重迟到,扣除当事人2小时底薪;

4.4 推迟11分钟-1小时上班者视为旷工1小时,扣除半天底薪及缺勤1小时处理;

4.5 推迟1-2小时上班或提前1-2小时早退下班者,视为旷工2小时,扣除1天底薪及缺勤2小时处理;

4.6 推迟2-4小时上班或提前2-4小时下班者,视为旷工半天;

4.7 旷工0.5天(即4小时),扣除

1.5天底薪及0.5天出勤天数;

4.8 旷工1-

1.5天者(不含

1.5天),扣除3天底薪及相应出勤天数;

4.9 旷工

1.5天-2天者(不含2天),扣除

4.5天底薪及相应出勤天数;

4.10旷工2-3天者(不含3天),扣除6天底薪及相应出勤天数;

4.11连续旷工3天者或月累计旷工3天者,作自离处理,扣除个人所有工资或其它所得额,无薪结算离职;

4.12迟到、早退、旷工惩罚以罚款形式出现,当事部门管理人员填写《员工奖罚单》并交行政部。

5.考勤计算方式:

5.1打卡(纸卡考勤)适用于总办、售楼处、管理处办公室、维修部、清洁组。

5.2 每日签到考勤,适用于保安部。

5.3 管理处打卡上班(下班)前后,所有办公室人员、主管级人员及维修人员必须到经理处再次签到,以做上岗证明,签到有效时间为:上班后(下班后)5分钟内,超出视为迟到或旷工,按迟到早退旷工相关规定办理。

6. 应用表单

6.1 《加班申请单》

6.2 《请休假申请表》

6.3 《员工处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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