秭归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 工作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事故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2指挥机构及职责2.1 县应急指挥部2.2 乡镇应急指挥部2.3 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机构2.4 专家咨询委员会3.监测、预警与报告3.1 监测系统3.2 预警系统3.3 报告制度
4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指挥协调
4.3 紧急处置
4.4 响应终结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责任追究
5.3 总结报告
6应急保障
6.1 医疗保障
6.2 人员保障
6.3 技术保障
6.4 物资保障
6.5 宣教培训
7附则
7.1 名词术语
7.2 预案解释部门
7.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及时防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22]23号),制定本预案。
1.3 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五级。
1.3.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县(市、区)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县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上级政府认定的。
1.3.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县内2个以上乡(镇)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县人民政府认定的。
1.3.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在一个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超出乡镇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4)县人民政府认定的。
1.3.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在一个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人民政府认定的。
1.3.5 较小食品安全事故(V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小食品安全事故:
(1)在一个行政村(社区居委会)区域内或者学校、建筑工地食堂发生,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在3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直职能部门认定的。
1.4 适用范围
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1.5工作原则
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有关部门按照分段管理的要求,落实各自的职责。
对可能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妥善处理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事宜。
2 指挥机构及职责2.1 县应急指挥部
2.1.1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政府根据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的建议,成立秭归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由县人民政府县长任总指挥长,分管副县长任副总指挥长,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2.1.2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的组成
包括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委宣传部、卫生局、教育局、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农业局、商务局、工商局、质监局、环保局、交通局等(组织机构图见附录)。
2.1.3 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3)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4)审议批准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
(5)其他有关事宜。
2.1.4 成员单位职责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检查、督促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拟订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收集信息,分析动态,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制定信息发布方案、负责对外信息发布并对有害信息进行封堵工作;
县卫生局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负责食物安全的应急响应及病员救治,依法开展卫生学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县农业局负责组织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县商务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供应,参与相关领域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县工商局依法开展食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县质监局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协助卫生局等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营养餐等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因污染环境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调查及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指导污染处置工作,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交通工具的组织调度;
县监察局负责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调查,并作出处分决定;
县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
2.1.5 办公室
(1)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指挥部成员单位的分管局长担任。
指挥部办公室人员、办公场地、办公设备要落实到位,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
(2)办公室职责:
a.贯彻落实县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b.检查督促各地区、各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c.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d.向市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政府、县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e.完成市、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1.6 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组成及职责
(1)事故调查组
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由县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公安、农业、工商、质监、商务等部门负责,并按分段监管的原则明确其中一部门牵头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乡镇政府及县直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2)事故处理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负责,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3)医疗救治组
由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救治措施。
(4)案件查办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负责,迅速查办案件,追踪源头,惩办违法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查处。
(5)专家咨询组
由县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和有关部门组成。
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
(6)综合组
由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汇总、报告、通报情况,分析事故进展。
(7)现场检测与评估组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小组,由相关部门负责,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参考。
(8)信息发布组
由县委宣传部负责,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并对外发布信息,负责受理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工作,负责互联网有关信息的管理。
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认真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将处理情况报告给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 2 乡镇应急指挥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事故级别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和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由乡镇相关部门组成,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各乡镇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
2. 3 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机构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管工作。
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相关问题;
负责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处理工作;
组织编制和修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组织建立和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专家库;
指导各乡镇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乡镇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参照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对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的职责,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及管理工作。
2. 4 专家咨询委员会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建立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库,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从专家库中组建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咨询委员会,具体职责:
(1)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
(2)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3. 监测、预警与报告3.1 监测系统
按照国家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农业局、质监局、工商局、卫生局等部门联合发布食品质量监督检查检测信息。
建立畅通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乡镇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负责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测工作。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各乡镇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 2 预警系统
3.2.1 加强日常监管
县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农业局、商务局、环保局、教育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
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3.2.2 建立通报制度
(1)通报范围:
a.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b.10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故。
(2)通报方式:
a.县政府有关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县食品药品监管局通报;
b.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与事故有关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县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各乡镇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C.各乡镇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将可能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风险信息报送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的险情,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及时通报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并上报县政府。
d.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
对于食品安全事故,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在上报县政府的同时,要及时向县委宣传部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3.2.3 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政府有关部门举报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县政府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3.2.4 应急准备和预防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
及时上报县政府,并向县政府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和专家通报。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做好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对特别严重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应当报请县政府同意后发布或解除。
3. 3 报告制度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包括: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和通报系统,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系统等。
县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对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情况主动监测,按规定报告。
3.3.1 报告范围
前述五级食品安全事故均为报告范围。
3.3.2 报告单位及报告人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县食品安全监管有关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
(5)行使职责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
(6)事故单位负责人;
(7)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8)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3.3 报告时限及要求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
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
在事故处理结束后5日内作出终结报告。
3.3.3.1 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
3.3.3.2 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3.3.3 . 3. 终结报告
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处理工作情况,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 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由县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
当组织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行动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地组织救援,并及时向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Ⅳ级以下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直职能部门决定。
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部署的应急救援工作措施。
4.1.1 ⅠⅡⅢ 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按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上报上级人民政府,并按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认真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1)县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县人民政府根据县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的建议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需要,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决定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县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急响应:
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县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相应应急工作建议,有关工作小组立即启动并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3)乡镇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县人民政府或者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4)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应急响应:
加强对县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的督导,根据需要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赴事发地指导督办应急处理工作。
4.1.2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县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后,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4.1.3 较小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V级)
较小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各乡镇人民政府或县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县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当对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出指导、监督和有关方面的支持。
4.1.4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
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4.2 指挥协调
进入Ⅳ级以上响应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乡镇政府或有关部门实施应急救援。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指导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并组织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
4.3 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跨县(市、区)、跨领域、影响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紧急处置方案,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并协调实施,影响特别严重的报市应急指挥部决定。
4.4 响应终结
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县、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直职能部门负责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
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5.2 责任追究
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结束以后,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进行调查,对在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3 总结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应急救援指挥部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县人民政府、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6 应急保障
6.1 医疗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系统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启动,救治人员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6.2 人员保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监察人员及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6.3 技术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食品安全事故指挥部或者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6.4 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6.5 宣教培训
各级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
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卫生安全。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秭归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 工作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事故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2指挥机构及职责2.1 县应急指挥部2.2 乡镇应急指挥部2.3 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机构2.4 专家咨询委员会3.监测、预警与报告3.1 监测系统3.2 预警系统3.3 报告制度
4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指挥协调
4.3 紧急处置
4.4 响应终结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责任追究
5.3 总结报告
6应急保障
6.1 医疗保障
6.2 人员保障
6.3 技术保障
6.4 物资保障
6.5 宣教培训
7附则
7.1 名词术语
7.2 预案解释部门
7.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及时防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22]23号),制定本预案。
1.3 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五级。
1.3.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县(市、区)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县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上级政府认定的。
1.3.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县内2个以上乡(镇)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县人民政府认定的。
1.3.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在一个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超出乡镇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4)县人民政府认定的。
1.3.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在一个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人民政府认定的。
1.3.5 较小食品安全事故(V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小食品安全事故:
(1)在一个行政村(社区居委会)区域内或者学校、建筑工地食堂发生,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在3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直职能部门认定的。
1.4 适用范围
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1.5工作原则
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有关部门按照分段管理的要求,落实各自的职责。
对可能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妥善处理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事宜。
2 指挥机构及职责2.1 县应急指挥部
2.1.1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政府根据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的建议,成立秭归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由县人民政府县长任总指挥长,分管副县长任副总指挥长,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2.1.2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的组成
包括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委宣传部、卫生局、教育局、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农业局、商务局、工商局、质监局、环保局、交通局等(组织机构图见附录)。
2.1.3 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3)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4)审议批准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
(5)其他有关事宜。
2.1.4 成员单位职责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检查、督促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拟订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收集信息,分析动态,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制定信息发布方案、负责对外信息发布并对有害信息进行封堵工作;
县卫生局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负责食物安全的应急响应及病员救治,依法开展卫生学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县农业局负责组织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县商务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供应,参与相关领域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县工商局依法开展食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县质监局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协助卫生局等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营养餐等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因污染环境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调查及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指导污染处置工作,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交通工具的组织调度;
县监察局负责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调查,并作出处分决定;
县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
2.1.5 办公室
(1)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指挥部成员单位的分管局长担任。
指挥部办公室人员、办公场地、办公设备要落实到位,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
(2)办公室职责:
a.贯彻落实县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b.检查督促各地区、各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c.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d.向市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政府、县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e.完成市、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1.6 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组成及职责
(1)事故调查组
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由县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公安、农业、工商、质监、商务等部门负责,并按分段监管的原则明确其中一部门牵头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乡镇政府及县直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2)事故处理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负责,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3)医疗救治组
由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救治措施。
(4)案件查办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负责,迅速查办案件,追踪源头,惩办违法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查处。
(5)专家咨询组
由县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和有关部门组成。
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
(6)综合组
由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汇总、报告、通报情况,分析事故进展。
(7)现场检测与评估组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小组,由相关部门负责,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参考。
(8)信息发布组
由县委宣传部负责,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并对外发布信息,负责受理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工作,负责互联网有关信息的管理。
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认真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将处理情况报告给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 2 乡镇应急指挥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事故级别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和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由乡镇相关部门组成,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各乡镇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
2. 3 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机构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管工作。
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相关问题;
负责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处理工作;
组织编制和修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组织建立和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专家库;
指导各乡镇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乡镇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参照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对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的职责,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及管理工作。
2. 4 专家咨询委员会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建立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库,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从专家库中组建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咨询委员会,具体职责:
(1)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
(2)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3. 监测、预警与报告3.1 监测系统
按照国家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农业局、质监局、工商局、卫生局等部门联合发布食品质量监督检查检测信息。
建立畅通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乡镇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负责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测工作。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各乡镇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 2 预警系统
3.2.1 加强日常监管
县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农业局、商务局、环保局、教育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
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3.2.2 建立通报制度
(1)通报范围:
a.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b.10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故。
(2)通报方式:
a.县政府有关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县食品药品监管局通报;
b.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与事故有关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县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各乡镇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C.各乡镇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将可能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风险信息报送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的险情,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及时通报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并上报县政府。
d.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
对于食品安全事故,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在上报县政府的同时,要及时向县委宣传部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3.2.3 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政府有关部门举报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县政府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3.2.4 应急准备和预防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
及时上报县政府,并向县政府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和专家通报。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做好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对特别严重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应当报请县政府同意后发布或解除。
3. 3 报告制度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包括: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和通报系统,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系统等。
县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对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情况主动监测,按规定报告。
3.3.1 报告范围
前述五级食品安全事故均为报告范围。
3.3.2 报告单位及报告人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县食品安全监管有关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
(5)行使职责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
(6)事故单位负责人;
(7)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8)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3.3 报告时限及要求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
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
在事故处理结束后5日内作出终结报告。
3.3.3.1 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
3.3.3.2 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3.3.3 . 3. 终结报告
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处理工作情况,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 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由县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
当组织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行动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地组织救援,并及时向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Ⅳ级以下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直职能部门决定。
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部署的应急救援工作措施。
4.1.1 ⅠⅡⅢ 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按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上报上级人民政府,并按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认真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1)县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县人民政府根据县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的建议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需要,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决定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县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急响应:
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县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相应应急工作建议,有关工作小组立即启动并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3)乡镇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县人民政府或者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4)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应急响应:
加强对县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的督导,根据需要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赴事发地指导督办应急处理工作。
4.1.2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县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后,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4.1.3 较小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V级)
较小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各乡镇人民政府或县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县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当对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出指导、监督和有关方面的支持。
4.1.4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
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4.2 指挥协调
进入Ⅳ级以上响应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乡镇政府或有关部门实施应急救援。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指导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并组织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
4.3 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跨县(市、区)、跨领域、影响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紧急处置方案,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并协调实施,影响特别严重的报市应急指挥部决定。
4.4 响应终结
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县、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直职能部门负责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
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5.2 责任追究
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结束以后,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进行调查,对在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3 总结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应急救援指挥部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县人民政府、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6 应急保障
6.1 医疗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系统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启动,救治人员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6.2 人员保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监察人员及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6.3 技术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食品安全事故指挥部或者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6.4 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6.5 宣教培训
各级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
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卫生安全。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微信扫一扫在手机阅读、分享本文
本文标题:秭归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链接地址:https://www.hetongbase.com//index/article/detail/detail_id/96654.html
版权声明
该文档由用户投稿上传,不允许他人进行二次传播,一经发现收回会员权益,如果侵权请联系网站客服进行处理。
微信订阅号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