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院合同管理规定

附院合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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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院合同管理规定

 

 

附属医院合同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医院的合同管理,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合同类型包括:建设工程合同;装修、修缮工程合同;仪器、设备、药品、试剂、办公用品采购合同;技术合作、开发、技术转让合同;医院合作合同;融资借款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劳动人事聘用合同等。

第三条 合同的起草。

(一) 合同文本的起草工作由授权的经办部门负责。

(二) 认为文本内容有必要请法律顾问协助起草的,可请医院法律顾问协助起草。

第四条 合同的审核。

(一) 医院签订的合同,由授权的部门负责审核,分管院领导或院长会审;

(二) 分管院领导或院长认为需要进行法律审查的,可以移交医院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审查,必要时可提议召开院务会对合同的具体内容做进一步审核。

第五条 合同的签署。

(一) 签署合同,承办部门必须填写《E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合同签署申请表》,办理审批手续。

(二) 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各类经济合同,由院长签署。

(三) 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各类经济合同,由院长授权的职能部门及分管院领导共同签署。

(四) 合同虽无金额或金额低于10万元以下的,但该合同的履行对医院产生较大影响的,或者院长认为必须亲自签署的,或者合同文本要求必须由院长签署的,由授权的职能部门、分管院领导会签审核,院长签署。

(五)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院“三产”公司,对外签订与医院权力义务有关的合同的,经分管院长和院长审核同意后,由“三产”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签订的合同需在医院备案并留存原件一份。

(六) 未经授权的科室或个人不得对外签署与医院权力义务有关的合同。

第六条 合同文件的保管。

(一) 合同正本留存医院档案室,其他部门存正本或复印件。

(二) 医院档案室依据保密程度专门归档,并做好登记。

(三) 每一份合同履行完毕或长期合同的每一阶段完成,各有关人员应及时将上述有关资料整理清楚,移交档案室存档。

第七条 责任。

(一) 凡因越权处理合同事宜、未及时汇报情况或遗失合同有关资料而给医院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

(二) 若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医院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院合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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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医院合同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医院的合同管理,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合同类型包括:建设工程合同;装修、修缮工程合同;仪器、设备、药品、试剂、办公用品采购合同;技术合作、开发、技术转让合同;医院合作合同;融资借款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劳动人事聘用合同等。

第三条 合同的起草。

(一) 合同文本的起草工作由授权的经办部门负责。

(二) 认为文本内容有必要请法律顾问协助起草的,可请医院法律顾问协助起草。

第四条 合同的审核。

(一) 医院签订的合同,由授权的部门负责审核,分管院领导或院长会审;

(二) 分管院领导或院长认为需要进行法律审查的,可以移交医院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审查,必要时可提议召开院务会对合同的具体内容做进一步审核。

第五条 合同的签署。

(一) 签署合同,承办部门必须填写《E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合同签署申请表》,办理审批手续。

(二) 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各类经济合同,由院长签署。

(三) 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各类经济合同,由院长授权的职能部门及分管院领导共同签署。

(四) 合同虽无金额或金额低于10万元以下的,但该合同的履行对医院产生较大影响的,或者院长认为必须亲自签署的,或者合同文本要求必须由院长签署的,由授权的职能部门、分管院领导会签审核,院长签署。

(五)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院“三产”公司,对外签订与医院权力义务有关的合同的,经分管院长和院长审核同意后,由“三产”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签订的合同需在医院备案并留存原件一份。

(六) 未经授权的科室或个人不得对外签署与医院权力义务有关的合同。

第六条 合同文件的保管。

(一) 合同正本留存医院档案室,其他部门存正本或复印件。

(二) 医院档案室依据保密程度专门归档,并做好登记。

(三) 每一份合同履行完毕或长期合同的每一阶段完成,各有关人员应及时将上述有关资料整理清楚,移交档案室存档。

第七条 责任。

(一) 凡因越权处理合同事宜、未及时汇报情况或遗失合同有关资料而给医院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

(二) 若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医院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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