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内部市场价格委员会工作制度

集团内部市场价格委员会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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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内部市场价格委员会工作制度

 

 

集团内部市场价格委员会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规范集团公司内部市场管理,增强各经济实体市场竞争意识,理顺成本和价格管理机制,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根据《煤业集团关于加强内部市场管理的安排意见》,特制定内部市场价格委员会(以下简称"价格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二条价格委员会是集团公司内部市场管理领导组下设的负责集团公司内部市场价格管理的工作机构,对内部市场管理领导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价格委员会对所议事项坚持有利于集团公司发展,保持集团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坚持内部市场化或模拟市场化的原则;

坚持同质同价、优先内部的原则;

坚持扶持但不保护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决策的原则。

第二章工作机构

第四条价格委员会主任委员FF、副主任委员FF。

委员由生产处、洗选处、机电处、运销处、各产业局、装备物资分公司、发展与建设局、招标办、监察处、审计处的处长(主任、产业局主持工作的副局长)组成;

价格委员会下设六个专业小组:煤炭价格小组,由运销处处长兼任组长;

运输价格小组,由生产处处长兼任组长;

机电设备维修及电力价格小组,由机电处处长兼任组长;

煤层气价格小组,由煤层气产业发展局副局长兼任组长;

化工产品价格小组,由煤化工产业发展局副局长兼任组长;

多种经营产品价格小组,由多经产业发展局副局长兼任组长。

第五条 价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务中心,主任由财务中心主任兼任。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六条 价格委员会负责研究集团公司生产经营方面内部市场(固定资产除外)价格管理的具体问题,确定或调整内部市场产品的结算价格,完善内部交易价格机制,组织制定相关规定和措施,建立健全价格管理制度;

负责内部交易价格的审核论证,提出内部交易定价方案,报内部市场管理领导组决策。

第七条价格委员会办公室在价格委员会领导下,负责传达内部市场管理领导组的批复事项,整理、上报价格委员会会议决的事项及价格委员会会议纪要,监督、检查内部市场经济实体对价格委员会议决事项的执行情况等。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八条价格委员会议事采用召开会议的方式进行,会议分为工作例会和临时会议。

工作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对内部市场价格方案进行审核论证;

临时会议根据各专业小组提出的申请召开。

工作例会和临时会议均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

主任委员外出,委托副主任委员或其他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对现行价格有疑义的内部经济实体,应形成调价申请,上报各专业小组;

专业小组受理申请后,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调查论证,形成调研报告,做出是否调价的结论,上报价格委员会办公室;

若需进行调价,专业小组向价格委员会主任委员申请召开价格委员会临时会议。

调研报告应当包括现行价格存在的问题,市场价格情况,调价的原因和依据,调价的意见等内容。

第十条 价格委员会召开会议,应提前一周将会议所议事项和内容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告知委员会所有委员。

如遇紧急或特殊情况,可不受此限制,但要在会议纪要中注明紧急或特殊情况的原因。

第十一条委员接到会议通知和会议资料后,应当调查研究、认真审核,并提前三天向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

报告内容必须包含本单位对所议事项的意见和建议、论证方法、计算依据。

委员不得无故缺席会议,确实不能参会者应提前向主任委员请假,经主任委员同意后,可以委托其他人员代为参加。

第十二条会议采取民主集中制原则议决事项,保证委员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同时对议决事项建立利益关联委员回避制度,专业小组委员提出具体方案,进行理由陈述,不进行表决。

所有会议议决的事项,必须经四分之三以上委员同意后方可通过(没有参会人员经主任委员同意后可委托其他委员代为投票)。

第十三条价格委员会对所议决的事项向内部市场管理领导组报告,最终由内部市场管理领导组批准执行。

第五章定价范围

第十四条 价格委员会的定价范围应严格按照《晋城煤业集团关于加强内部市场管理的安排意见》的规定执行,凡应纳入招标范围的内部产品,将根据招标结果予以确定,不属于内部市场价格委员会的定价范围。

第六章价格确定方法

第十五条对于不同的内部关联交易事项,价格委员会主要参考以下因素制定内部市场交易价格。

1、市场因素。

有成熟市场条件的产品,可以引入市场机制,按市场价格确定内部交易价格;2、政府定价因素。

有明确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内部产品,如水、电、暖、通信费等,可以考虑参照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来确定内部交易价格;3、 集团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的因素。

如果产品的外部市场价格未完全形成,可以考虑供需双方盈利水平,采用协商的办法确定内部交易价格,保证集团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工作制度解释权属于集团公司内部市场价格委员会。

第十七条本工作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集团内部市场价格委员会工作制度

集团内部市场价格委员会工作制度

集团内部市场价格委员会工作制度

集团内部市场价格委员会工作制度


 

集团内部市场价格委员会工作制度

 

 

集团内部市场价格委员会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规范集团公司内部市场管理,增强各经济实体市场竞争意识,理顺成本和价格管理机制,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根据《煤业集团关于加强内部市场管理的安排意见》,特制定内部市场价格委员会(以下简称"价格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二条价格委员会是集团公司内部市场管理领导组下设的负责集团公司内部市场价格管理的工作机构,对内部市场管理领导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价格委员会对所议事项坚持有利于集团公司发展,保持集团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坚持内部市场化或模拟市场化的原则;

坚持同质同价、优先内部的原则;

坚持扶持但不保护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决策的原则。

第二章工作机构

第四条价格委员会主任委员FF、副主任委员FF。

委员由生产处、洗选处、机电处、运销处、各产业局、装备物资分公司、发展与建设局、招标办、监察处、审计处的处长(主任、产业局主持工作的副局长)组成;

价格委员会下设六个专业小组:煤炭价格小组,由运销处处长兼任组长;

运输价格小组,由生产处处长兼任组长;

机电设备维修及电力价格小组,由机电处处长兼任组长;

煤层气价格小组,由煤层气产业发展局副局长兼任组长;

化工产品价格小组,由煤化工产业发展局副局长兼任组长;

多种经营产品价格小组,由多经产业发展局副局长兼任组长。

第五条 价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务中心,主任由财务中心主任兼任。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六条 价格委员会负责研究集团公司生产经营方面内部市场(固定资产除外)价格管理的具体问题,确定或调整内部市场产品的结算价格,完善内部交易价格机制,组织制定相关规定和措施,建立健全价格管理制度;

负责内部交易价格的审核论证,提出内部交易定价方案,报内部市场管理领导组决策。

第七条价格委员会办公室在价格委员会领导下,负责传达内部市场管理领导组的批复事项,整理、上报价格委员会会议决的事项及价格委员会会议纪要,监督、检查内部市场经济实体对价格委员会议决事项的执行情况等。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八条价格委员会议事采用召开会议的方式进行,会议分为工作例会和临时会议。

工作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对内部市场价格方案进行审核论证;

临时会议根据各专业小组提出的申请召开。

工作例会和临时会议均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

主任委员外出,委托副主任委员或其他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对现行价格有疑义的内部经济实体,应形成调价申请,上报各专业小组;

专业小组受理申请后,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调查论证,形成调研报告,做出是否调价的结论,上报价格委员会办公室;

若需进行调价,专业小组向价格委员会主任委员申请召开价格委员会临时会议。

调研报告应当包括现行价格存在的问题,市场价格情况,调价的原因和依据,调价的意见等内容。

第十条 价格委员会召开会议,应提前一周将会议所议事项和内容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告知委员会所有委员。

如遇紧急或特殊情况,可不受此限制,但要在会议纪要中注明紧急或特殊情况的原因。

第十一条委员接到会议通知和会议资料后,应当调查研究、认真审核,并提前三天向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

报告内容必须包含本单位对所议事项的意见和建议、论证方法、计算依据。

委员不得无故缺席会议,确实不能参会者应提前向主任委员请假,经主任委员同意后,可以委托其他人员代为参加。

第十二条会议采取民主集中制原则议决事项,保证委员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同时对议决事项建立利益关联委员回避制度,专业小组委员提出具体方案,进行理由陈述,不进行表决。

所有会议议决的事项,必须经四分之三以上委员同意后方可通过(没有参会人员经主任委员同意后可委托其他委员代为投票)。

第十三条价格委员会对所议决的事项向内部市场管理领导组报告,最终由内部市场管理领导组批准执行。

第五章定价范围

第十四条 价格委员会的定价范围应严格按照《晋城煤业集团关于加强内部市场管理的安排意见》的规定执行,凡应纳入招标范围的内部产品,将根据招标结果予以确定,不属于内部市场价格委员会的定价范围。

第六章价格确定方法

第十五条对于不同的内部关联交易事项,价格委员会主要参考以下因素制定内部市场交易价格。

1、市场因素。

有成熟市场条件的产品,可以引入市场机制,按市场价格确定内部交易价格;2、政府定价因素。

有明确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内部产品,如水、电、暖、通信费等,可以考虑参照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来确定内部交易价格;3、 集团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的因素。

如果产品的外部市场价格未完全形成,可以考虑供需双方盈利水平,采用协商的办法确定内部交易价格,保证集团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工作制度解释权属于集团公司内部市场价格委员会。

第十七条本工作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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