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值班制度
第一条、值班制度
(一)、下属煤矿企业实行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值班制度。
第二条、值班人员范围
(一)、下属煤矿企业:班子成员、总经理助理和副总工程师。
(二)、矿井及以上单位机关部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本单位领导干部值班。
第三条、值班时间
(一)、下属煤矿企业领导干部在所属市区境内的安排值班,在市区境外出差的不安排值班。
(二)、 领导干部实行轮流值班,值班时间为24小时,原则上从当日8:00到次日8:00。
(三)、下属煤矿企业在法定假日放假期间,矿井在法定假日放假和双休日期间应安排矿领导值班。
(四)、法定假日放假期间,下属煤矿企业领导干部值班时间原则上按24小时,也可以按8小时或12小时。
第四条、值班职责
(一)、掌握安全生产情况。
(二)、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三)、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四)、按程序处置安全生产紧急事项。
(五)、检查劳动纪律及各单位值班工作情况。
(六)、向上级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七)、传达上级和政府有关部门指令。
(八)、落实上级和政府有关部门布置的工作。
第五条、值班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领导干部值班工作,认真安排布置,落实值班人员职责。
(二)、值班人员不得离开本单位行政区域,原则上应在调度室(值班室)值班,并坚守值班岗位,履行值班责任,尽职尽责完成值班任务。
(三)、值班人员原则上不得缺席,特殊情况必须向调度说明,并向主要值班领导请假。
(四)、值班人员必须保持24小时手机开机,且不得拒绝接听调度电话。
(五)、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禁止喝酒。
(六)、值班人员应执行交接班制度,及时交接未完事项。
(七)、各级安全生产调度必须逐级上报本单位当日值班人员名单,并掌握所属各单位当日值班情况。
(八)、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值班由本单位调度室负责统一协调和掌握,必须提前24小时通知值班人员。
入井检查和带班作业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53)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及时排查、控制、消除安全隐患,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矿井和直管矿井的公司。
第二条 直管矿井的公司班子成员、副总工程师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开展入井检查。
矿井班子成员、副总工程师、生产安全部门负责人应当开展入井检查和实行带班作业。
第三条 直管矿井的公司相关人员每月入井检查次数及主要职责:
一、入井检查次数规定
(一)、正职领导每月不少于6次;
(二)、分管生产、安全、技术、机电等方面的副职领导每月不少于8次;
(三)、副总工程师每月不少于9次;
(四)、安全、生产业务处室正职负责人每月不少于10次,副职负责人每月不少于12次;
(五)、其他部门负责人每月入井检查和带班作业班次由下属煤矿的公司确定。
二、主要职责
(一)、监督检查矿级领导干部下井带班作业执行情况;
(二)、检查矿井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及各级领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三)、检查矿井“一通三防”、顶板、机电运输、防治水等防范重特大事故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检查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重大隐患整治等工作的开展情况;
(五)、检查作业环境、机械设备、安全设施的安全状况及“三同时”执行情况。
第四条 矿井负责人和生产、安全、经营管理人员每月入井检查和带班作业班次的规定及主要职责:
一、入井检查次数的规定
(一)、矿井正职和总工程师每月不少于10班次;
(二)、矿井分管安全生产副职每月不少于15班次;
(三)、矿井其它领导每月不少于8班次;
(四)、矿井副总工程师、部门负责人等,每月入井检查次数由直管矿井的上级公司确定。
二、入井带班作业的次数规定
(一)、矿长带班次数不少于6次。
(二)、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和部门负责人带班作业次数由直管矿井的上级公司根据矿领导的人数、工作量、业务分工等因素进行确定入井带班作业次数。
各矿井根据领导带班次数的规定,确定入井带班的班次。
保证每班至少有一名副总工程师及以上的矿领导入井带班作业。
三、主要职责
(一)、监督检查当班安检员、瓦检员、班组长、(区)队长等安全管理人员跟班上岗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以及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二)、检查、督促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特别是“一通三防”、顶板、机电运输、放炮环节、防治水等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
(三)、检查重大隐患整治进展情况,督促当班落实整改安全隐患,发现“三违”行为,及时予以制止;
(四)、对现场出现的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并通过制定措施、完善制度、落实“人、财、物”等予以解决;
(五)、负责检查和处理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其它问题。
第五条 检查考核
(一)各下属煤矿企业、直管矿井的公司要进一步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建立和完善矿井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和考核办法。
明确下井带班的作业种类、下井带班人员范围、每月下井带班的次数、在井下工作时间、下井带班的任务和职责权限,以及考核奖惩办法等。
(二)各级领导干部每次下井要有明确的目的和任务,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三)纳入下井带班作业范畴的管理人员每月下井次数和入井带班次数不少于(集团)公司规定的标准。
(四)下属煤矿企业、直管矿井的公司领导下井查出的问题要作专门的交待、指定、落实部门和人员整改以及确立整改完成时间。
(五)下属煤矿企业、直管矿井的公司要对领导干部入井检查和带班作业的情况采取不同形式予以公布、通报。
第六条 本制度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七条 本制度修改解释权属(集团)公司。
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值班制度
第一条、值班制度
(一)、下属煤矿企业实行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值班制度。
第二条、值班人员范围
(一)、下属煤矿企业:班子成员、总经理助理和副总工程师。
(二)、矿井及以上单位机关部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本单位领导干部值班。
第三条、值班时间
(一)、下属煤矿企业领导干部在所属市区境内的安排值班,在市区境外出差的不安排值班。
(二)、 领导干部实行轮流值班,值班时间为24小时,原则上从当日8:00到次日8:00。
(三)、下属煤矿企业在法定假日放假期间,矿井在法定假日放假和双休日期间应安排矿领导值班。
(四)、法定假日放假期间,下属煤矿企业领导干部值班时间原则上按24小时,也可以按8小时或12小时。
第四条、值班职责
(一)、掌握安全生产情况。
(二)、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三)、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四)、按程序处置安全生产紧急事项。
(五)、检查劳动纪律及各单位值班工作情况。
(六)、向上级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七)、传达上级和政府有关部门指令。
(八)、落实上级和政府有关部门布置的工作。
第五条、值班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领导干部值班工作,认真安排布置,落实值班人员职责。
(二)、值班人员不得离开本单位行政区域,原则上应在调度室(值班室)值班,并坚守值班岗位,履行值班责任,尽职尽责完成值班任务。
(三)、值班人员原则上不得缺席,特殊情况必须向调度说明,并向主要值班领导请假。
(四)、值班人员必须保持24小时手机开机,且不得拒绝接听调度电话。
(五)、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禁止喝酒。
(六)、值班人员应执行交接班制度,及时交接未完事项。
(七)、各级安全生产调度必须逐级上报本单位当日值班人员名单,并掌握所属各单位当日值班情况。
(八)、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值班由本单位调度室负责统一协调和掌握,必须提前24小时通知值班人员。
入井检查和带班作业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53)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及时排查、控制、消除安全隐患,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矿井和直管矿井的公司。
第二条 直管矿井的公司班子成员、副总工程师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开展入井检查。
矿井班子成员、副总工程师、生产安全部门负责人应当开展入井检查和实行带班作业。
第三条 直管矿井的公司相关人员每月入井检查次数及主要职责:
一、入井检查次数规定
(一)、正职领导每月不少于6次;
(二)、分管生产、安全、技术、机电等方面的副职领导每月不少于8次;
(三)、副总工程师每月不少于9次;
(四)、安全、生产业务处室正职负责人每月不少于10次,副职负责人每月不少于12次;
(五)、其他部门负责人每月入井检查和带班作业班次由下属煤矿的公司确定。
二、主要职责
(一)、监督检查矿级领导干部下井带班作业执行情况;
(二)、检查矿井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及各级领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三)、检查矿井“一通三防”、顶板、机电运输、防治水等防范重特大事故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检查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重大隐患整治等工作的开展情况;
(五)、检查作业环境、机械设备、安全设施的安全状况及“三同时”执行情况。
第四条 矿井负责人和生产、安全、经营管理人员每月入井检查和带班作业班次的规定及主要职责:
一、入井检查次数的规定
(一)、矿井正职和总工程师每月不少于10班次;
(二)、矿井分管安全生产副职每月不少于15班次;
(三)、矿井其它领导每月不少于8班次;
(四)、矿井副总工程师、部门负责人等,每月入井检查次数由直管矿井的上级公司确定。
二、入井带班作业的次数规定
(一)、矿长带班次数不少于6次。
(二)、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和部门负责人带班作业次数由直管矿井的上级公司根据矿领导的人数、工作量、业务分工等因素进行确定入井带班作业次数。
各矿井根据领导带班次数的规定,确定入井带班的班次。
保证每班至少有一名副总工程师及以上的矿领导入井带班作业。
三、主要职责
(一)、监督检查当班安检员、瓦检员、班组长、(区)队长等安全管理人员跟班上岗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以及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二)、检查、督促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特别是“一通三防”、顶板、机电运输、放炮环节、防治水等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
(三)、检查重大隐患整治进展情况,督促当班落实整改安全隐患,发现“三违”行为,及时予以制止;
(四)、对现场出现的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并通过制定措施、完善制度、落实“人、财、物”等予以解决;
(五)、负责检查和处理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其它问题。
第五条 检查考核
(一)各下属煤矿企业、直管矿井的公司要进一步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建立和完善矿井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和考核办法。
明确下井带班的作业种类、下井带班人员范围、每月下井带班的次数、在井下工作时间、下井带班的任务和职责权限,以及考核奖惩办法等。
(二)各级领导干部每次下井要有明确的目的和任务,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三)纳入下井带班作业范畴的管理人员每月下井次数和入井带班次数不少于(集团)公司规定的标准。
(四)下属煤矿企业、直管矿井的公司领导下井查出的问题要作专门的交待、指定、落实部门和人员整改以及确立整改完成时间。
(五)下属煤矿企业、直管矿井的公司要对领导干部入井检查和带班作业的情况采取不同形式予以公布、通报。
第六条 本制度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七条 本制度修改解释权属(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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