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云视讯业务协议
甲方:【】
乙方:【】
【 】年【 】月
一、合同当事人
甲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乙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云视讯业务事宜,达成如下一致条款:
业务内容
云视讯业务是基于云平台提供的高品质、专业级视频会议解决方案。支持高清音频、1080P高清视频、数据辅流等功能,可通过专用高清会议终端和Web页面预约和发起会议。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应派专人负责做好本方入网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入网前期的组织、协调工作;接入设备及免费提供机房内安装场地、配套设施(如机架、电源、空调、照明等)的准备;保证入网各机构配合乙方的进网调测工作;调配和预留所在大楼内配线室至机房的通信线路;提供终端的最后摆放位置,并提供涉及入网实施工作的各机构项目负责人的联系方式;完成从接入设备到终端的综合布线工作【综合布线工作也可经由甲乙双方沟通,由乙方负责完成】。甲方应为乙方接入线路及设备提供安全保障,并为乙方进行线路接入及设备维护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甲方应保证甲方侧接入地点物业全面配合乙方工程实施、安装和调测等工作。如因甲方未做好上述入网前的准备工作,导致乙方被要求支付额外费用的,该等费用应由甲方承担。对于因甲方原因造成的接入或维护延迟,乙方不承担责任。
甲方应以《云视讯业务受理表》(见本协议附件一)的形式,针对本协议约定的云视讯业务,向乙方书面提供业务办理的准确信息(需加盖甲方公章),包括甲方侧接入地点、企业成员码号需求、企业成员联系方式、技术要求、工期、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如甲方提供以上信息有误,相应的责任和后果由甲方承担。如因甲方提供的接入地点错误导致工期延误的,开通时间应相应地顺延;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予以赔偿。在本协议履行期内,如甲方需要在本协议项下新增或变更业务,可以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者补充签订业务受理单/变更单进行约定。
如果甲方利用本协议进行的任何活动需要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的许可或批准,则甲方应当在业务接入前获得相关许可或批准,否则乙方有权不给予业务接入。甲方应确保在本协议履行期内其所获得的相关许可、批准手续持续有效,否则乙方有权终止为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业务,但乙方的上述权利不应被视为乙方有审核甲方是否具有该等许可、批准手续的义务或保证其合法有效的任何责任。
甲方承诺不利用乙方提供的电信服务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活动。甲方认可乙方有权判断本协议项下甲方从事的业务活动或甲方通过乙方通信网络所传输或发布的信息是否违法、违规或违反本协议约定,且乙方有权在提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或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的业务等,相应的责任和后果由甲方承担。但乙方的上述权利不应被视为乙方有审核甲方行为或信息内容的义务或保证其合法合规的任何责任。
甲方不应超出本协议约定范围使用乙方提供的业务,不得擅自以任何方式(如转租、转售等)向第三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的业务,不得违法开展电信业务或利用乙方提供的业务在电信服务领域进行竞争性或对比性宣传。甲方违反本条约定将被视同严重违约,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并保留追偿权力,相应的责任和后果由甲方承担。
设备投资建设采用以下第()种方式进行:
甲方侧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所适用的接入设备、高清会议终端、服务器、存储、网络设备、电源、终端等)由甲方投资建设和管理,甲方侧设备的扩容改造、技术支持及服务由甲方负责,乙方提供配合。甲方侧设备应符合可适用于本协议项下业务的各项技术接口指标、终端通信的技术标准、电器特性和通信方式等,不得影响公网的安全。因甲方设备不符合乙方相关技术规范或在运行过程中存在安全性、稳定性问题,造成甲方无法正常使用业务的,由此产生的责任和后果应由甲方自行承担。甲乙双方的网络维护界面以甲方侧设备为界,甲方设备外侧至乙方网络由乙方负责。对于甲方已有设备无法与乙方网络兼容的情况,由双方协商制定解决方案,乙方不承担责任。
甲方侧设备(包括本协议范围内所适用的接入设备、高清会议终端、网络设备、电源、终端等)由乙方投资建设,并由乙方负责后续扩容改造、技术支持及服务,甲方提供配合。
在乙方根据业务要求而实施相关建设工程时,甲方应保证必要的施工条件;对于安装相应线路、设备等所需要的甲方管理范围以内的交接间、管道、沟槽、孔、洞等设施,甲方需要自行提供,且甲方不得擅自拆、改、更换、加装、移装乙方安装的线路、设施、设备。
甲方申请开通基于乙方通信网络的各项服务,应按乙方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甲方应保证业务申请登记资料均真实、准确和合法有效,并有义务配合乙方核实登记资料。如甲方登记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名称、账户、通讯地址、联系人等相关信息)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前10日内将相关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资料。如乙方发现甲方登记资料不真实、不正确,导致乙方无法与甲方取得联系或甲方未及时配合更正上述信息的,乙方有权暂停向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的业务,相应的责任和后果由甲方承担。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乙方有权依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收取各项费用。
4.2 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提供云视讯业务相关的服务。本协议项下乙方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
根据用户需求、用户侧相关设施情况,配合用户选择最优的高清会议终端型号,并制定相关组网、设备部署等解决方案,并根据甲乙双方协商结果进行工程实施、售后服务等工作;
对于可能发生的与甲方系统的对接,提供技术支撑工作。
4.3 本协议项下,各项费用在业务订购【当月/下月】生效;套餐变更时次月生效;业务销户当月套餐费按照一个自然月正常收取。
4.4 乙方负责其通信网络的运行、维护和管理。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为甲方提供重要客户保障机制,为甲方提供7×24小时故障处理、专家级客服、远程技术支持等服务工作,乙方服务热线为【4001100868】。
4.5 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应于【】个工作日内完成甲方云视讯业务的开通工作。如甲方在业务受理单中对开通时间另有要求,且业务受理单为乙方所接受,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开通业务。因下列情况产生的延误,乙方不承担责任:
甲方不具备网络接入所要求的线路条件,需要进行特殊线路施工或甲方所在地理位置超出提供专线的有效距离;
甲方不具备网络接入所要求的终端接入设备,需要进行设备的更换、升级;
因无法预见的市政施工、市政审批等原因导致的线路开通受阻;
由于法定节假日或遇重大活动时,乙方按照政府规定进行的封网;
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况以及其他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未能按时开通的情况。
4.6 乙方提供的服务应满足工信部颁布的《电信服务规范》,保障甲方使用通信业务安全畅通。乙方承诺故障处理时限:一般故障【 48 】小时内解决,业务中断【 8 】小时内解决。
4.7 因乙方进行定期设备维护、业务平台检测、系统升级改造、必要的施工、割接等可能需要临时中断业务并可能影响业务的正常使用时,乙方应至少提前【3】天书面通知甲方,说明必要情况,尽可能减少对业务使用的影响,上述计划中断不视为乙方违约。
4.8 乙方承诺其提供的硬件设备和网络资源有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保障甲方使用网络的安全稳定运行和信息资源的安全。但因甲方自身原因造成的网络安全事故以及第三方攻击导致的安全事故,乙方不承担责任。
4.9 乙方有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处理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客户基础资料、真实身份信息、采取技术处理措施等。甲方应当予以配合,并对由此造成的影响予以谅解。如乙方接到投诉或发现提供给甲方使用的网络有违法行为发生,乙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甲方有义务配合有关部门调查,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开通验收
业务开通后,甲方应按照乙方标准规程进行验收,详细验收规则及验收单请参见附件三《云视讯业务验收单》。如甲方对业务验收有特殊要求,应在本协议签署前提出书面意见,并与乙方协商一致,开通验收时,以双方达成一致的标准进行验收。
业务验收应当在乙方发出业务验收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由甲方与乙方相关人员共同书面确认。如甲方对验收有异议,应在上述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如甲方在上述期限内对验收未提出书面意见也未确认开通的,视为验收已通过且甲方已同意开通业务。
计费和结算
乙方按照本协议附件一规定的资费标准向甲方收取云视讯业务的费用。
本协议所商定云视讯业务相关费用不包含甲方的业务承载线路接入费用。
计费账期为每月1日至月末日(即一个自然月)。
账单:账单由乙方计费系统出具,账单中应包含该计费周期内各业务的实际发生情况、结算金额以及其它所需的业务信息。
甲方付款方式:【□预付费方式/□后付费方式】。
预付费方式:甲方应提前预存云视讯月租费用,若甲方当月末付费账户中预存款不足以抵扣次月的月租费时,乙方有权即刻执行业务暂停。
后付费方式:甲方的缴费周期为【 】。甲方应在每个缴费周期(业务开通当月即为缴费周期开始计算的第一个月)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缴清上期费用,第二个月为账款催缴期,由乙方客户经理或10086向甲方进行催缴费和逾期停机的通知,第三个月1日若甲方仍未结清账款,乙方有权即刻执行业务暂停。
甲方保证乙方为唯一的收款人,否则不能免除其对乙方的付款责任。甲方应严格按照协议确定之金额按期向乙方交纳应付的费用。
乙方全称:【】
乙方开户行:【】
乙方银行账号:【】
发票信息
(1)根据电信业“营改增”相关法规要求,乙方可对2014年6月1日后与甲方业务合作产生的费用提供电信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项目及对应税率为:
①基础电信服务(税率10%)
②增值电信服务(税率6%)
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配合提供以下文件和信息:
①根据乙方要求提供下列文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A、营业执照副本
B、组织机构代码证
C、税务登记证副本
D、银行开户许可证
E、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文件(以下任意一份即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书●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字样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②发票开具
A、乙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如勾选增值税专用发票,双方信息如下:
甲方名称(必填):
国税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地址:
联系方式:
发票开具方名称(必填):
国税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地址:
联系方式:
(备注:以上账户信息仅用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使用,不作为收款账户)
③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要求:
A、甲方如是一般纳税人资质,可以向乙方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B、甲方如果需要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需以集团单位名义发起申请;乙方不向个人手机号码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C、甲方如有特殊要求,预存时要求开具发票的,乙方只开具通用机打发票,不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D、必须先付款,方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已向甲方开具通用机打发票的,甲方不得另行要求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B、甲方应在缴费期内及时通知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保证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时间充裕。为确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安全,请甲方指定增值税专用发票联系人负责发票接收工作,并保持联系人员稳定。协议执行期间甲方需更换联系人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3)甲方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日起180天内进行认证处理,如发现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有误、认证不符或认证不通过等情况,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日当月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日起180日内与乙方联系反馈。双方应按乙方税务机关发票征管规定,相互配合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更换事宜。因甲方原因导致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认证带来的责任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视为违约。任何一方在收到对方的具体说明违约的书面通知后,如确认违约行为实际存在,则应在10日内对违约行为予以纠正并书面通知对方;如认为违约行为不存在,则应在10日内向对方提出书面异议或说明,在此情况下,双方可以就此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本协议争议解决条款解决。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本协议另有具体约定的,从其约定。
若甲方未按时支付本协议约定的费用,乙方有权暂停为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的业务,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自甲方欠费之日起至甲方付清欠费之日止每日按全部欠费金额的3‰向甲方加收违约金,甲方任何一个月的月租费在该月结束后三个月尚未结清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取消为甲方开通的业务,并有权继续追索甲方所欠的全部费用及其违约金,由此导致的责任和后果由甲方承担。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无论何种情况,乙方对本协议项下所承担的违约金及赔偿总额之和不超过甲方向乙方实际支付费用的总和。
保密条款
“保密信息”是指本协议拥有信息的一方(“提供方”)根据本协议向另一方(“接收方”)提供的信息,或接收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从提供方处获知的信息。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信息、商业信息、商业秘密、文件、程序、计划、技术、图表、模型、参数、数据、标准、专有技术、业务或业务运作方法和其他保密信息,本协议的条款和与本协议有关的其他信息,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所有信息、数据、资料、意见、建议等。
保密信息只能由接收方及其人员为本协议目的而使用。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对于提供方提供的任何保密信息,未经提供方事先书面同意,接收方及其知悉保密信息的有关人员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提供或披露给任何第三方。但是,乙方为本协议目的向其关联方(包括乙方的关联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披露保密信息不受本条约束。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双方均有权拒绝除用户本人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的查询,不得出售或向他人提供双方信息;双方应尽合理努力将电子支付交易数据以安全方式保存,并防止其在公共、私人或内部网络上传输时被擅自查看或非法截取。
甲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乙方对甲方的客户资料和通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要求乙方提供协助和配合,乙方给予协助和配合的,不构成违反保密义务。
甲方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甲方身份或者反映甲方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乙方收集、使用甲方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甲方理解并同意,乙方及其关联公司可以通过业务受理系统登记、纸质返档,通过网络接收、读取并记录等方式,以提供电信服务为目的,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甲方提供的和甲方使用服务过程中形成的个人信息,甲方应当就乙方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情况向信息权利人进行说明和披露,如甲方未充分说明和披露的,由甲方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责任。乙方有权依法对包含甲方在内的整体用户数据进行分析并加以利用。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向除乙方关联公司外的第三方提供甲方个人信息。甲方可以通过营业厅或乙方指定的其他渠道,对其个人信息进行查询、更正。
乙方应严格按照《网络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4号)、《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甲方个人信息履行保护义务。
接收方的律师、会计师、承包商和顾问为提供专业协助而需要了解保密信息时,接收方可向其披露保密信息,但是,其应要求上述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或按照有关职业道德标准履行保密义务。接收方应向提供方承担因己方聘请的上述专业顾问违反保密约定而给提供方造成的任何损失。
如相关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要求接收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接收方可在该政府部门或机构要求的范围内做出披露而无需承担本协议项下的保密责任。但前提是,该接收方应立即将需披露的信息书面通知提供方,以便提供方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且该通知应尽可能在信息披露前做出,并且接收方应尽商业上合理的努力确保该等被披露的信息获得有关政府机关或机构的保密待遇。
保密信息不包括以下任何信息:
(1)非因违反本协议所致,已进入公众领域的信息;
(2)在提供方依据本协议做出披露前,接收方已合法拥有的信息;
(3)接收方从有权披露的第三方获得的信息;及
(4)接收方独立开发的信息,未使用任何保密信息。
双方应严格遵守保密条款之约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保密信息合法公开之时止。本协议或其任何条款的终止、中止、失效、无效均不影响本保密条款的有效性及对甲乙双方的约束力。
由于保密信息接收方未履行保密义务给提供方造成损失的,接收方应当赔偿由此给提供方造成的损失。
不可抗力及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致使一方(“受阻方”)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约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不应视为违反本协议。本协议所指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战争及政府行为。
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受阻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并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受阻方可延长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期应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实际造成延误的时间。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达30日或以上时,双方应根据该事件对本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对本协议的修改或终止。如在一方发出协商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仅对因其过错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且该赔偿责任以实际损害为准,同时,乙方对下述事项不承担责任:
第三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要求;
甲方的记录或数据的丢失或损坏;
甲方的经营损失等一切间接损失。
如因乙方难以避免、难以排除的技术或网络故障或第三方原因造成甲方无法使用本协议项下服务的,不视为乙方违约,但乙方应尽合理努力争取在最短时间内解决,对此双方无异议。鉴于计算机、移动通信网络及互联网的特殊性,因黑客、病毒、电信部门技术调整和骨干线路中断等引起的事件,在乙方能够出具相关合理证明材料的情况下,甲方亦认同不属于乙方违约。
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签署、变更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或权利要求,都应由协议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关于协商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
如果协议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各方同意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将该争议提交至【】仲裁委员会。依据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进行仲裁。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并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有权机构强制执行。除非仲裁裁决有不同规定,败诉方应支付双方因仲裁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保全费和律师费。
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或仲裁进行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协议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应继续履行。
双方明确使用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规定的方式送达与仲裁、诉讼或强制执行有关的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应影响一方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上述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的权利。
本协议争议解决条款独立存在,本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本条款的效力。
通知与送达
根据本协议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均须采取书面形式,以专人递送、特快专递、传真或挂号信件等双方认可的方式发出。特快专递或挂号信件的交寄日以邮戳为准。上述书面通知均须标明协议双方的收件人。
上述书面通知发出方应按接收方在本协议中所列的地址发出。如双方中任何一方的地址有变更时,须在变更前1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因迟延通知而造成损失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双方将按如下规定确定通知被视为正式送达的日期:
(1) 以专人递送的,接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
(2) 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件方发送后打印出的发送确认单所示时间视为送达;
(3) 以特快专递形式发出的,发往本市内的,发出后第3日视为送达。发往国内其他地区的,发出后第5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地区的,发出后第10日视为送达。发往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20日视为送达;
(4) 以挂号方式发出的,发往本市内的,邮寄后第7日视为送达。发往国内其他地区的,邮寄后第14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地区的,邮寄后第20日为视为送达。发往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邮寄后第30日为视为送达。
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合同总金额为【 】元,大写金额人民币【 】。其间除本协议约定的情形外,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协议,须提前60天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进行变更或解除。
本协议以中文书写。本协议中手写体与印刷体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协议附件与协议正文有任何冲突,以协议正文为准。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其他
甲乙双方开展业务均应依法办理。如果协议条款与国家或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以国家或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强制性规定为准;部分条款无效或变更,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共同协商解决。如需对本协议及其附件作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由协议双方以书面做出并经双方签署后方为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协议签署页)
(签署页)
协议名称:【】业务协议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集团云视讯业务协议
甲方:【】
乙方:【】
【 】年【 】月
一、合同当事人
甲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乙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云视讯业务事宜,达成如下一致条款:
业务内容
云视讯业务是基于云平台提供的高品质、专业级视频会议解决方案。支持高清音频、1080P高清视频、数据辅流等功能,可通过专用高清会议终端和Web页面预约和发起会议。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应派专人负责做好本方入网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入网前期的组织、协调工作;接入设备及免费提供机房内安装场地、配套设施(如机架、电源、空调、照明等)的准备;保证入网各机构配合乙方的进网调测工作;调配和预留所在大楼内配线室至机房的通信线路;提供终端的最后摆放位置,并提供涉及入网实施工作的各机构项目负责人的联系方式;完成从接入设备到终端的综合布线工作【综合布线工作也可经由甲乙双方沟通,由乙方负责完成】。甲方应为乙方接入线路及设备提供安全保障,并为乙方进行线路接入及设备维护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甲方应保证甲方侧接入地点物业全面配合乙方工程实施、安装和调测等工作。如因甲方未做好上述入网前的准备工作,导致乙方被要求支付额外费用的,该等费用应由甲方承担。对于因甲方原因造成的接入或维护延迟,乙方不承担责任。
甲方应以《云视讯业务受理表》(见本协议附件一)的形式,针对本协议约定的云视讯业务,向乙方书面提供业务办理的准确信息(需加盖甲方公章),包括甲方侧接入地点、企业成员码号需求、企业成员联系方式、技术要求、工期、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如甲方提供以上信息有误,相应的责任和后果由甲方承担。如因甲方提供的接入地点错误导致工期延误的,开通时间应相应地顺延;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予以赔偿。在本协议履行期内,如甲方需要在本协议项下新增或变更业务,可以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者补充签订业务受理单/变更单进行约定。
如果甲方利用本协议进行的任何活动需要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的许可或批准,则甲方应当在业务接入前获得相关许可或批准,否则乙方有权不给予业务接入。甲方应确保在本协议履行期内其所获得的相关许可、批准手续持续有效,否则乙方有权终止为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业务,但乙方的上述权利不应被视为乙方有审核甲方是否具有该等许可、批准手续的义务或保证其合法有效的任何责任。
甲方承诺不利用乙方提供的电信服务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活动。甲方认可乙方有权判断本协议项下甲方从事的业务活动或甲方通过乙方通信网络所传输或发布的信息是否违法、违规或违反本协议约定,且乙方有权在提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或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的业务等,相应的责任和后果由甲方承担。但乙方的上述权利不应被视为乙方有审核甲方行为或信息内容的义务或保证其合法合规的任何责任。
甲方不应超出本协议约定范围使用乙方提供的业务,不得擅自以任何方式(如转租、转售等)向第三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的业务,不得违法开展电信业务或利用乙方提供的业务在电信服务领域进行竞争性或对比性宣传。甲方违反本条约定将被视同严重违约,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并保留追偿权力,相应的责任和后果由甲方承担。
设备投资建设采用以下第()种方式进行:
甲方侧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所适用的接入设备、高清会议终端、服务器、存储、网络设备、电源、终端等)由甲方投资建设和管理,甲方侧设备的扩容改造、技术支持及服务由甲方负责,乙方提供配合。甲方侧设备应符合可适用于本协议项下业务的各项技术接口指标、终端通信的技术标准、电器特性和通信方式等,不得影响公网的安全。因甲方设备不符合乙方相关技术规范或在运行过程中存在安全性、稳定性问题,造成甲方无法正常使用业务的,由此产生的责任和后果应由甲方自行承担。甲乙双方的网络维护界面以甲方侧设备为界,甲方设备外侧至乙方网络由乙方负责。对于甲方已有设备无法与乙方网络兼容的情况,由双方协商制定解决方案,乙方不承担责任。
甲方侧设备(包括本协议范围内所适用的接入设备、高清会议终端、网络设备、电源、终端等)由乙方投资建设,并由乙方负责后续扩容改造、技术支持及服务,甲方提供配合。
在乙方根据业务要求而实施相关建设工程时,甲方应保证必要的施工条件;对于安装相应线路、设备等所需要的甲方管理范围以内的交接间、管道、沟槽、孔、洞等设施,甲方需要自行提供,且甲方不得擅自拆、改、更换、加装、移装乙方安装的线路、设施、设备。
甲方申请开通基于乙方通信网络的各项服务,应按乙方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甲方应保证业务申请登记资料均真实、准确和合法有效,并有义务配合乙方核实登记资料。如甲方登记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名称、账户、通讯地址、联系人等相关信息)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前10日内将相关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资料。如乙方发现甲方登记资料不真实、不正确,导致乙方无法与甲方取得联系或甲方未及时配合更正上述信息的,乙方有权暂停向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的业务,相应的责任和后果由甲方承担。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乙方有权依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收取各项费用。
4.2 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提供云视讯业务相关的服务。本协议项下乙方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
根据用户需求、用户侧相关设施情况,配合用户选择最优的高清会议终端型号,并制定相关组网、设备部署等解决方案,并根据甲乙双方协商结果进行工程实施、售后服务等工作;
对于可能发生的与甲方系统的对接,提供技术支撑工作。
4.3 本协议项下,各项费用在业务订购【当月/下月】生效;套餐变更时次月生效;业务销户当月套餐费按照一个自然月正常收取。
4.4 乙方负责其通信网络的运行、维护和管理。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为甲方提供重要客户保障机制,为甲方提供7×24小时故障处理、专家级客服、远程技术支持等服务工作,乙方服务热线为【4001100868】。
4.5 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应于【】个工作日内完成甲方云视讯业务的开通工作。如甲方在业务受理单中对开通时间另有要求,且业务受理单为乙方所接受,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开通业务。因下列情况产生的延误,乙方不承担责任:
甲方不具备网络接入所要求的线路条件,需要进行特殊线路施工或甲方所在地理位置超出提供专线的有效距离;
甲方不具备网络接入所要求的终端接入设备,需要进行设备的更换、升级;
因无法预见的市政施工、市政审批等原因导致的线路开通受阻;
由于法定节假日或遇重大活动时,乙方按照政府规定进行的封网;
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况以及其他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未能按时开通的情况。
4.6 乙方提供的服务应满足工信部颁布的《电信服务规范》,保障甲方使用通信业务安全畅通。乙方承诺故障处理时限:一般故障【 48 】小时内解决,业务中断【 8 】小时内解决。
4.7 因乙方进行定期设备维护、业务平台检测、系统升级改造、必要的施工、割接等可能需要临时中断业务并可能影响业务的正常使用时,乙方应至少提前【3】天书面通知甲方,说明必要情况,尽可能减少对业务使用的影响,上述计划中断不视为乙方违约。
4.8 乙方承诺其提供的硬件设备和网络资源有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保障甲方使用网络的安全稳定运行和信息资源的安全。但因甲方自身原因造成的网络安全事故以及第三方攻击导致的安全事故,乙方不承担责任。
4.9 乙方有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处理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客户基础资料、真实身份信息、采取技术处理措施等。甲方应当予以配合,并对由此造成的影响予以谅解。如乙方接到投诉或发现提供给甲方使用的网络有违法行为发生,乙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甲方有义务配合有关部门调查,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开通验收
业务开通后,甲方应按照乙方标准规程进行验收,详细验收规则及验收单请参见附件三《云视讯业务验收单》。如甲方对业务验收有特殊要求,应在本协议签署前提出书面意见,并与乙方协商一致,开通验收时,以双方达成一致的标准进行验收。
业务验收应当在乙方发出业务验收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由甲方与乙方相关人员共同书面确认。如甲方对验收有异议,应在上述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如甲方在上述期限内对验收未提出书面意见也未确认开通的,视为验收已通过且甲方已同意开通业务。
计费和结算
乙方按照本协议附件一规定的资费标准向甲方收取云视讯业务的费用。
本协议所商定云视讯业务相关费用不包含甲方的业务承载线路接入费用。
计费账期为每月1日至月末日(即一个自然月)。
账单:账单由乙方计费系统出具,账单中应包含该计费周期内各业务的实际发生情况、结算金额以及其它所需的业务信息。
甲方付款方式:【□预付费方式/□后付费方式】。
预付费方式:甲方应提前预存云视讯月租费用,若甲方当月末付费账户中预存款不足以抵扣次月的月租费时,乙方有权即刻执行业务暂停。
后付费方式:甲方的缴费周期为【 】。甲方应在每个缴费周期(业务开通当月即为缴费周期开始计算的第一个月)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缴清上期费用,第二个月为账款催缴期,由乙方客户经理或10086向甲方进行催缴费和逾期停机的通知,第三个月1日若甲方仍未结清账款,乙方有权即刻执行业务暂停。
甲方保证乙方为唯一的收款人,否则不能免除其对乙方的付款责任。甲方应严格按照协议确定之金额按期向乙方交纳应付的费用。
乙方全称:【】
乙方开户行:【】
乙方银行账号:【】
发票信息
(1)根据电信业“营改增”相关法规要求,乙方可对2014年6月1日后与甲方业务合作产生的费用提供电信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项目及对应税率为:
①基础电信服务(税率10%)
②增值电信服务(税率6%)
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配合提供以下文件和信息:
①根据乙方要求提供下列文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A、营业执照副本
B、组织机构代码证
C、税务登记证副本
D、银行开户许可证
E、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文件(以下任意一份即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书●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字样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②发票开具
A、乙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如勾选增值税专用发票,双方信息如下:
甲方名称(必填):
国税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地址:
联系方式:
发票开具方名称(必填):
国税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地址:
联系方式:
(备注:以上账户信息仅用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使用,不作为收款账户)
③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要求:
A、甲方如是一般纳税人资质,可以向乙方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B、甲方如果需要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需以集团单位名义发起申请;乙方不向个人手机号码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C、甲方如有特殊要求,预存时要求开具发票的,乙方只开具通用机打发票,不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D、必须先付款,方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已向甲方开具通用机打发票的,甲方不得另行要求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B、甲方应在缴费期内及时通知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保证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时间充裕。为确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安全,请甲方指定增值税专用发票联系人负责发票接收工作,并保持联系人员稳定。协议执行期间甲方需更换联系人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3)甲方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日起180天内进行认证处理,如发现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有误、认证不符或认证不通过等情况,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日当月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日起180日内与乙方联系反馈。双方应按乙方税务机关发票征管规定,相互配合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更换事宜。因甲方原因导致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认证带来的责任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视为违约。任何一方在收到对方的具体说明违约的书面通知后,如确认违约行为实际存在,则应在10日内对违约行为予以纠正并书面通知对方;如认为违约行为不存在,则应在10日内向对方提出书面异议或说明,在此情况下,双方可以就此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本协议争议解决条款解决。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本协议另有具体约定的,从其约定。
若甲方未按时支付本协议约定的费用,乙方有权暂停为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的业务,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自甲方欠费之日起至甲方付清欠费之日止每日按全部欠费金额的3‰向甲方加收违约金,甲方任何一个月的月租费在该月结束后三个月尚未结清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取消为甲方开通的业务,并有权继续追索甲方所欠的全部费用及其违约金,由此导致的责任和后果由甲方承担。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无论何种情况,乙方对本协议项下所承担的违约金及赔偿总额之和不超过甲方向乙方实际支付费用的总和。
保密条款
“保密信息”是指本协议拥有信息的一方(“提供方”)根据本协议向另一方(“接收方”)提供的信息,或接收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从提供方处获知的信息。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信息、商业信息、商业秘密、文件、程序、计划、技术、图表、模型、参数、数据、标准、专有技术、业务或业务运作方法和其他保密信息,本协议的条款和与本协议有关的其他信息,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所有信息、数据、资料、意见、建议等。
保密信息只能由接收方及其人员为本协议目的而使用。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对于提供方提供的任何保密信息,未经提供方事先书面同意,接收方及其知悉保密信息的有关人员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提供或披露给任何第三方。但是,乙方为本协议目的向其关联方(包括乙方的关联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披露保密信息不受本条约束。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双方均有权拒绝除用户本人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的查询,不得出售或向他人提供双方信息;双方应尽合理努力将电子支付交易数据以安全方式保存,并防止其在公共、私人或内部网络上传输时被擅自查看或非法截取。
甲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乙方对甲方的客户资料和通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要求乙方提供协助和配合,乙方给予协助和配合的,不构成违反保密义务。
甲方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甲方身份或者反映甲方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乙方收集、使用甲方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甲方理解并同意,乙方及其关联公司可以通过业务受理系统登记、纸质返档,通过网络接收、读取并记录等方式,以提供电信服务为目的,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甲方提供的和甲方使用服务过程中形成的个人信息,甲方应当就乙方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情况向信息权利人进行说明和披露,如甲方未充分说明和披露的,由甲方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责任。乙方有权依法对包含甲方在内的整体用户数据进行分析并加以利用。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向除乙方关联公司外的第三方提供甲方个人信息。甲方可以通过营业厅或乙方指定的其他渠道,对其个人信息进行查询、更正。
乙方应严格按照《网络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4号)、《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甲方个人信息履行保护义务。
接收方的律师、会计师、承包商和顾问为提供专业协助而需要了解保密信息时,接收方可向其披露保密信息,但是,其应要求上述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或按照有关职业道德标准履行保密义务。接收方应向提供方承担因己方聘请的上述专业顾问违反保密约定而给提供方造成的任何损失。
如相关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要求接收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接收方可在该政府部门或机构要求的范围内做出披露而无需承担本协议项下的保密责任。但前提是,该接收方应立即将需披露的信息书面通知提供方,以便提供方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且该通知应尽可能在信息披露前做出,并且接收方应尽商业上合理的努力确保该等被披露的信息获得有关政府机关或机构的保密待遇。
保密信息不包括以下任何信息:
(1)非因违反本协议所致,已进入公众领域的信息;
(2)在提供方依据本协议做出披露前,接收方已合法拥有的信息;
(3)接收方从有权披露的第三方获得的信息;及
(4)接收方独立开发的信息,未使用任何保密信息。
双方应严格遵守保密条款之约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保密信息合法公开之时止。本协议或其任何条款的终止、中止、失效、无效均不影响本保密条款的有效性及对甲乙双方的约束力。
由于保密信息接收方未履行保密义务给提供方造成损失的,接收方应当赔偿由此给提供方造成的损失。
不可抗力及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致使一方(“受阻方”)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约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不应视为违反本协议。本协议所指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战争及政府行为。
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受阻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并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受阻方可延长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期应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实际造成延误的时间。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达30日或以上时,双方应根据该事件对本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对本协议的修改或终止。如在一方发出协商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仅对因其过错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且该赔偿责任以实际损害为准,同时,乙方对下述事项不承担责任:
第三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要求;
甲方的记录或数据的丢失或损坏;
甲方的经营损失等一切间接损失。
如因乙方难以避免、难以排除的技术或网络故障或第三方原因造成甲方无法使用本协议项下服务的,不视为乙方违约,但乙方应尽合理努力争取在最短时间内解决,对此双方无异议。鉴于计算机、移动通信网络及互联网的特殊性,因黑客、病毒、电信部门技术调整和骨干线路中断等引起的事件,在乙方能够出具相关合理证明材料的情况下,甲方亦认同不属于乙方违约。
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签署、变更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或权利要求,都应由协议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关于协商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
如果协议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各方同意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将该争议提交至【】仲裁委员会。依据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进行仲裁。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并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有权机构强制执行。除非仲裁裁决有不同规定,败诉方应支付双方因仲裁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保全费和律师费。
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或仲裁进行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协议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应继续履行。
双方明确使用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规定的方式送达与仲裁、诉讼或强制执行有关的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应影响一方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上述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的权利。
本协议争议解决条款独立存在,本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本条款的效力。
通知与送达
根据本协议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均须采取书面形式,以专人递送、特快专递、传真或挂号信件等双方认可的方式发出。特快专递或挂号信件的交寄日以邮戳为准。上述书面通知均须标明协议双方的收件人。
上述书面通知发出方应按接收方在本协议中所列的地址发出。如双方中任何一方的地址有变更时,须在变更前1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因迟延通知而造成损失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双方将按如下规定确定通知被视为正式送达的日期:
(1) 以专人递送的,接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
(2) 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件方发送后打印出的发送确认单所示时间视为送达;
(3) 以特快专递形式发出的,发往本市内的,发出后第3日视为送达。发往国内其他地区的,发出后第5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地区的,发出后第10日视为送达。发往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20日视为送达;
(4) 以挂号方式发出的,发往本市内的,邮寄后第7日视为送达。发往国内其他地区的,邮寄后第14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地区的,邮寄后第20日为视为送达。发往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邮寄后第30日为视为送达。
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合同总金额为【 】元,大写金额人民币【 】。其间除本协议约定的情形外,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协议,须提前60天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进行变更或解除。
本协议以中文书写。本协议中手写体与印刷体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协议附件与协议正文有任何冲突,以协议正文为准。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其他
甲乙双方开展业务均应依法办理。如果协议条款与国家或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以国家或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强制性规定为准;部分条款无效或变更,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共同协商解决。如需对本协议及其附件作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由协议双方以书面做出并经双方签署后方为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协议签署页)
(签署页)
协议名称:【】业务协议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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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集团云视讯业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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