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合同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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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合同

 

 

旅游者:____________等人(名单可附页,需旅行社和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确认);

旅行社:____________;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____________;

委托社:____________;

代理社:____________;

第一章  定义和概念

第一条  本合同词语定义

1、旅行社,指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2、旅游者,指与旅行社签订国内旅游合同,参加国内旅游活动的内地居民或者团体。

3、国内旅游服务,指旅行社依据《旅游法》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______地区)旅游,代订公共交通客票,安排餐饮、住宿、游览等服务活动。

4、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旅行社,用于购买国内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

(1)交通费;

(2)住宿费;

(3)餐费(不含酒水费);

(4)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的第一道门票费;

(5)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6)导游服务费和旅行社(含旅游目的地地接旅行社)的其他服务费用。

旅游费用不包括:

(1)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费用;

(2)合同约定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

(3)合同未约定由旅行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

(4)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饮料及酒类费,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

5、购物场所,指《旅程单》中安排的,指旅游者要求并经合同约定,行程中专门或者主要以购物为活动内容的场所。

6、自由活动,指《旅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

7、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

8、旅行社责任保险,指以旅行社因其组织的旅游活动对旅游者和受其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9、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指旅游者自己购买或者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买的以旅行期间自身的生命、身体、财产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紧急救援保险、特殊项目意外险。

10、离团,指团队旅游者经导游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1、脱团,指团队旅游者未经导游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2、转团,指由于低于成团人数,旅行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出发前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国内旅游团队的行为。

13、拼团,指旅行社在保证所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签订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与其他旅行社招徕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

14、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

15、意外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偶然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列车航班晚点、景区人流壅塞、景点临时不开放或不完全开放等。

16、必要费用,指组团社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及旅程中已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饭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已发生的实际费用。

17、黄金周,指通过调休将春节、“十一”等3天法定节日与前后公休日相连形成通常为7天的公众节假日。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

第三章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  旅行社的权利

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第七条  旅行社的义务

1、按照合同和《行程单》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

2、在出团前如实告知具体行程安排和有关具体事项,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不得违反我国法律参加的活动、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目的地的重要风俗习惯、宗教禁忌、安全避险措施、应急联络方式;

3、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的持证导游人员;

4、妥善保管旅游者提交的各种证件;

5、为旅游者发放用固定格式书写、由旅游者填写的载明个人信息的安全保障卡(包括旅游者的姓名、血型、应急联络方式等);

6、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和须注意的问题,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合理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7、按照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8、提示旅游者购买个人旅游保险;

9、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安排购物和另行付费项目,不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项目;

10、旅游者在《行程单》安排的购物场所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旅游者提出索赔的,旅行社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进行索赔,自索赔之日起超过60日,旅游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旅行社应当先行赔付;

11、向旅游者提供合法的旅游费用发票;

12、依法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保密;

13、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者在旅程中的投诉,出现纠纷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4、采用拼团方式出团的,签订合同的旅行社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15、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  旅游者的权利

1、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和《行程单》兑现旅程服务;

2、拒绝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拼团行为和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及另行付费项目安排;

3、在支付旅游费用时要求旅行社开具发票;

4、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旅游、工商等部门投诉或者要求旅行社协助索赔;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消费者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旅游者的义务

1、如实填写《旅游报名表》、游客安全保障卡等各项内容,并对所填的内容承担责任,如实告知旅行社工作人员询问的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所提供的联系方式须是经常使用或者能够及时联系到的;

2、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3、按照合同约定随团完成旅程,配合导游人员的统一管理,发生突发事件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4、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在旅程中从事违法活动,不参与色情、赌博和涉毒活动;

5、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尊重旅游服务人员的人格,举止文明,不在景观、建筑上乱刻乱画,不随地吐痰、乱扔垃圾;

6、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尤其是贵重物品;

7、行程中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解决,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不采取拒绝登机(车、船)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者脱团;

8、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9、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要求旅行社协助索赔时,提供合法有效的凭据。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

1、旅行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旅行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2、旅游者请求变更旅程安排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3、因不可抗力或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意外事件,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出境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出境社应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的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的,出境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4、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5、在行程中变更旅程安排的,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减少的费用应退还旅游者(但因紧急避险所致的,由受益方承担)。

6、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采取乡音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有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第十一条  合同的转让

旅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其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出境社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第十二条  不成团的安排

当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可以与旅行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二条中做出约定。

1、转团:旅行社可以在保证所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经事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旅游团队,并就受让出团的旅行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再行追偿。旅游者和受让出团的旅行社另行签订合同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2、延期出团和改变线路出团:旅行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团或者改变其他线路出团,需要时可以重新签订旅游合同,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旅行社予以退还。

第五章  合同的解除

第十三条  不同意转团、延期出团和改变旅游线路的合同解除

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和改变其他线路出团的,视为旅行社解除合同,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第十四条  行程前的合同解除

旅游者和旅行社在行程前可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在出发前7日(按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不含第7日)提出解除合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旅行社提出解除合同的,全额退还旅游费用;旅游者提出解除合同,如已发生旅游费用的,应当扣除已发生的旅游费用。旅行社应当在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旅游费用。

旅游者或者旅行社在出发前7日以内(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由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行程中的合同解除

1、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2、旅游者在行程中脱团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不得要求旅行社退还旅游费用,给旅行社造成经济损失的,旅游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旅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出境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应当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给旅游者。由此给出境社或其他旅游者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4、旅程中,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境社可以解除合同:

(1)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3)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4)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规定情形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旅行社的违约责任

1、旅行社在出发前7日以内(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出发前7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旅行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2、旅行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程(本合同第十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补救,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已采取补救措施但不足以弥补旅游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旅行社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安排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另行付费项目的,应当承担自费项目的费用;擅自增加购物次数的,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4、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中止对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务的,应当负担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务期间所订的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费用,并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如果因此给旅游者造成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还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团、拼团的,旅游者在出发前(不含当日)得知的,有权解除合同,旅行社全额退还已交旅游费用,并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5%支付违约金;旅游者在出发当日或者出发后得知的,旅行社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5%支付违约金,旅游者要求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全额退还已交旅游费用;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6、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旅行社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7、旅行社委托的第三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视同旅行社违约,旅行社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旅游者在出发前7日以内(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按下列标准向旅行社支付业务损失费:

出发前7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0%;

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60%;

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80%。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业务损失费不足以赔偿旅行社的实际损失,旅游者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行社予以赔偿,但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旅行社在扣除上述业务损失费后,应当在旅游者退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剩余旅游费用。

2、旅游者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足额支付旅游费用的,旅行社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旅游者承担旅行社的业务损失费。

3、旅游者因不听从旅行社及其导游的劝告而影响团队行程,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5、由于旅游者的过错,使旅行社遭受损害的,旅游者应当赔偿损失。

6、与旅行社出现纠纷时,旅游者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其他责任

1、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旅行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旅行社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协助义务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协议条款

第十九条  旅游时间

出发时间__________,结束时间__________,共_____天_____夜。

第二十条  旅游费用及支付

(旅游费用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成人:_____元/人;儿童(不满12岁的):_____元/人

合计:_____元

其中包括导游(领队)费:__________

旅游费用支付的方式和时间:__________。

第二十一条  个人旅游保险

旅游者(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委托旅行社办理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

保险产品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金额:__________元人民币

保险费:__________元人民币

第二十二条  成团人数与不成团的约定

最低成团人数:__________人;低于此人数不能成团时,旅行社应当在出发前至少提前7日通知旅游者。

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

1、(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转至旅行社出团;

2、(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延期出团;

3、(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改变其他线路出团。

第二十三条  拼团约定

旅游者(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采用拼团方式出团。

第二十四条  地接社和履行辅助人

旅游者同意出境社将本合同项下内容委托地接社或其他履行辅助人履行,受委托的地接社或其他履行辅助人信息如下:

第二十五条  黄金周特别约定

黄金周旅游高峰期间,旅游者和旅行社对行前退团及取消出团的提前告知时间、相关责任约定如下:

提前告知时间

旅游者行前退团,旅游者应当支付旅行社的业务损失费占旅游费用总额的百分比__________

旅行社取消出团,旅行社应当支付旅游者的违约金占旅游费用总额的百分比__________

出发前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日

出发前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日

出发前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日

出发前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日

出发前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日

第二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签订前,旅行社已向旅游者详细说明了合同内容,旅游者在已阅读、理解且与旅行社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签订本合同。

第二十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未尽事宜,经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列入补充条款。

(如合同空间不够,可以附纸张贴于空白处,在连接处需双方盖章。)

附补充条款:

1)若旅游者是6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需填写《健康证明》后方可报名;若旅游者是7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或未成年人、或怀孕、或患有心脏病、高血压、呼吸系统等病史、以及存在可能影响履行的其他情况,请在签订合同时向旅行社提供征得三甲医院或家属书面统一意见书,或由家属或家属指定的临时监护人陪同出行。因看护不当而发生意外,责任由旅游者自行承担。孕妇赴港旅游,建议选择“自由行”或“机+酒”行程,如参加团队旅游发生意外情况,后果自负。

2)如是70周岁以上老人或是传染性疾病患者、心血管疾病患者(如高血压等)、脑血管疾病患者(如脑栓塞等)、呼吸系统疾病患者、精神病患者(如癫痫病人等)、严重贫血患者、大中型手术的恢复期病患者、孕妇及行动不便者,请勿报名参团出游,如隐瞒参团出游方式事故,责任自负。

3)通常情况下,12岁以下儿童参团价格仅含往返机票、旅游车位及餐饮费用,其余一切费用游客均需根据实际发生金额在当地支付。游客也可按照成人价格为12岁以下儿童购买产品,因此而产生的差价不退还。游客选择儿童价格后,若有需要,可以补房差和门票;选择成人价格后,无论在______还是在当地,都不可以退床位费用。

36.补充合同与补充合同的_____均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_____经双方加盖骑缝章(包括甲方的骑缝签名)后,表示双方均予以仔细阅读并完全认可生效。

37.主合同与本《补充条款》不一致的地方,以本《补充条款》为准。

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__________旅行社盖章: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签约代表签字(盖章):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营业地址: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电子信箱: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

旅行社监督、投诉电话:________

省市旅游质监执法机构:__________

投诉电话: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

_____1:旅游报名表

旅游线路及编号旅游者出团时间意向

姓名: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身体状况:____________

(需注明身体情况是否适宜出游、有无突发病史、有无药物过敏史;是否身体残疾,是否为妊娠中妇女,是否为精神疾病等健康受损情形,旅行社在接受旅游者报名后在合理范围内给予特别关照,所需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旅游者全部同行人名单及分房要求(所列同行人均视为旅游者要求必须同时安排出团):

__________与__________同住,__________与__________同住,__________与__________同住,

__________与__________同住,__________与__________同住,__________与__________同住,

为单男/单女需要安排与他人同住,不占床位,

全程要求入住单间(应当补交房费差额)。

其他补充约定:

旅游者确认签名(盖章):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备注

(年龄低于18周岁,需要提交家长书面同意出行书)

以下各栏由旅行社工作人员填写

服务网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旅行社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2:带团号的《旅程安排单》

旅游者: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签字)旅行社: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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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者:____________等人(名单可附页,需旅行社和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确认);

旅行社:____________;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____________;

委托社:____________;

代理社:____________;

第一章  定义和概念

第一条  本合同词语定义

1、旅行社,指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2、旅游者,指与旅行社签订国内旅游合同,参加国内旅游活动的内地居民或者团体。

3、国内旅游服务,指旅行社依据《旅游法》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______地区)旅游,代订公共交通客票,安排餐饮、住宿、游览等服务活动。

4、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旅行社,用于购买国内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

(1)交通费;

(2)住宿费;

(3)餐费(不含酒水费);

(4)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的第一道门票费;

(5)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6)导游服务费和旅行社(含旅游目的地地接旅行社)的其他服务费用。

旅游费用不包括:

(1)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费用;

(2)合同约定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

(3)合同未约定由旅行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

(4)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饮料及酒类费,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

5、购物场所,指《旅程单》中安排的,指旅游者要求并经合同约定,行程中专门或者主要以购物为活动内容的场所。

6、自由活动,指《旅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

7、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

8、旅行社责任保险,指以旅行社因其组织的旅游活动对旅游者和受其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9、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指旅游者自己购买或者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买的以旅行期间自身的生命、身体、财产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紧急救援保险、特殊项目意外险。

10、离团,指团队旅游者经导游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1、脱团,指团队旅游者未经导游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2、转团,指由于低于成团人数,旅行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出发前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国内旅游团队的行为。

13、拼团,指旅行社在保证所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签订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与其他旅行社招徕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

14、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

15、意外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偶然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列车航班晚点、景区人流壅塞、景点临时不开放或不完全开放等。

16、必要费用,指组团社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及旅程中已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饭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已发生的实际费用。

17、黄金周,指通过调休将春节、“十一”等3天法定节日与前后公休日相连形成通常为7天的公众节假日。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

第三章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  旅行社的权利

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第七条  旅行社的义务

1、按照合同和《行程单》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

2、在出团前如实告知具体行程安排和有关具体事项,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不得违反我国法律参加的活动、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目的地的重要风俗习惯、宗教禁忌、安全避险措施、应急联络方式;

3、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的持证导游人员;

4、妥善保管旅游者提交的各种证件;

5、为旅游者发放用固定格式书写、由旅游者填写的载明个人信息的安全保障卡(包括旅游者的姓名、血型、应急联络方式等);

6、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和须注意的问题,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合理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7、按照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8、提示旅游者购买个人旅游保险;

9、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安排购物和另行付费项目,不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项目;

10、旅游者在《行程单》安排的购物场所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旅游者提出索赔的,旅行社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进行索赔,自索赔之日起超过60日,旅游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旅行社应当先行赔付;

11、向旅游者提供合法的旅游费用发票;

12、依法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保密;

13、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者在旅程中的投诉,出现纠纷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4、采用拼团方式出团的,签订合同的旅行社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15、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  旅游者的权利

1、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和《行程单》兑现旅程服务;

2、拒绝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拼团行为和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及另行付费项目安排;

3、在支付旅游费用时要求旅行社开具发票;

4、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旅游、工商等部门投诉或者要求旅行社协助索赔;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消费者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旅游者的义务

1、如实填写《旅游报名表》、游客安全保障卡等各项内容,并对所填的内容承担责任,如实告知旅行社工作人员询问的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所提供的联系方式须是经常使用或者能够及时联系到的;

2、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3、按照合同约定随团完成旅程,配合导游人员的统一管理,发生突发事件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4、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在旅程中从事违法活动,不参与色情、赌博和涉毒活动;

5、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尊重旅游服务人员的人格,举止文明,不在景观、建筑上乱刻乱画,不随地吐痰、乱扔垃圾;

6、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尤其是贵重物品;

7、行程中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解决,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不采取拒绝登机(车、船)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者脱团;

8、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9、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要求旅行社协助索赔时,提供合法有效的凭据。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

1、旅行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旅行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2、旅游者请求变更旅程安排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3、因不可抗力或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意外事件,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出境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出境社应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的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的,出境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4、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5、在行程中变更旅程安排的,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减少的费用应退还旅游者(但因紧急避险所致的,由受益方承担)。

6、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采取乡音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有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第十一条  合同的转让

旅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其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出境社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第十二条  不成团的安排

当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可以与旅行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二条中做出约定。

1、转团:旅行社可以在保证所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经事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旅游团队,并就受让出团的旅行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再行追偿。旅游者和受让出团的旅行社另行签订合同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2、延期出团和改变线路出团:旅行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团或者改变其他线路出团,需要时可以重新签订旅游合同,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旅行社予以退还。

第五章  合同的解除

第十三条  不同意转团、延期出团和改变旅游线路的合同解除

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和改变其他线路出团的,视为旅行社解除合同,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第十四条  行程前的合同解除

旅游者和旅行社在行程前可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在出发前7日(按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不含第7日)提出解除合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旅行社提出解除合同的,全额退还旅游费用;旅游者提出解除合同,如已发生旅游费用的,应当扣除已发生的旅游费用。旅行社应当在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旅游费用。

旅游者或者旅行社在出发前7日以内(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由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行程中的合同解除

1、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2、旅游者在行程中脱团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不得要求旅行社退还旅游费用,给旅行社造成经济损失的,旅游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旅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出境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应当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给旅游者。由此给出境社或其他旅游者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4、旅程中,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境社可以解除合同:

(1)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3)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4)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规定情形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旅行社的违约责任

1、旅行社在出发前7日以内(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出发前7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旅行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2、旅行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程(本合同第十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补救,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已采取补救措施但不足以弥补旅游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旅行社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安排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另行付费项目的,应当承担自费项目的费用;擅自增加购物次数的,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4、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中止对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务的,应当负担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务期间所订的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费用,并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如果因此给旅游者造成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还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团、拼团的,旅游者在出发前(不含当日)得知的,有权解除合同,旅行社全额退还已交旅游费用,并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5%支付违约金;旅游者在出发当日或者出发后得知的,旅行社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5%支付违约金,旅游者要求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全额退还已交旅游费用;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6、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旅行社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7、旅行社委托的第三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视同旅行社违约,旅行社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旅游者在出发前7日以内(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按下列标准向旅行社支付业务损失费:

出发前7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0%;

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60%;

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80%。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业务损失费不足以赔偿旅行社的实际损失,旅游者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行社予以赔偿,但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旅行社在扣除上述业务损失费后,应当在旅游者退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剩余旅游费用。

2、旅游者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足额支付旅游费用的,旅行社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旅游者承担旅行社的业务损失费。

3、旅游者因不听从旅行社及其导游的劝告而影响团队行程,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5、由于旅游者的过错,使旅行社遭受损害的,旅游者应当赔偿损失。

6、与旅行社出现纠纷时,旅游者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其他责任

1、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旅行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旅行社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协助义务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协议条款

第十九条  旅游时间

出发时间__________,结束时间__________,共_____天_____夜。

第二十条  旅游费用及支付

(旅游费用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成人:_____元/人;儿童(不满12岁的):_____元/人

合计:_____元

其中包括导游(领队)费:__________

旅游费用支付的方式和时间:__________。

第二十一条  个人旅游保险

旅游者(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委托旅行社办理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

保险产品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金额:__________元人民币

保险费:__________元人民币

第二十二条  成团人数与不成团的约定

最低成团人数:__________人;低于此人数不能成团时,旅行社应当在出发前至少提前7日通知旅游者。

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

1、(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转至旅行社出团;

2、(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延期出团;

3、(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改变其他线路出团。

第二十三条  拼团约定

旅游者(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采用拼团方式出团。

第二十四条  地接社和履行辅助人

旅游者同意出境社将本合同项下内容委托地接社或其他履行辅助人履行,受委托的地接社或其他履行辅助人信息如下:

第二十五条  黄金周特别约定

黄金周旅游高峰期间,旅游者和旅行社对行前退团及取消出团的提前告知时间、相关责任约定如下:

提前告知时间

旅游者行前退团,旅游者应当支付旅行社的业务损失费占旅游费用总额的百分比__________

旅行社取消出团,旅行社应当支付旅游者的违约金占旅游费用总额的百分比__________

出发前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日

出发前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日

出发前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日

出发前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日

出发前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日

第二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签订前,旅行社已向旅游者详细说明了合同内容,旅游者在已阅读、理解且与旅行社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签订本合同。

第二十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未尽事宜,经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列入补充条款。

(如合同空间不够,可以附纸张贴于空白处,在连接处需双方盖章。)

附补充条款:

1)若旅游者是6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需填写《健康证明》后方可报名;若旅游者是7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或未成年人、或怀孕、或患有心脏病、高血压、呼吸系统等病史、以及存在可能影响履行的其他情况,请在签订合同时向旅行社提供征得三甲医院或家属书面统一意见书,或由家属或家属指定的临时监护人陪同出行。因看护不当而发生意外,责任由旅游者自行承担。孕妇赴港旅游,建议选择“自由行”或“机+酒”行程,如参加团队旅游发生意外情况,后果自负。

2)如是70周岁以上老人或是传染性疾病患者、心血管疾病患者(如高血压等)、脑血管疾病患者(如脑栓塞等)、呼吸系统疾病患者、精神病患者(如癫痫病人等)、严重贫血患者、大中型手术的恢复期病患者、孕妇及行动不便者,请勿报名参团出游,如隐瞒参团出游方式事故,责任自负。

3)通常情况下,12岁以下儿童参团价格仅含往返机票、旅游车位及餐饮费用,其余一切费用游客均需根据实际发生金额在当地支付。游客也可按照成人价格为12岁以下儿童购买产品,因此而产生的差价不退还。游客选择儿童价格后,若有需要,可以补房差和门票;选择成人价格后,无论在______还是在当地,都不可以退床位费用。

36.补充合同与补充合同的_____均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_____经双方加盖骑缝章(包括甲方的骑缝签名)后,表示双方均予以仔细阅读并完全认可生效。

37.主合同与本《补充条款》不一致的地方,以本《补充条款》为准。

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__________旅行社盖章: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签约代表签字(盖章):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营业地址: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电子信箱: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

旅行社监督、投诉电话:________

省市旅游质监执法机构:__________

投诉电话: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

_____1:旅游报名表

旅游线路及编号旅游者出团时间意向

姓名: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身体状况:____________

(需注明身体情况是否适宜出游、有无突发病史、有无药物过敏史;是否身体残疾,是否为妊娠中妇女,是否为精神疾病等健康受损情形,旅行社在接受旅游者报名后在合理范围内给予特别关照,所需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旅游者全部同行人名单及分房要求(所列同行人均视为旅游者要求必须同时安排出团):

__________与__________同住,__________与__________同住,__________与__________同住,

__________与__________同住,__________与__________同住,__________与__________同住,

为单男/单女需要安排与他人同住,不占床位,

全程要求入住单间(应当补交房费差额)。

其他补充约定:

旅游者确认签名(盖章):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备注

(年龄低于18周岁,需要提交家长书面同意出行书)

以下各栏由旅行社工作人员填写

服务网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旅行社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2:带团号的《旅程安排单》

旅游者: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签字)旅行社: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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