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校园安全事故行政问责办法制度

小学校园安全事故行政问责办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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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校园安全事故行政问责办法制度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防范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校园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广大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教育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主要负责人或相关负责人、直接负责人对下列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或负有领导、管理责任的,依照本办法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校园内发生火灾安全事故。

(二) 学校的校舍、场地、其它公关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发生的安全事故。

(三) 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发生的安全事故。

(四) 校园内发生拥挤、踩踏、车辆肇事伤人、校园暴力等安全事故。

(五)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而导致的安全事故。

(六) 学校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停课休息或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活动,导致的安全事故。

(七) 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教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发生的安全事故。

(八) 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而导致的安全事故。

(九) 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发生的安全事故。

(十) 校园内其它安全事故。

第三条 校园内发生安全事故的局属各单位、民办教育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等问责主体都将视责任大小、安全事故大小、社会影响情况等,受到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停职检查、劝其引咎辞职、免职、撤职等处理。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问责主体、相关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将被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一) 未按上级规定每学期召开两次校园安全工作会议。

(二) 为制定校园安全责任追究制、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相应的安全制度。

(三) 安全职责不明确,安全制度形同虚设,措施不得力,落实不到位。

(四) 学校食堂、公寓、重点设施设备、重点部门等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地方无专人负责、专人管理。

(五) 不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或安排了但为落实到位。

(六) 学校门卫管理不善,形同虚设,门卫制度和职责不“上墙”,未制定来客登记、盘查准入制度的。

(七) 对上级相关部门督办的校园安全隐患不按时整改、整改不力或整改不及时的。

(八) 寄宿制学校为落实夜间值班、巡查制度,未对在外租房学生建立台帐,未建立家校管理i协定,未签订房租协议等(家长与房主签订租房协议)。

(九) 出租校园场地停放社会车辆或出租场地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问责主体、相关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将被诫勉谈话并通报批评。

(一) 学校师生之间、学生之间发生暴力事件或干群之间发生暴力事件导致上访或集体上访。

(二) 因管理不善导致学校发生火灾事故(无人员伤亡)。

(三) 学校违反有关规定停课、休息或私自组织学生参与商业活动,发生的安全事故。

(四) 未实行校园24小时值班,无专人在上学前或放学后进行安全巡视,出现被盗、漏水、电线起火等安全事故。

(五) 体罚或变相体罚导致学生伤害事故(无人员伤亡)。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问责主体、相关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将被停职检查。

(一) 凡发生一般性安全事故(有人员受伤),无论任何原因将给予问责主体停职检查处理。

(二) 学校出现安全事故,不按规定及时上报,出现瞒报、谎报、拖延不报现象的。

(三) 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因教师脱岗或管理不到位、管理不及时、措施不得力而导致的安全事故你(1—3人受伤)。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问责主体将被劝其引咎辞职。

(一) 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一般性安全事故(无人员死亡,但社会影响较大)。

(二) 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食堂、公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发生较大安全事故。

(三) 学校管理混乱,安全职责落实不到位,发现学生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未做到必要的管理、告诫、制止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有5人以下受伤或有1人死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问责主体将受到免职处理。

(一) 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大、有人员伤亡)。

(二) 发生踩踏、拥挤等安全事故(有人员伤亡)。

(三) 学校提供的饮用水、食品、药品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出现食物中毒等安全事故(5人以下中毒、无人员死亡)。

(四) 发现但未及时采取措施控制校内发生的流行病、传染病,而导致大面积发病(5人以上10人以下发病,无人员死亡)。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问责主体将受到撤职处理。

(一) 学校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极大(死亡数人)。

(二) 因学校管理不善,出现学生群殴事件,致人死亡。

(三) 因门卫管理不严,外来社会人员私闯学校,发生师生伤亡事件。

(四) 因学校管理漏洞,导致学生私自离校,出现意外身亡。

第十条 校园安全事故行政问责应制定问责方案予以立项,然后组织实施。根据问责调查结果向局务会提出建议,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凡重大问责事项的立项应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第十二条 校园安全事故的行政问责的实施,主要有学校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由调查组出具调查报告,提交校委会会讨论通过。对有关责任人按管理权限作出处理意见。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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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防范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校园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广大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教育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主要负责人或相关负责人、直接负责人对下列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或负有领导、管理责任的,依照本办法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校园内发生火灾安全事故。

(二) 学校的校舍、场地、其它公关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发生的安全事故。

(三) 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发生的安全事故。

(四) 校园内发生拥挤、踩踏、车辆肇事伤人、校园暴力等安全事故。

(五)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而导致的安全事故。

(六) 学校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停课休息或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活动,导致的安全事故。

(七) 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教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发生的安全事故。

(八) 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而导致的安全事故。

(九) 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发生的安全事故。

(十) 校园内其它安全事故。

第三条 校园内发生安全事故的局属各单位、民办教育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等问责主体都将视责任大小、安全事故大小、社会影响情况等,受到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停职检查、劝其引咎辞职、免职、撤职等处理。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问责主体、相关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将被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一) 未按上级规定每学期召开两次校园安全工作会议。

(二) 为制定校园安全责任追究制、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相应的安全制度。

(三) 安全职责不明确,安全制度形同虚设,措施不得力,落实不到位。

(四) 学校食堂、公寓、重点设施设备、重点部门等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地方无专人负责、专人管理。

(五) 不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或安排了但为落实到位。

(六) 学校门卫管理不善,形同虚设,门卫制度和职责不“上墙”,未制定来客登记、盘查准入制度的。

(七) 对上级相关部门督办的校园安全隐患不按时整改、整改不力或整改不及时的。

(八) 寄宿制学校为落实夜间值班、巡查制度,未对在外租房学生建立台帐,未建立家校管理i协定,未签订房租协议等(家长与房主签订租房协议)。

(九) 出租校园场地停放社会车辆或出租场地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问责主体、相关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将被诫勉谈话并通报批评。

(一) 学校师生之间、学生之间发生暴力事件或干群之间发生暴力事件导致上访或集体上访。

(二) 因管理不善导致学校发生火灾事故(无人员伤亡)。

(三) 学校违反有关规定停课、休息或私自组织学生参与商业活动,发生的安全事故。

(四) 未实行校园24小时值班,无专人在上学前或放学后进行安全巡视,出现被盗、漏水、电线起火等安全事故。

(五) 体罚或变相体罚导致学生伤害事故(无人员伤亡)。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问责主体、相关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将被停职检查。

(一) 凡发生一般性安全事故(有人员受伤),无论任何原因将给予问责主体停职检查处理。

(二) 学校出现安全事故,不按规定及时上报,出现瞒报、谎报、拖延不报现象的。

(三) 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因教师脱岗或管理不到位、管理不及时、措施不得力而导致的安全事故你(1—3人受伤)。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问责主体将被劝其引咎辞职。

(一) 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一般性安全事故(无人员死亡,但社会影响较大)。

(二) 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食堂、公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发生较大安全事故。

(三) 学校管理混乱,安全职责落实不到位,发现学生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未做到必要的管理、告诫、制止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有5人以下受伤或有1人死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问责主体将受到免职处理。

(一) 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大、有人员伤亡)。

(二) 发生踩踏、拥挤等安全事故(有人员伤亡)。

(三) 学校提供的饮用水、食品、药品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出现食物中毒等安全事故(5人以下中毒、无人员死亡)。

(四) 发现但未及时采取措施控制校内发生的流行病、传染病,而导致大面积发病(5人以上10人以下发病,无人员死亡)。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问责主体将受到撤职处理。

(一) 学校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极大(死亡数人)。

(二) 因学校管理不善,出现学生群殴事件,致人死亡。

(三) 因门卫管理不严,外来社会人员私闯学校,发生师生伤亡事件。

(四) 因学校管理漏洞,导致学生私自离校,出现意外身亡。

第十条 校园安全事故行政问责应制定问责方案予以立项,然后组织实施。根据问责调查结果向局务会提出建议,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凡重大问责事项的立项应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第十二条 校园安全事故的行政问责的实施,主要有学校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由调查组出具调查报告,提交校委会会讨论通过。对有关责任人按管理权限作出处理意见。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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